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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4日 星期日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102年3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相關表件連結(下載) 102 3 22 五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1.報名有關規定(含報名繳款說明)。 2.網路報名程序。 3.報名費繳款說明。 4.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2.職缺一覽表 3.應考資格表 4.考試日程表 5.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6.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7.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102 4 1 一 報名截止 (系統報名至下午5時) 102 4 2 二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期(郵戳為憑)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必須郵寄報名書表,始完成報名手續。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102 6 21 五 1.寄發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 如於6月26日尚未收到本考試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查詢。 試區查詢 102 7 5 五 舉行考試 1.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02 7 6 六 102 7 10 三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2 7 10 三 受理試題疑義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1.網路申請 2.紙本申請 (1)申論式試題申請表 (2)測驗式試題申請表 102 7 15 一 102 9 17 二 1.榜示 2.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1.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榜示日起3日內寄發。 3.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於榜示後7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2.榜示及複查成績 3.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4.訓練有關規定 5.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102 9 18 三 受理複查成績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以郵戳為憑。 複查成績申請書 102 9 27 五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目 錄       頁 次 壹、重要日期摘要 1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2 參、應考資格及釋例 3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4 伍、考試地點 4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5 柒、網路報名方式 5 捌、報名有關規定 5 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11 拾、其他注意事項 13 拾壹、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7 拾貳、試題疑義 17 拾參、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18 拾肆、體格檢查 19 拾伍、訓練有關規定 19 拾陸、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20 拾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21 拾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3 拾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3 貳拾、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3 貳拾壹、常見Q&A 25 附表一: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27 附表二: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 28 附表三: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3 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部分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 39 附表五:網路報名程序 45 附表六: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48 附表七: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52 附表八: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53 附表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54 附表十: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56 附表十一: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57 附表十二: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58 附表十三: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60 附表十四: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62 附表十五: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63 特別注意事項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系統報名時間至102年4月1日下午5時止,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時間截止前,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應考人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繳費後,請於102年4月2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以B4信封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網路報名請詳見本須知附表五「網路報名程序」。 壹、重要日期摘要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日期 102年3月22日起至4月1日下午5時止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於102年4月2日(郵戳為憑)前掛號郵寄,逾期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102年6月21日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如於6月26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號碼等資訊,並於考試第1天第1節考試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3 考試日期 102年7月5日(星期五)至6日(星期六)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三。 4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02年7月10日 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5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 102年7月10日至7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拾貳「試題疑義」。 6 榜示日期 預定於102年9月17日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榜示之日起3日內寄發,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榜示後7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預定自102年9月18日起至9月27日止 1. 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詳見本須知附表十四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一、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計55類科,共1,273人(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一)。需用名額係包含現缺及預估缺,實際錄取分發職缺以分發機關每次辦理分配作業之公告內容為準。 二、職缺所在機關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 三、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電話02-23979298轉524)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另該職缺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 四、本考試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需要,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加需用名額。 五、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係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六、102年2月21日考試院第11屆第226次會議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第3點修正草案,計算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增額錄取名額參酌因素第六款,由最近3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同時錄取人數改採當年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同時錄取人數,並自102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開始採行。第3點規定如下: 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應依該類科(組)公告之需用名額,並參酌下列因素訂定計算方式: (一)最近三年正額錄取人數。 (二)最近三年自行遴用考試及格之合格人員人數。 (三)最近三年之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 (四)最近三年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一年內離職人數。 (五)最近三年分配訓練後因故廢止受訓資格人數。 (六)當年度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同時錄取人數(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採用)。 (七)各該考試其他特殊性質。 前項第六款人數之計算,應在典試委員長指揮監督及監試委員監視中為之。 七、本考試各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八、各類科需用名額之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務,筆試錄取人員於榜示後,統一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分發作業,應考人對於職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請逕向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洽詢。 參、應考資格及釋例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84年7月4日以前出生者),具有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二、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附表二。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96年12月31日部管四字第0962880186號函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冒名頂替者。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六、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七、本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科。 八、本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稱「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係指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或其他同等之學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士官學校及各總司令部以上舉辦之訓練班結業,其訓練期限在一年以上者,比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九、持有技術士證照者不得以該證照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仍需以具備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並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者,方得報考。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詳見附表三。 伍、考試地點 一、考試地點:設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12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請慎重考慮,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試區地點:試區地點及交通路線資訊將載於入場證,屆時請留意。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各試區公布。另應考人可於102年6月21日起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聯絡地址及電話 報名、通訊地址或姓名變更、證件補驗、考試及複查成績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電話:(02)22367939 (02)22369188轉3955、3956 傳真:(02)22363206 電子信箱:moex3955@mail.moex.gov.tw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電話:(02)22369188轉3288、3325 入場證、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宜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89號9樓 電話:(02)27031604轉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 銓敘部 地址:116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2號 電話:(02)82366675 網址:http://www.mocs.gov.tw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地址:10051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 電話:(02)23979298轉524 網址:http://www.dgpa.gov.tw 網址:http: //www.cpa.gov.tw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3號 電話:(02)82367112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柒、網路報名方式 一、本項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應考人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選項,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網路報名系統操作異常問題請洽02-22369188轉3288、3325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主站: 新站: 二、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及繳款單(或信用卡繳款紀錄),完成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書表以掛號郵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始完成報名程序。 捌、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民國102年3月22日起至4月1日下午5時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程序請依「網路報名程序」(附表五)辦理,系統報名截止時間為102年4月1日下午5時整。網路報名完畢,應考人應下載報名表件,並請於102年4月2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費: 收費標準:新臺幣1,000元(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和回件及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資)。 報名費優待: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請詳閱本須知「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規定事項。 繳費方式: 1.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可使用網路信用卡/WebATM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102年4月2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ATM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繳款完成後,應將繳款之收據正本、ATM/WebATM轉帳繳款證明、銀行之繳費證明或網路信用卡交易成功頁,黏貼在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繳款憑證(收據)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以免字跡遭覆蓋,模糊不清而無法辨識。 3.「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表六。 退費規定:詳見「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附表七)及「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附表八)。 五、報名應繳表件: 報名履歷表一張:請確實選填各欄,將新式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背面,及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固貼於規定欄位,另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報考類科、身分證統一編號。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一張:僅供本年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申請暫准報名時填寫(專科以上學校應屆畢業生無需填寫)。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一般應考人,須按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 畢業證書:高中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結業證書不採。 考試及格證書:以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所稱及格滿3年,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即民國99年7月4日以前)起,計算至本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或以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 報考「航空器維修」類科,除依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外,另須分別繳驗曾在國內、外航空學校(班)航機修護班次受訓累計達5個月以上畢(結)業及曾任飛機或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1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或工作證明書等)。 2.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含進修補習學校)報考本項考試,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以憑審查。 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於102年6月21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如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應考人至遲應於7月31日(郵戳為憑)前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所繳報名費已解繳國庫,不得申請退費,如有入場考試情形,其成績不予計算。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考試首日前(即102年7月4日前),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考試首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考區、類科、入場證編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原本請影印後附繳)。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請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請先劃記,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4.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所稱後備軍人請見附表九),除依一般應考人按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依申請優待事項附繳: 退伍令(含正反面)或離營證明文件、軍校畢(結)業證書。 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為限)證書等。 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考者,應另繳驗中士任官令、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職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 5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3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附繳: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 戶籍謄本(原住民)。 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 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申請延長考試作答時間20分鐘或使用電腦作答者,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詳見附表十)。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除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應繳驗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外,其餘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六、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除「審查結果」、「審查人簽章」與「入場證編號」三欄請勿填寫外,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依序選填。 