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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刑法的功能 又稱刑法的機能、大憲章機能、刑法的保障機能。 一、保障人權 保證行為人未違反刑法,不受國家權力機關的處罰,為人民的大憲章。 保證犯罪人不受法律以外之處罰,為犯罪人的大憲章。 保證犯罪人不受有違人道及藐視人性尊嚴之殘虐處罰。 二、保護法益 生活利益以法律加以保護,稱為"法益",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三種。 刑法做為制裁法益破壞行為之法律,以保護法益不受他人之侵害。 補充:並非所有法益要以刑法為主,必須屬重大的法益,且"必要"和"充分"的理由。 陳子平學者主張法益保護的最終目的為社會秩序的維持。 三、制壓與預防犯罪 以刑罰的威嚇力,來產生制壓與遏阻犯罪。 對行為人的公正制裁,以滿足社會大眾對於正義感之需求,並且昭示社會大眾,法益與法律的不可破壞性,來產生社會教育。 四、矯治犯罪人 利用科處刑罰及執行刑罰的機會,使犯罪人再社會化,而不再犯罪。 五、給予犯罪人贖罪的機會 對於良知未泯,尚知懺悔之犯罪人,刑法的制裁無疑給予一個贖罪的管道。 由於刑罰的制裁,滿足犯罪人內心的贖罪需求,多多少少平衡犯罪人的罪惡感。 對一般犯罪人,有贖罪的功能,但對於習慣犯恐無此功能。 六、規律行為 以人為標準,向此一方向而運作。

刑法的功能 又稱刑法的機能、大憲章機能、刑法的保障機能。 一、保障人權 保證行為人未違反刑法,不受國家權力機關的處罰,為人民的大憲章。 保證犯罪人不受法律以外之處罰,為犯罪人的大憲章。 保證犯罪人不受有違人道及藐視人性尊嚴之殘虐處罰。 二、保護法益 生活利益以法律加以保護,稱為"法益",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三種。 刑法做為制裁法益破壞行為之法律,以保護法益不受他人之侵害。 補充:並非所有法益要以刑法為主,必須屬重大的法益,且"必要"和"充分"的理由。 陳子平學者主張法益保護的最終目的為社會秩序的維持。 三、制壓與預防犯罪 以刑罰的威嚇力,來產生制壓與遏阻犯罪。 對行為人的公正制裁,以滿足社會大眾對於正義感之需求,並且昭示社會大眾,法益與法律的不可破壞性,來產生社會教育。 四、矯治犯罪人 利用科處刑罰及執行刑罰的機會,使犯罪人再社會化,而不再犯罪。 五、給予犯罪人贖罪的機會 對於良知未泯,尚知懺悔之犯罪人,刑法的制裁無疑給予一個贖罪的管道。 由於刑罰的制裁,滿足犯罪人內心的贖罪需求,多多少少平衡犯罪人的罪惡感。 對一般犯罪人,有贖罪的功能,但對於習慣犯恐無此功能。 六、規律行為 以人為標準,向此一方向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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