「考區」欄,本考試分設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12考區,請自行審慎擇一選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表三「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所列類科編號、類科選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應考資格證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始得據以報考。 「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填寫,如有不符,導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2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17點辦理。 第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 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12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4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 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5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詳如附表十)。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於網路報名時在「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或「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 七、報名表件填妥後,須詳細核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然後按1.報名履歷表→2.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僅應屆畢業生須繳交)→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放入B4信封內(切勿摺疊),然後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是否選填正確,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102年12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手機號碼、E-Mail。 八、應考人須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下載報名書表,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B4大型標準信封,並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序裝入,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逾期(以郵戳為憑)或費件不全且逾期未補齊者,即註銷報名資格。 九、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3日內補齊,逾3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5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應考人辦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2.收件人:「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之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24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3206),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轉3955、3956)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moex3955@mail.moex.gov.tw 2.郵件主旨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十、高普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未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或特種考試訓練(或實習)期間,復應公務人員其他考試筆試錄取或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筆試同時錄取,如訓期重疊,僅得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或實習),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欲同時報名參加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時,請先行加以斟酌,一經報名,即不得更改或要求退件。 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一、後備軍人優待 (一)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 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符報名費減半優待規定,亦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二)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應繳驗退伍證明文件﹝退伍令(含正反面)或榮民證﹞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 (三)申請應考資格優待: 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之應考人,得以曾任中士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普通考試應考資格第2款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科別名稱之類科(如行政類別各類科);或以曾任中士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普通考試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四)申請考試成績加分優待: 1.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2.申請加分優待者,請於履歷表上勾選申請加分優待,並繳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曾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者:應繳驗前揭勳章證書影本,如所獲頒非上列勳章,均不符成績加分優待規定,請於申請加分前確認。 (2)因作戰或因公負傷者依法離營者: 應繳驗依法離營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國防部發給之因公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影本。 3.申請加分優待者,本考試得否加分及其所加之分數,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二、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二)應考人如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擬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依身分別之不同,所需繳附證明文件分別如下: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在有效期限內)。 2.原住民身分者: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三、符合後備軍人、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資格之應考人,未依本須知規定繳驗證明文件,亦未於報名表聲明身分申請優待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高普考試司。 三、應考人住址如有變更,應將變更地址、報考類科及入場證編號等,以書面(附表十一)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筆試錄取人員如欲變更地址,並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四、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本考試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各科目申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以公文程式條例及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考選部為提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已完成部分普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適用之類科詳附表四)並已公告實施。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選項內之詳細內容,請自行上網參閱。 五、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六、考試時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依試場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 八、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考選部自9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並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1天第1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至101年7月底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已有125款,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項下,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 (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款) 品牌:FUH BAO(共15款) 品牌:kolin(共2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 -80TV 品牌:Paddy(共4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2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21款) Pierre cardin(共5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款) SANYO(共2款)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CK-07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CK-08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UB UB-206-W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CK-24 UB UB-800-P 品牌:UB(共21款) Pierre cardin(共5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CK-19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CK-11 UB UB-212-B UB UB-266-G CK-26 UB UB-850-P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Pierre cardin及UB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如:Y為黃色、W為白色)。 4.CASIO SL-760LC及CASIO fx-82SOLAR等2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九、應試科目中,如有製圖、設計等類之科目者,請應考人自備公、英制尺、規及製圖等工具備用,但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十、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試題,其中測驗式試題答案於7月10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2B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十一、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另時值颱風季節,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及早因應,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十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電話:02-22369188轉3955、3956;傳真:02-22363206),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拾壹、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2B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2B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A)、(B)、(C)、(D)、(E)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k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題號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讀入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貳、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5日內(102年7月15日前,郵戳為憑)完成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新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檔案格式:JPG。 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30MB為上限。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確定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102年7月15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第一科;申論式試題:高普考試司第二科)申請(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六、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本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表十二、測驗式試題如附表十三)。 七、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九、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拾參、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依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茲摘錄重要條文: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部分條文 第七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第一項、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八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部分條文 第三條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特定科目之認定、最低分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考試其錄取標準之限制,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 第七條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 法進入第二位數。(節錄)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正額錄取,指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如算至需求人數尾數有2人以上成績相同者,皆視為正額錄取。同細則第11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各類科按其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者,總成績相同時,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國文成績排名;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同時,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拾肆、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除「航空器維修」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實施體格檢查外,其餘各類科均不需實施體格檢查。 二、前揭類科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規定,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松山航空醫務中心,使用該中心體格檢查表辦理體檢,寄回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拾伍、訓練有關規定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之規定相同。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四、本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事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請於榜示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網址:http://www.csptc.gov.tw),逾期不予受理,洽詢電話:(02)82367112。 五、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通知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延後分發。 六、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10條第3項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拾陸、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規定,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五、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規定,普通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一級。 六、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另加給分下列三種: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七、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年6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406581號函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俸額 專業加給 合計 備 註 普通 考試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一、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二、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18,445 17,830 36,275 八、本考試及格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1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拾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本項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預定9月17日榜示)之日起3日內寄發,如於榜示後7日內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洽詢,電話(02)22369188轉3955、3956。 二、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及信封格式詳見附表十四、十五,請自行影印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請依附表規定之格式辦理)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三、依典試法第23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申請閱覽試卷。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四、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二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三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應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以掛號寄達考選部: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號碼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四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五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之年終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六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七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號碼如下: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下列語音功能選擇代碼輸入: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進入建議留言。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進入傳真留言。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24小時全年無休,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站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貳拾、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如下: 本考試代碼:102090 預約普考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102年7月5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查榜時間:預定102年9月17日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依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貳拾壹、常見Q&A 一、問:網路報名時,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報名資訊/公共資訊服務點」下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應考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7-eleven之ibon列印。 二、問:報名表件以網路登繕錯誤,擬於表件塗改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相關表件資料如有錯誤時,請在列印出書表後,逕以紅筆更正並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三、問:欲以網路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可以下列3種方式查詢密碼,分別為:1、「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2、「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3、「透過Email取得密碼」。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請洽(02)22369188轉3288、3325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四、問: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請於24小時內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報名存檔已逾24小時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若確需修改,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五、問: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郵寄:請於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項考試名稱、類科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傳真:若為不需正本之證明文件,可以傳真方式補件(本考試試務處傳真:02-22363206),請於文件上註明報考類科、補件編號、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並於傳真後電洽試務處確認是否完成補件。(本考試試務處聯絡電話:02-22369188轉3955、3956) 六、問:列印報名表應使用A4或B4紙張?是否橫向列印? 答:請用A4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無需橫向調整。請單面列印,並將封面固貼於B4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以掛號郵件寄出,以完成報名程序。 七、問: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如何處理? 答: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方式,請見本須知附表六「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之「肆、補費作業」說明。 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請參閱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請詳見附表七及附表八。 八、問: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前10日,填具申請書(申請表格式詳見附表十一),以傳真(傳真電話:02-22363206)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及國民身份證影本)。若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九、問: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為何至「會員專區」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本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未收件、已收件審查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等。惟因本項考試報名人數眾多,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本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 十、問: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考試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請於6月中旬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查詢。 十一、問:快考試了,尚未收到入場證,如何處理? 答: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102年6月21日寄發,應考人如於102年6月26日後尚未收到,請逕洽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查詢。 如時間太過緊迫,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試區後,於考試當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40分鐘,攜帶身分證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其他常見問題,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類別 類科 需用名額 類別 類科 需用名額 行政 一般行政 135 技術 農業技術 13 一般民政 84 林業技術 17 客家事務行政 4 自然保育 4 社會行政 60 土木工程 131 人事行政 87 水利工程 18 戶政 22 環境工程 9 勞工行政 19 建築工程 18 文化行政 16 都市計畫技術 9 教育行政 20 水土保持工程 4 新聞(選試英文) 3 機械工程 30 財稅行政 83 航空器維修 1 金融保險 15 電力工程 29 統計 3 電子工程 16 會計 96 電信工程 11 經建行政 23 資訊處理 37 商業行政 2 地震測報 2 農業行政 4 化學工程 5 衛生行政 31 環境檢驗 4 環保行政 8 測量製圖 19 地政 23 交通技術 28 博物館管理 1 氣象 7 圖書資訊管理 6 技藝 2 法律廉政 14 衛生技術 18 財經廉政 4 漁業技術 2 交通行政 38 養殖技術 1 觀光行政 1 畜牧技術 3 工業安全 1 環保技術 29 景觀 3 合計55類科,暫定需用名額1,273人。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 類別 職系 類科 應考資格 行 政 一般行政 一般行政 一、具有高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一般民政 一般民政 客家事務行政 社會行政 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 戶政 戶政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 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 新聞 新聞 (選試英文) 財稅行政 財稅行政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 統計 統計 會計 會計 經建行政 經建行政 商業行政 商業行政 農業行政 農業行政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 地政 地政 博物館管理 博物館管理 圖書資訊管理 圖書資訊管理 廉政 法律廉政 行政 廉政 財經廉政 一、具有高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 一、具有高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觀光行政 技術 農業技術 農業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或其他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林業技術 林業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或其他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自然保育 自然保育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海事(水產)、農科或其他海事(水產)、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都市計畫 技術 都市計畫 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水土保持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工科或其他農科、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機械工程 機械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機械工程 航空器維修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曾在國內、外航空學校(班)航機修護班次受訓累計達五個月以上畢(結)業得有證明,並曾任飛機或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得應本考試: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電力工程 電力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電子工程 電子工程 電信工程 電信工程 資訊處理 資訊處理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物理 地震測報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環境檢驗 環境檢驗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工業、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工科、醫事科或其他農科、工科、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測量製圖 測量製圖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交通技術 交通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氣象 氣象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藝 技藝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衛生技術 衛生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農業、海事(水產)、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農科、海事(水產)科、醫事科或其他工科、農科、海事(水產)科、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水產技術 漁業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海事(水產)、農科或其他海事(水產)、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養殖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海事(水產)、農科或其他海事(水產)、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畜牧技術 畜牧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畜牧、獸醫、畜牧獸醫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工業安全 工業安全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工業、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工科、醫事科或其他農科、工科、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環保技術 環保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農業、海事(水產)、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農科、海事(水產)科、醫事科或其他工科、農科、海事(水產)科、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景觀設計 景觀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工科或其他農科、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附註:本表第三款資格所稱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五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丁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類科。第四款資格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科。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類別 類科編號 日期 7月5日(星期五) 7月6日(星期六) 節次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六節 時間 類科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8: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考試 9:00 ∫ 11:00 考試 13:00 ∫ 14:00 14:30 考試 15:10 ∫ 16:10 16:40 考試 9:00 ∫ 10:00 考試 10:40 ∫ 11:40 12:10 考試 14:00 ∫ 15:30 17:00 行 政 401 一般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行政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政治學概要 ◎公共管理概要 402 一般民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行政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政治學概要 ◎地方自治概要 403 客家事務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行政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404 社會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社會工作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社會研究法概要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405 人事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行政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406 戶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407 勞工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勞資關係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408 文化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世界文化史概要 本國文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藝術概要 文化行政概要 409 教育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教育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心理學概要 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410 新聞(選試英文)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國際現勢概要 新聞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傳播法規概要 英文 行 政 411 財稅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稅務法規概要 ◎會計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財政學概要 ◎民法概要 412 金融保險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經濟學概要 ◎會計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貨幣銀行學概要 保險學概要 413 統計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經濟學概要 統計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統計實務概要(以實例命題) 資料處理概要 414 會計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會計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審計學概要 ◎政府會計概要 415 經建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經濟學概要 統計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貨幣銀行學概要 國際經濟學概要 416 商業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經濟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商業概論 ◎民法概要 417 農業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農業經濟學概要 農業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農業行政概要 農業推廣概要 418 衛生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衛生行政學概要 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概要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419 環保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環保行政學概要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環境科學概要 420 地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土地利用概要 土地法規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民法物權編概要 土地登記概要 421 博物館管理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博物館學概要 社會教育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博物館管理概要 本國文化史概要 422 圖書資訊管理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圖書資訊學概要 技術服務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讀者服務概要 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概要 行 政 423 法律廉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刑事訴訟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刑法概要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424 財經廉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經濟學概要與財政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心理學概要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425 交通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運輸經濟學概要 運輸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運輸管理學概要 交通行政概要 426 觀光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觀光學概要 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旅運經營學概要 觀光行銷學概要 技 術 427 農業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作物改良概要 作物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植物保護概要 土壤與肥料概要 428 林業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林產學概要 森林生態學概要(包括保育)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育林學概要 森林經營學概要 429 自然保育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保育生物學概要 生態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概要 自然資源經營管理概要 430 土木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測量學概要 工程力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土木施工學概要 431 水利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流體力學概要 水資源工程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土壤力學概要 水文學概要 432 環境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流體力學概要 廢棄物處理工程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水處理工程概要 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概要 技 術 433 建築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施工與估價概要 工程力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營建法規概要 建築圖學概要 434 都市計畫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都市區域計劃概論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土地使用計劃概要 435 水土保持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土壤沖蝕及水土保持概要 植生工程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概要 坡地保育概要 436 機械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機械力學概要 機械原理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機械製造學概要 機械設計概要 437 航空器維修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旋翼機基本維修概要 航空發動機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旋翼機原理 旋翼機地面勤務處理 438 電力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基本電學 電工機械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輸配電學概要 電子學概要 439 電子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基本電學 電子儀表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計算機概要 電子學概要 440 電信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基本電學 通信系統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計算機概要 電子學概要 441 資訊處理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程式設計概要 資訊管理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計算機概要 資料處理概要 442 地震測報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觀測地震學概要 地球物理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地震學概要 地球物理數學概要 443 化學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有機化學概要 分析化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工業化學概要 化工機械概要 444 環境檢驗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環境化學概要 分析化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儀器分析概要 環境微生物學概要 技 術 445 測量製圖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測量學概要 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測量平差法概要 地理資訊系統與製圖學概要 446 交通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運輸規劃概要 統計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交通控制概要 交通工程概要 447 氣象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天氣學概要(包括基礎天氣分析與基礎大氣動力學) 大氣科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微積分 大氣測計學概要 448 技藝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工藝材料學概要 美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基本設計 圖學概要 449 衛生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生物技術學概要 流行病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概要 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450 漁業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航海學概要 水產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漁具漁法學概要 漁場學概要(包括水產資源) 451 養殖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養殖生態與管理概要(包括養殖工程) 水產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飼料與餌料概要 魚病學概要 452 畜牧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動物解剖生理學概要 畜產加工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飼料與營養學概要 畜牧學概要 453 工業安全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工業安全管理(包括應用統計)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工業衛生概要 安全工程概要 454 環保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環境化學概要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環境科學概要 455 景觀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景觀學概要 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景觀工程概要 景觀設計概要 附 註 一、7月5日上午8時40分至9時,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考人必須於8時40分前進入試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二科為普通科目,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三、「國文」科作文、公文與測驗之配分比重為「作文」占60%、「公文」占20%、「測驗」占20%。 四、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計50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及試題數,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30%(各15題,每題2分),英文占40%(20題,每題2分),考試時間1小時。 五、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及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六、除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1小時,「國文」為2小時、建築工程科之「建築圖學概要」 及景觀科之「景觀設計概要」為3小時外,其餘各科目為1小時30分。「建築圖學概要」及「景觀設計概要」除供給所需圖板外,製圖用具由應考人自備,但不得使用透明稿紙。 七、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得延長20分鐘。 八、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1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部分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 科目 適用類科 行政法概要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僑務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客家事務行政、技職教育行政、勞工行政 行政學概要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客家事務行政 政治學概要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公共管理概要 一般行政 地方自治概要 一般民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人事行政 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 人事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社會行政 社會研究法概要 社會行政 教育概要 教育行政 心理學概要 教育行政、財經廉政 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教育行政、技職教育行政 財政學概要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審計 民法概要 財稅行政、商業行政 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會計、審計 審計學概要 會計、審計 政府會計概要 會計 審計應用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審計 測量學概要 土木工程、測量製圖 測量平差法概要 測量製圖 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土木工程 土木施工學概要 土木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建築工程 建築圖學概要 建築工程 施工與估價概要 建築工程 工程力學概要 土木工程、建築工程 電子學概要 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 輸配電學概要 電力工程 電工機械概要 電力工程 電子儀表概要 電子工程 基本電學 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 通信系統概要 電信工程 森林經營學概要 林業技術 森林生態學概要(包括保育) 林業技術 育林學概要 林業技術 林產學概要 林業技術 資料處理概要 統計、資訊處理 資訊管理概要 資訊處理 程式設計概要 資訊處理 計算機概要 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資訊處理、工業行政 文化行政概要 文化行政 世界文化史概要 文化行政 本國文學概要 文化行政 藝術概要 文化行政 水文學概要 水利工程 流體力學概要 水利工程、環境工程 水資源工程概要 水利工程 土壤力學概要 水利工程 土地法規概要 地政、公產管理 土地利用概要 地政、公產管理 土地登記概要 地政 公產管理法規概要 公產管理 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測量製圖 地理資訊系統與製圖學概要 測量製圖 運輸學概要 交通行政 運輸管理學概要 交通行政 運輸經濟學概要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概要 交通行政 運輸規劃概要 交通技術 交通工程概要 交通技術 交通控制概要 交通技術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概要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衛生行政 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衛生行政 生物技術學概要 衛生技術 商業概論 商業行政 國際經濟學概要 經建行政 保險學概要 金融保險 貨幣銀行學概要 經建行政、金融保險 圖書資訊學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 技術服務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 讀者服務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 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 景觀學概要 景觀 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概要 景觀 景觀工程概要 景觀 景觀設計概要 景觀 消防法規概要 消防技術 火災學概要 消防技術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消防技術 消防戰技概要(包括災害防救計畫、應變與救護) 消防技術 民法物權編概要 地政、公產管理 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法律廉政 土壤沖蝕及水土保持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植生工程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坡地保育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園藝學概要 園藝 果樹與蔬菜概要 園藝 花卉與造園概要 園藝 園產品處理及加工學概要 園藝 作物概要 農業技術 作物改良概要 農業技術 植物保護概要 農業技術 土壤與肥料概要 農業技術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環保行政、環保技術 環境化學概要 環保技術、環境檢驗 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環保行政、環保技術 環境科學概要 環保行政、環保技術 環境微生物學概要 環境檢驗 環保行政學概要 環保行政 廢棄物處理工程概要 環境工程 水處理工程概要 環境工程 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概要 環境工程 機械原理概要 機械工程 機械力學概要 機械工程 機械製造學概要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概要 機械工程 都市區域計劃概論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都市計畫技術 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都市計畫技術 土地使用計劃概要 都市計畫技術 法學緒論 各類科 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客家事務行政 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客家事務行政 統計學概要 統計 統計實務概要(以實例命題) 統計 勞資關係概要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勞工行政 技職教育行政概要 技職教育行政 技職教育理論與實務概要 技職教育行政 生態學概要 自然保育 保育生物學概要 自然保育 自然資源經營管理概要 自然保育 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概要 自然保育 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分析與檢驗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化學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微生物學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新聞學概要 新聞、新聞廣播 國際現勢概要 新聞 傳播法規概要 新聞 新聞廣播概要(包括廣播實務) 新聞廣播 工業化學概要 化學工程 有機化學概要 化學工程 分析化學概要 化學工程、環境檢驗 化工機械概要 化學工程 儀器分析概要 環境檢驗 水產概要 漁業技術、養殖技術 航海學概要 漁業技術 漁具漁法學概要 漁業技術 漁場學概要(包括水產資源) 漁業技術 養殖生態與管理概要(包括養殖工程) 養殖技術 飼料與餌料概要 養殖技術 魚病學概要 養殖技術 大氣科學概要 氣象 微積分 氣象、天文 天氣學概要(包括基礎天氣分析與基礎大氣動力學) 氣象 大氣測計學概要 氣象 人力資源管理概要 企業管理 經濟學概要 企業管理、金融保險、經建行政、商業行政、統計 財務管理概要 企業管理 行銷管理概要 企業管理 統計學概要 工業行政、經建行政、交通技術 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概要 衛生技術 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衛生技術 流行病學概要 衛生技術 人因工程概要 工業工程 工程統計學與品質管制概要 工業工程 生產計畫與管制概要 工業工程 設施規劃概要 工業工程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工業安全 工業安全管理(包括應用統計)概要 工業安全 工業衛生概要 工業安全 安全工程概要 工業安全 工業管理概要 工業行政 工程經濟概要 工業行政 工藝材料學概要 技藝 美學概要 技藝 基本設計 技藝 圖學概要 技藝 觀光學概要 觀光行政 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觀光行政 旅運經營學概要 觀光行政 觀光行銷學概要 觀光行政 動物解剖生理學概要 畜牧技術 畜產加工概要 畜牧技術 飼料與營養學概要 畜牧技術 畜牧學概要 畜牧技術 農業概要 農業行政 農業經濟學概要 農業行政 農業行政概要 農業行政 農業推廣概要 農業行政 海洋生態學概要 海洋資源 海洋資源學概要 海洋資源 生物統計學概要 海洋資源 海洋生物學概要 海洋資源 網路報名程序 ※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ISO/CNS 27001資安認證,並全程採SSL(Secure Socket Layer)加密機制,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一、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 二、點選「新手上路」,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三、點選「我要報名」,可下載應考須知,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Acrobat PDF Reader),下載應考須知讀取器後,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四、請先詳細閱讀「應考須知」後,依考試別點選「我要報名」按鈕或考試名稱,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五、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點選同意,繼續報名。 六、請依步驟指示選擇考試等級、類科與應試條款後,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學歷資料、通訊資料、應試資格及設定密碼後,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若曾報名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者,於選擇考試等級、類科與應試條款後,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密碼,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七、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登入。 八、若登打姓名時,屬於罕見字無法登打,請至http://java.sun.com/j2se/1.4.2/download.html 下載Java Run Time 軟體,安裝完成後,請點選「需申請造字」按鈕。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鍵入姓名。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字者,請點選『◎』,如<陳大◎>系統將自動產生「罕見字申請表」,請列印後自行書寫姓名造字於該表中,連同報名書表郵寄至考選部。報名過程中,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九、登錄完成後即可點選下載加密或不加密報名書表(若初次點選未看到報名書表時,請再重新點選下載報名書表),使用可攜式文件讀取器(Acrobat PDF Reader)讀取並列印報名書表。開啟加密之報名書表時,請以您的密碼輸入密碼欄方可開啟檔案。報名書表包含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封面、報名履歷表、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書等,請自行列印,並將繳費憑證黏貼於履歷表背面上方。列印時請使用A4尺寸紙張單面列印(嚴禁雙面列印或噴墨列印,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十、產生的報名書表,如報名序號條碼變成灰色長方格時,請移除重新安裝Acrobat Reader 7.0以上版本,請再至「會員專區」下載報名書表,重新開啟並列印。 十一、若報名書表資料有誤,請於24小時內至「報名狀態查詢」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報名存檔」已逾24小時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102年4月1日下午5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十二、報名表件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在裝入報名信封前,請務必再次檢查報考之考區、等級、類科,如發現確實報考錯誤,請登入「會員專區」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將該筆報名資料註銷,並重新報名;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即不得更換報考考區、等別、類科。 十三、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並已繳費完成後,請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B4大小之大型標準信封,並將將報名履歷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照表件編號裝入,於102年4月2日(含當日,以郵戳為憑)前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逾期或費件不全者,即註銷報名資格,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十四、完成網路報名者,請直接選「會員專區」,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包含繳費狀態、審查狀態等。本部將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未收件、已收件審查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暫准報名等。已逾收件日期未送件者,喪失報名資格,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十五、家中沒有上網或印表設備時,該怎麼進行網路報名呢? 為提升網路報名服務,本部公布如下全國公共網路服務點供應考人參用: (一)為了方便民眾就近上網報考各項國家考試,已調查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如村里辦公處、公立圖書館、數位機會中心、教會等),共一千餘個,並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報名資訊/公共資訊服務點」下,歡迎網友查詢使用。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資源隨時有變動的可能,建議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再行前往,以免白跑一趟。 (二)您亦可利用「網咖」來上網報名與列印報名表件,其收費標準不一,上網費用原則約為每小時30元,列印A4一張約2.5元。 (三)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影印店」、「數位相片沖洗店」。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Email信箱、USB隨身碟或磁碟片中,再送印,收費標準約為黑白A4一張2元,惟部分數位相片沖洗店視黑白列印為彩色列印,收費較昂貴(20元/張),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四)另統一超商所提供的「i-bon」 列印服務,可使用自備儲存卡或USB隨身碟儲存未經加密保護的報名書表後,再送印。 (五)最後提醒您,在使用以上各項服務時,因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點選「進入網路報名」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 直接進入 網路報名登錄起訖時間: 自102年3月22日零時起至4月1日下午5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各項規定,如因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報名資料確認傳送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考區、等別、類科,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請謹慎小心。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寫,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報名履歴表請貼妥1吋相片,並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完成繳費者,務必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寄回。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壹、繳款方式: 本項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可自行登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款單,並任選一種通路辦理臨櫃繳款(便利商店、郵局、銀行、ATM、農漁會信用部等),或於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後,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一) 便利商店繳款,包括7-11、全家、萊爾富及OK便利商店 (二) 郵局櫃檯繳款 (三)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五) 透過ATM進行轉帳 (六) 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七)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八)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報名書表(含繳款單)具關連性,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含繳款憑證)。 貳、繳款流程 (一)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二)透過ATM方式繳款 1. ATM操作流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ATM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15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14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30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四)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16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3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列印繳款證明 ※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若應考人對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它問題,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去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五)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1. 繳款說明 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證明,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之安裝。(安裝方式https://ebill.ba.org.tw/CPP/ DesktopDefault.aspx。) ※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 繳款流程 (六)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4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2再按9)洽詢;帳務問題請於9:00-18:30洽詢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8)。 參、符合報名費減半優待者 (一)後備軍人 1. 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為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等。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申請後備軍人優待。 2. 應於報名履歷表之後備軍人優待申請欄填寫,並附繳退伍(離營)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經本部審查核可後,准予優待報名費。 (二)身心障礙者 1.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 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身心障礙者報名時,應於報名履歷表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欄填寫,並附繳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經本部審查核可後,准予優待報名費。 (三)原住民身分 1.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2.原住民報名時,應於報名履歷表之原住民申請欄填寫,並附繳戶籍謄本影本,經本部審查核可後,准予優待報名費。 (四)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 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肆、補費作業 一、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請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戶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補費、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查。 二、若於繳費期限內,則請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ATM轉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跨行匯款等繳款方式,收執聯載明「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補費」後,傳真至(02)22363206,傳真完成後並以電話(02)22369188轉3955或3956通知考選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號:822 轉入帳號: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轉入金額: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類別 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退費手續 退費金額 退 件 1.逾期報名 報名資料審查完成後,由業務司通知報考人退件理由,並列冊統一辦理退費。 由考選部主動退費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2.經審查不合格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溢 繳 3.應考人重複繳費 應考人須於繳費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檢附: 1. 退費申請書 2. 繳費證明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4.應考人溢繳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45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5.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身分誤繳全額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45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6.應考人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 考試前後10天內 檢附: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3.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或傷病住院證明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7.考試延期一週以上致應考人無法參加考試 考試延期公告日起一週內 檢附: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一律退還報名費1/2。 註:1.退費申請書: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 2.手續費及郵資60元:包含收費手續費15元、退費手續費20元及退費掛號 郵資25元。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考試類科 申請退費事由 應扣除費用 申請退費金額 □重複繳費,金額 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退費手續費及郵資60元。 元 □溢繳費用,金額 元。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45元。 元 □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身分誤繳全額費用。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45元。 元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 扣除收費手續費、退費手續費及郵資60元。 元 □因考試延期一週以上,無法參加考試。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元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傷病住院證明 申請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 審核欄 】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需補件: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 元。 承辦單位 承辦人 科長 單位 主管 註:手續費及郵資:包括收費手續費15元、退費手續費20元及退費掛號郵資25元,合計60元。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壹、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第四條  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二、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應考年齡,得酌予放寬。 四、體格檢驗,得寬定標準。 五、應繳規費,得予減少。 貳、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退伍及依法離營者,指依兵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辦理退伍、停役、解除召集、離營,並持有證明文件,及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於各該考試前所出具之列管證明書; 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其認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係指除考試機關認定之特殊考試類科,不得適用外,得以下列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一、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得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之特種考試。 二、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得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第四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兩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或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五分至七分。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七分至十分。 前項公務人員考試,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為限。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為限。其加分之決定,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為之。 應考之後備軍人,於報名時應填繳加分優待申請書,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之應考人並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依第一項第二款報名之應考人並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 第七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所稱應繳規費,得予減少,指應考之後備軍人應繳之報名費及證書費等,得按原定數額減半優待。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下列粗線框格由應考人填寫 考選部製表 姓名 生日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電話 ( ) 手機 地址 醫療機構名稱 應診科別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開立,並於填寫或勾選註記部分逐項蓋章。 診 斷 說 明 身心障礙 發生時間 1.□出生 2.□民國 年 月 日 3.□第一次診斷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部位 影響 1.□書寫 2.□閱讀 3.□坐姿/移位 4.□其他 手冊 (證明) 1.□無 2.□有: 類 度 視覺功能 左眼視力(矯正後) ,右眼視力(矯正後) ;□左眼全盲,□右眼全盲;左眼視野 ,右眼視野 ;□眼球震顫 □其他(請註明) 上肢功能 慣用手 障礙發生前:□右手 □左手 障礙發生後:□右手 □左手 □書寫困難:抄寫速度: 字/分 □抓握力氣差 □雙手協調不佳 □上臂位移控制差 □右上肢缺失 □左上肢缺失 □其他(請註明) 坐姿/移位 □不能坐,需改成其他擺位應考 □需自備座椅/輪椅應考 □無法久坐,需定時更換姿勢 □需協助提早入考場座位 □其他(請註明) 精神功能 □有障礙(請註明) 其 他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特予證明 醫師: 專科類別及專科醫師科別字號: (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需加蓋醫院關防並加註日期後,方具效力)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應 考 人 出生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尚不知入場證編號者免填) 身分證統一編號 考試類科 應考人簽章 聯絡電話 申請日期 102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 地 址 變更後地址 配合事項(請依需求勾選,可複選。) 1.□寄發入場證地址變更 2.□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地址變更 3.□以上全部變更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原 姓 名 變更後姓名 變更後國民身分證正面黏貼處 變更後國民身分證背面黏貼處 注意事項:  一、本表請以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以便處理。 二、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10日傳真或掛號函知更正,如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致考試有關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傳真電話:(02)2236-3206傳真後請電話確認(02)22369188轉3955、3956。 四、寄件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變更地址或姓名」)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正面)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5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 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聯絡者。 (三) 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四) 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五)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超過一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大小)。 (六)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七、試題疑義亦得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線上申請。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背面) 等別: 類科: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  次: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正面)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5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聯絡者。 (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四)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超過一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大小)。 (六)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七、試題疑義亦得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線上申請。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背面) 等別: 類科: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 本題答案更正為: □A  □B  □C  □D □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  次: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年月日 入場證號碼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考試等級 考試類科 應考人簽章 聯絡電話 申請日期 民國 102 年 月 日 複查節次及科目名稱 節次 科目名稱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戳為憑),以本申請書逕向考選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收件人填寫: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試務處收。地址為: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右上角請註明「複查成績」。 三、依典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甲、來件信封(請以掛號郵寄) 乙、回件信封(請書妥姓名及郵遞區號 、地址並貼足30元掛號郵資)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102年3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相關表件連結(下載) 102 3 22 五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1.報名有關規定(含報名繳款說明)。 2.網路報名程序。 3.報名費繳款說明。 4.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2.職缺一覽表 3.應考資格表 4.考試日程表 5.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6.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7.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102 4 1 一 報名截止 (系統報名至下午5時) 102 4 2 二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期(郵戳為憑)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必須郵寄報名書表,始完成報名手續。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102 6 21 五 1.寄發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 如於6月26日尚未收到本考試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查詢。 試區查詢 102 7 5 五 舉行考試 1.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02 7 6 六 102 7 10 三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2 7 10 三 受理試題疑義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1.網路申請 2.紙本申請 (1)申論式試題申請表 (2)測驗式試題申請表 102 7 15 一 102 9 17 二 1.榜示 2.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1.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榜示日起3日內寄發。 3.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於榜示後7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2.榜示及複查成績 3.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4.訓練有關規定 5.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102 9 18 三 受理複查成績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以郵戳為憑。 複查成績申請書 102 9 27 五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目 錄       頁 次 壹、重要日期摘要 1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2 參、應考資格及釋例 3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4 伍、考試地點 4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5 柒、網路報名方式 5 捌、報名有關規定 5 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11 拾、其他注意事項 13 拾壹、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7 拾貳、試題疑義 17 拾參、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18 拾肆、體格檢查 19 拾伍、訓練有關規定 19 拾陸、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20 拾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21 拾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3 拾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3 貳拾、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3 貳拾壹、常見Q&A 25 附表一: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27 附表二: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 28 附表三: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3 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部分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 39 附表五:網路報名程序 45 附表六: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48 附表七: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52 附表八: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53 附表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54 附表十: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56 附表十一: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57 附表十二: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58 附表十三: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60 附表十四: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62 附表十五: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63 特別注意事項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系統報名時間至102年4月1日下午5時止,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時間截止前,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應考人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繳費後,請於102年4月2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以B4信封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網路報名請詳見本須知附表五「網路報名程序」。 壹、重要日期摘要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日期 102年3月22日起至4月1日下午5時止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於102年4月2日(郵戳為憑)前掛號郵寄,逾期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102年6月21日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如於6月26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號碼等資訊,並於考試第1天第1節考試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3 考試日期 102年7月5日(星期五)至6日(星期六)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三。 4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02年7月10日 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5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 102年7月10日至7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拾貳「試題疑義」。 6 榜示日期 預定於102年9月17日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榜示之日起3日內寄發,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榜示後7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預定自102年9月18日起至9月27日止 1. 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詳見本須知附表十四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一、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計55類科,共1,273人(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一)。需用名額係包含現缺及預估缺,實際錄取分發職缺以分發機關每次辦理分配作業之公告內容為準。 二、職缺所在機關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 三、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電話02-23979298轉524)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另該職缺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 四、本考試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需要,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加需用名額。 五、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係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六、102年2月21日考試院第11屆第226次會議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第3點修正草案,計算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增額錄取名額參酌因素第六款,由最近3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同時錄取人數改採當年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同時錄取人數,並自102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開始採行。第3點規定如下: 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應依該類科(組)公告之需用名額,並參酌下列因素訂定計算方式: (一)最近三年正額錄取人數。 (二)最近三年自行遴用考試及格之合格人員人數。 (三)最近三年之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 (四)最近三年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一年內離職人數。 (五)最近三年分配訓練後因故廢止受訓資格人數。 (六)當年度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同時錄取人數(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採用)。 (七)各該考試其他特殊性質。 前項第六款人數之計算,應在典試委員長指揮監督及監試委員監視中為之。 七、本考試各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八、各類科需用名額之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務,筆試錄取人員於榜示後,統一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分發作業,應考人對於職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請逕向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洽詢。 參、應考資格及釋例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84年7月4日以前出生者),具有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二、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附表二。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96年12月31日部管四字第0962880186號函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冒名頂替者。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六、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七、本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科。 八、本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稱「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係指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或其他同等之學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士官學校及各總司令部以上舉辦之訓練班結業,其訓練期限在一年以上者,比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九、持有技術士證照者不得以該證照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仍需以具備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並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者,方得報考。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詳見附表三。 伍、考試地點 一、考試地點:設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12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請慎重考慮,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試區地點:試區地點及交通路線資訊將載於入場證,屆時請留意。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各試區公布。另應考人可於102年6月21日起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聯絡地址及電話 報名、通訊地址或姓名變更、證件補驗、考試及複查成績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電話:(02)22367939 (02)22369188轉3955、3956 傳真:(02)22363206 電子信箱:moex3955@mail.moex.gov.tw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電話:(02)22369188轉3288、3325 入場證、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宜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89號9樓 電話:(02)27031604轉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 銓敘部 地址:116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2號 電話:(02)82366675 網址:http://www.mocs.gov.tw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地址:10051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 電話:(02)23979298轉524 網址:http://www.dgpa.gov.tw 網址:http: //www.cpa.gov.tw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3號 電話:(02)82367112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柒、網路報名方式 一、本項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應考人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選項,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網路報名系統操作異常問題請洽02-22369188轉3288、3325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主站: 新站: 二、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及繳款單(或信用卡繳款紀錄),完成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書表以掛號郵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始完成報名程序。 捌、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民國102年3月22日起至4月1日下午5時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程序請依「網路報名程序」(附表五)辦理,系統報名截止時間為102年4月1日下午5時整。網路報名完畢,應考人應下載報名表件,並請於102年4月2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費: 收費標準:新臺幣1,000元(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和回件及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資)。 報名費優待: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請詳閱本須知「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規定事項。 繳費方式: 1.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可使用網路信用卡/WebATM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102年4月2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ATM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繳款完成後,應將繳款之收據正本、ATM/WebATM轉帳繳款證明、銀行之繳費證明或網路信用卡交易成功頁,黏貼在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繳款憑證(收據)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以免字跡遭覆蓋,模糊不清而無法辨識。 3.「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表六。 退費規定:詳見「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附表七)及「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附表八)。 五、報名應繳表件: 報名履歷表一張:請確實選填各欄,將新式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背面,及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固貼於規定欄位,另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報考類科、身分證統一編號。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一張:僅供本年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申請暫准報名時填寫(專科以上學校應屆畢業生無需填寫)。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一般應考人,須按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 畢業證書:高中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結業證書不採。 考試及格證書:以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所稱及格滿3年,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即民國99年7月4日以前)起,計算至本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或以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 報考「航空器維修」類科,除依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外,另須分別繳驗曾在國內、外航空學校(班)航機修護班次受訓累計達5個月以上畢(結)業及曾任飛機或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1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或工作證明書等)。 2.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含進修補習學校)報考本項考試,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以憑審查。 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於102年6月21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如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應考人至遲應於7月31日(郵戳為憑)前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所繳報名費已解繳國庫,不得申請退費,如有入場考試情形,其成績不予計算。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考試首日前(即102年7月4日前),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考試首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考區、類科、入場證編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原本請影印後附繳)。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請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請先劃記,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4.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所稱後備軍人請見附表九),除依一般應考人按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依申請優待事項附繳: 退伍令(含正反面)或離營證明文件、軍校畢(結)業證書。 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為限)證書等。 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考者,應另繳驗中士任官令、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職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 5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3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附繳: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 戶籍謄本(原住民)。 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 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申請延長考試作答時間20分鐘或使用電腦作答者,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詳見附表十)。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除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應繳驗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外,其餘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六、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除「審查結果」、「審查人簽章」與「入場證編號」三欄請勿填寫外,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依序選填。 「考區」欄,本考試分設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12考區,請自行審慎擇一選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表三「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所列類科編號、類科選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應考資格證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始得據以報考。 「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填寫,如有不符,導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2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17點辦理。 第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 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12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4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 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5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詳如附表十)。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於網路報名時在「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或「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 七、報名表件填妥後,須詳細核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然後按1.報名履歷表→2.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僅應屆畢業生須繳交)→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放入B4信封內(切勿摺疊),然後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是否選填正確,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102年12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手機號碼、E-Mail。 八、應考人須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下載報名書表,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B4大型標準信封,並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序裝入,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逾期(以郵戳為憑)或費件不全且逾期未補齊者,即註銷報名資格。 九、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3日內補齊,逾3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5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應考人辦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2.收件人:「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之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24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3206),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轉3955、3956)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moex3955@mail.moex.gov.tw 2.郵件主旨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十、高普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未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或特種考試訓練(或實習)期間,復應公務人員其他考試筆試錄取或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筆試同時錄取,如訓期重疊,僅得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或實習),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欲同時報名參加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時,請先行加以斟酌,一經報名,即不得更改或要求退件。 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一、後備軍人優待 (一)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 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符報名費減半優待規定,亦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二)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應繳驗退伍證明文件﹝退伍令(含正反面)或榮民證﹞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 (三)申請應考資格優待: 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之應考人,得以曾任中士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普通考試應考資格第2款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科別名稱之類科(如行政類別各類科);或以曾任中士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普通考試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四)申請考試成績加分優待: 1.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2.申請加分優待者,請於履歷表上勾選申請加分優待,並繳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曾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者:應繳驗前揭勳章證書影本,如所獲頒非上列勳章,均不符成績加分優待規定,請於申請加分前確認。 (2)因作戰或因公負傷者依法離營者: 應繳驗依法離營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國防部發給之因公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影本。 3.申請加分優待者,本考試得否加分及其所加之分數,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二、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二)應考人如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擬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依身分別之不同,所需繳附證明文件分別如下: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在有效期限內)。 2.原住民身分者: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三、符合後備軍人、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資格之應考人,未依本須知規定繳驗證明文件,亦未於報名表聲明身分申請優待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高普考試司。 三、應考人住址如有變更,應將變更地址、報考類科及入場證編號等,以書面(附表十一)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筆試錄取人員如欲變更地址,並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四、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本考試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各科目申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以公文程式條例及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考選部為提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已完成部分普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適用之類科詳附表四)並已公告實施。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選項內之詳細內容,請自行上網參閱。 五、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六、考試時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依試場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 八、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考選部自9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並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1天第1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至101年7月底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已有125款,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項下,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 (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款) 品牌:FUH BAO(共15款) 品牌:kolin(共2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 -80TV 品牌:Paddy(共4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2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21款) Pierre cardin(共5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款) SANYO(共2款)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CK-07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CK-08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UB UB-206-W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CK-24 UB UB-800-P 品牌:UB(共21款) Pierre cardin(共5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CK-19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CK-11 UB UB-212-B UB UB-266-G CK-26 UB UB-850-P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Pierre cardin及UB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如:Y為黃色、W為白色)。 4.CASIO SL-760LC及CASIO fx-82SOLAR等2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九、應試科目中,如有製圖、設計等類之科目者,請應考人自備公、英制尺、規及製圖等工具備用,但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十、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試題,其中測驗式試題答案於7月10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2B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十一、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另時值颱風季節,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及早因應,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十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電話:02-22369188轉3955、3956;傳真:02-22363206),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拾壹、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2B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2B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A)、(B)、(C)、(D)、(E)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k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題號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讀入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貳、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5日內(102年7月15日前,郵戳為憑)完成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新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檔案格式:JPG。 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30MB為上限。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確定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102年7月15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第一科;申論式試題:高普考試司第二科)申請(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六、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本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表十二、測驗式試題如附表十三)。 七、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九、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拾參、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依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茲摘錄重要條文: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部分條文 第七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第一項、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八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部分條文 第三條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特定科目之認定、最低分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考試其錄取標準之限制,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 第七條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 法進入第二位數。(節錄)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正額錄取,指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如算至需求人數尾數有2人以上成績相同者,皆視為正額錄取。同細則第11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各類科按其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者,總成績相同時,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國文成績排名;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同時,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拾肆、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除「航空器維修」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實施體格檢查外,其餘各類科均不需實施體格檢查。 二、前揭類科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規定,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松山航空醫務中心,使用該中心體格檢查表辦理體檢,寄回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拾伍、訓練有關規定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之規定相同。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四、本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事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請於榜示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網址:http://www.csptc.gov.tw),逾期不予受理,洽詢電話:(02)82367112。 五、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通知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延後分發。 六、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10條第3項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拾陸、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規定,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五、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規定,普通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一級。 六、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另加給分下列三種: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七、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年6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406581號函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俸額 專業加給 合計 備 註 普通 考試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一、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二、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18,445 17,830 36,275 八、本考試及格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1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拾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本項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預定9月17日榜示)之日起3日內寄發,如於榜示後7日內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洽詢,電話(02)22369188轉3955、3956。 二、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及信封格式詳見附表十四、十五,請自行影印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請依附表規定之格式辦理)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三、依典試法第23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申請閱覽試卷。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四、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二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三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應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以掛號寄達考選部: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號碼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四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五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之年終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六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七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號碼如下: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下列語音功能選擇代碼輸入: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進入建議留言。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進入傳真留言。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24小時全年無休,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站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貳拾、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如下: 本考試代碼:102090 預約普考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102年7月5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查榜時間:預定102年9月17日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依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貳拾壹、常見Q&A 一、問:網路報名時,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報名資訊/公共資訊服務點」下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應考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7-eleven之ibon列印。 二、問:報名表件以網路登繕錯誤,擬於表件塗改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相關表件資料如有錯誤時,請在列印出書表後,逕以紅筆更正並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三、問:欲以網路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可以下列3種方式查詢密碼,分別為:1、「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2、「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3、「透過Email取得密碼」。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請洽(02)22369188轉3288、3325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四、問: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請於24小時內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報名存檔已逾24小時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若確需修改,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五、問: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郵寄:請於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項考試名稱、類科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傳真:若為不需正本之證明文件,可以傳真方式補件(本考試試務處傳真:02-22363206),請於文件上註明報考類科、補件編號、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並於傳真後電洽試務處確認是否完成補件。(本考試試務處聯絡電話:02-22369188轉3955、3956) 六、問:列印報名表應使用A4或B4紙張?是否橫向列印? 答:請用A4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無需橫向調整。請單面列印,並將封面固貼於B4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以掛號郵件寄出,以完成報名程序。 七、問: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如何處理? 答: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方式,請見本須知附表六「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之「肆、補費作業」說明。 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請參閱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請詳見附表七及附表八。 八、問: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前10日,填具申請書(申請表格式詳見附表十一),以傳真(傳真電話:02-22363206)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及國民身份證影本)。若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九、問: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為何至「會員專區」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本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未收件、已收件審查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等。惟因本項考試報名人數眾多,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本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 十、問: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考試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請於6月中旬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查詢。 十一、問:快考試了,尚未收到入場證,如何處理? 答: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102年6月21日寄發,應考人如於102年6月26日後尚未收到,請逕洽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查詢。 如時間太過緊迫,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試區後,於考試當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40分鐘,攜帶身分證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其他常見問題,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類別 類科 需用名額 類別 類科 需用名額 行政 一般行政 135 技術 農業技術 13 一般民政 84 林業技術 17 客家事務行政 4 自然保育 4 社會行政 60 土木工程 131 人事行政 87 水利工程 18 戶政 22 環境工程 9 勞工行政 19 建築工程 18 文化行政 16 都市計畫技術 9 教育行政 20 水土保持工程 4 新聞(選試英文) 3 機械工程 30 財稅行政 83 航空器維修 1 金融保險 15 電力工程 29 統計 3 電子工程 16 會計 96 電信工程 11 經建行政 23 資訊處理 37 商業行政 2 地震測報 2 農業行政 4 化學工程 5 衛生行政 31 環境檢驗 4 環保行政 8 測量製圖 19 地政 23 交通技術 28 博物館管理 1 氣象 7 圖書資訊管理 6 技藝 2 法律廉政 14 衛生技術 18 財經廉政 4 漁業技術 2 交通行政 38 養殖技術 1 觀光行政 1 畜牧技術 3 工業安全 1 環保技術 29 景觀 3 合計55類科,暫定需用名額1,273人。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 類別 職系 類科 應考資格 行 政 一般行政 一般行政 一、具有高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一般民政 一般民政 客家事務行政 社會行政 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 戶政 戶政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 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 新聞 新聞 (選試英文) 財稅行政 財稅行政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 統計 統計 會計 會計 經建行政 經建行政 商業行政 商業行政 農業行政 農業行政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 地政 地政 博物館管理 博物館管理 圖書資訊管理 圖書資訊管理 廉政 法律廉政 行政 廉政 財經廉政 一、具有高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 一、具有高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觀光行政 技術 農業技術 農業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或其他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林業技術 林業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或其他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自然保育 自然保育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海事(水產)、農科或其他海事(水產)、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都市計畫 技術 都市計畫 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水土保持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工科或其他農科、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機械工程 機械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機械工程 航空器維修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曾在國內、外航空學校(班)航機修護班次受訓累計達五個月以上畢(結)業得有證明,並曾任飛機或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得應本考試: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電力工程 電力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電子工程 電子工程 電信工程 電信工程 資訊處理 資訊處理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物理 地震測報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環境檢驗 環境檢驗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工業、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工科、醫事科或其他農科、工科、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測量製圖 測量製圖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交通技術 交通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氣象 氣象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藝 技藝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衛生技術 衛生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農業、海事(水產)、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農科、海事(水產)科、醫事科或其他工科、農科、海事(水產)科、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術 水產技術 漁業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海事(水產)、農科或其他海事(水產)、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養殖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海事(水產)、農科或其他海事(水產)、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畜牧技術 畜牧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畜牧、獸醫、畜牧獸醫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工業安全 工業安全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工業、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工科、醫事科或其他農科、工科、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環保技術 環保技術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農業、海事(水產)、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農科、海事(水產)科、醫事科或其他工科、農科、海事(水產)科、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景觀設計 景觀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工科或其他農科、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附註:本表第三款資格所稱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五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丁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類科。第四款資格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科。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類別 類科編號 日期 7月5日(星期五) 7月6日(星期六) 節次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六節 時間 類科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8: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考試 9:00 ∫ 11:00 考試 13:00 ∫ 14:00 14:30 考試 15:10 ∫ 16:10 16:40 考試 9:00 ∫ 10:00 考試 10:40 ∫ 11:40 12:10 考試 14:00 ∫ 15:30 17:00 行 政 401 一般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行政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政治學概要 ◎公共管理概要 402 一般民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行政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政治學概要 ◎地方自治概要 403 客家事務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行政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404 社會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社會工作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社會研究法概要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405 人事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行政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406 戶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407 勞工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勞資關係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408 文化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世界文化史概要 本國文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藝術概要 文化行政概要 409 教育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教育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心理學概要 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410 新聞(選試英文)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國際現勢概要 新聞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傳播法規概要 英文 行 政 411 財稅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稅務法規概要 ◎會計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財政學概要 ◎民法概要 412 金融保險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經濟學概要 ◎會計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貨幣銀行學概要 保險學概要 413 統計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經濟學概要 統計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統計實務概要(以實例命題) 資料處理概要 414 會計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會計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審計學概要 ◎政府會計概要 415 經建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經濟學概要 統計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貨幣銀行學概要 國際經濟學概要 416 商業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經濟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商業概論 ◎民法概要 417 農業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農業經濟學概要 農業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農業行政概要 農業推廣概要 418 衛生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衛生行政學概要 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概要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419 環保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環保行政學概要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環境科學概要 420 地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土地利用概要 土地法規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民法物權編概要 土地登記概要 421 博物館管理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博物館學概要 社會教育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博物館管理概要 本國文化史概要 422 圖書資訊管理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圖書資訊學概要 技術服務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讀者服務概要 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概要 行 政 423 法律廉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刑事訴訟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刑法概要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424 財經廉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經濟學概要與財政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心理學概要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425 交通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運輸經濟學概要 運輸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運輸管理學概要 交通行政概要 426 觀光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觀光學概要 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旅運經營學概要 觀光行銷學概要 技 術 427 農業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作物改良概要 作物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植物保護概要 土壤與肥料概要 428 林業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林產學概要 森林生態學概要(包括保育)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育林學概要 森林經營學概要 429 自然保育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保育生物學概要 生態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概要 自然資源經營管理概要 430 土木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測量學概要 工程力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土木施工學概要 431 水利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流體力學概要 水資源工程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土壤力學概要 水文學概要 432 環境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流體力學概要 廢棄物處理工程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水處理工程概要 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概要 技 術 433 建築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施工與估價概要 工程力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營建法規概要 建築圖學概要 434 都市計畫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都市區域計劃概論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土地使用計劃概要 435 水土保持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土壤沖蝕及水土保持概要 植生工程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概要 坡地保育概要 436 機械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機械力學概要 機械原理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機械製造學概要 機械設計概要 437 航空器維修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旋翼機基本維修概要 航空發動機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旋翼機原理 旋翼機地面勤務處理 438 電力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基本電學 電工機械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輸配電學概要 電子學概要 439 電子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基本電學 電子儀表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計算機概要 電子學概要 440 電信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基本電學 通信系統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計算機概要 電子學概要 441 資訊處理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程式設計概要 資訊管理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計算機概要 資料處理概要 442 地震測報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觀測地震學概要 地球物理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地震學概要 地球物理數學概要 443 化學工程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有機化學概要 分析化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工業化學概要 化工機械概要 444 環境檢驗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環境化學概要 分析化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儀器分析概要 環境微生物學概要 技 術 445 測量製圖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測量學概要 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測量平差法概要 地理資訊系統與製圖學概要 446 交通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運輸規劃概要 統計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交通控制概要 交通工程概要 447 氣象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天氣學概要(包括基礎天氣分析與基礎大氣動力學) 大氣科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微積分 大氣測計學概要 448 技藝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工藝材料學概要 美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基本設計 圖學概要 449 衛生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生物技術學概要 流行病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概要 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450 漁業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航海學概要 水產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漁具漁法學概要 漁場學概要(包括水產資源) 451 養殖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養殖生態與管理概要(包括養殖工程) 水產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飼料與餌料概要 魚病學概要 452 畜牧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動物解剖生理學概要 畜產加工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飼料與營養學概要 畜牧學概要 453 工業安全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工業安全管理(包括應用統計)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工業衛生概要 安全工程概要 454 環保技術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環境化學概要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環境科學概要 455 景觀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景觀學概要 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概要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景觀工程概要 景觀設計概要 附 註 一、7月5日上午8時40分至9時,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考人必須於8時40分前進入試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二科為普通科目,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三、「國文」科作文、公文與測驗之配分比重為「作文」占60%、「公文」占20%、「測驗」占20%。 四、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計50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及試題數,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30%(各15題,每題2分),英文占40%(20題,每題2分),考試時間1小時。 五、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及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六、除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1小時,「國文」為2小時、建築工程科之「建築圖學概要」 及景觀科之「景觀設計概要」為3小時外,其餘各科目為1小時30分。「建築圖學概要」及「景觀設計概要」除供給所需圖板外,製圖用具由應考人自備,但不得使用透明稿紙。 七、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得延長20分鐘。 八、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1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部分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 科目 適用類科 行政法概要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僑務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客家事務行政、技職教育行政、勞工行政 行政學概要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客家事務行政 政治學概要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公共管理概要 一般行政 地方自治概要 一般民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人事行政 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 人事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社會行政 社會研究法概要 社會行政 教育概要 教育行政 心理學概要 教育行政、財經廉政 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教育行政、技職教育行政 財政學概要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審計 民法概要 財稅行政、商業行政 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會計、審計 審計學概要 會計、審計 政府會計概要 會計 審計應用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審計 測量學概要 土木工程、測量製圖 測量平差法概要 測量製圖 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土木工程 土木施工學概要 土木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建築工程 建築圖學概要 建築工程 施工與估價概要 建築工程 工程力學概要 土木工程、建築工程 電子學概要 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 輸配電學概要 電力工程 電工機械概要 電力工程 電子儀表概要 電子工程 基本電學 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 通信系統概要 電信工程 森林經營學概要 林業技術 森林生態學概要(包括保育) 林業技術 育林學概要 林業技術 林產學概要 林業技術 資料處理概要 統計、資訊處理 資訊管理概要 資訊處理 程式設計概要 資訊處理 計算機概要 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資訊處理、工業行政 文化行政概要 文化行政 世界文化史概要 文化行政 本國文學概要 文化行政 藝術概要 文化行政 水文學概要 水利工程 流體力學概要 水利工程、環境工程 水資源工程概要 水利工程 土壤力學概要 水利工程 土地法規概要 地政、公產管理 土地利用概要 地政、公產管理 土地登記概要 地政 公產管理法規概要 公產管理 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測量製圖 地理資訊系統與製圖學概要 測量製圖 運輸學概要 交通行政 運輸管理學概要 交通行政 運輸經濟學概要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概要 交通行政 運輸規劃概要 交通技術 交通工程概要 交通技術 交通控制概要 交通技術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概要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衛生行政 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衛生行政 生物技術學概要 衛生技術 商業概論 商業行政 國際經濟學概要 經建行政 保險學概要 金融保險 貨幣銀行學概要 經建行政、金融保險 圖書資訊學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 技術服務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 讀者服務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 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 景觀學概要 景觀 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概要 景觀 景觀工程概要 景觀 景觀設計概要 景觀 消防法規概要 消防技術 火災學概要 消防技術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消防技術 消防戰技概要(包括災害防救計畫、應變與救護) 消防技術 民法物權編概要 地政、公產管理 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法律廉政 土壤沖蝕及水土保持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植生工程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坡地保育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園藝學概要 園藝 果樹與蔬菜概要 園藝 花卉與造園概要 園藝 園產品處理及加工學概要 園藝 作物概要 農業技術 作物改良概要 農業技術 植物保護概要 農業技術 土壤與肥料概要 農業技術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環保行政、環保技術 環境化學概要 環保技術、環境檢驗 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環保行政、環保技術 環境科學概要 環保行政、環保技術 環境微生物學概要 環境檢驗 環保行政學概要 環保行政 廢棄物處理工程概要 環境工程 水處理工程概要 環境工程 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概要 環境工程 機械原理概要 機械工程 機械力學概要 機械工程 機械製造學概要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概要 機械工程 都市區域計劃概論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都市計畫技術 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都市計畫技術 土地使用計劃概要 都市計畫技術 法學緒論 各類科 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客家事務行政 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客家事務行政 統計學概要 統計 統計實務概要(以實例命題) 統計 勞資關係概要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勞工行政 技職教育行政概要 技職教育行政 技職教育理論與實務概要 技職教育行政 生態學概要 自然保育 保育生物學概要 自然保育 自然資源經營管理概要 自然保育 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概要 自然保育 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分析與檢驗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化學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微生物學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新聞學概要 新聞、新聞廣播 國際現勢概要 新聞 傳播法規概要 新聞 新聞廣播概要(包括廣播實務) 新聞廣播 工業化學概要 化學工程 有機化學概要 化學工程 分析化學概要 化學工程、環境檢驗 化工機械概要 化學工程 儀器分析概要 環境檢驗 水產概要 漁業技術、養殖技術 航海學概要 漁業技術 漁具漁法學概要 漁業技術 漁場學概要(包括水產資源) 漁業技術 養殖生態與管理概要(包括養殖工程) 養殖技術 飼料與餌料概要 養殖技術 魚病學概要 養殖技術 大氣科學概要 氣象 微積分 氣象、天文 天氣學概要(包括基礎天氣分析與基礎大氣動力學) 氣象 大氣測計學概要 氣象 人力資源管理概要 企業管理 經濟學概要 企業管理、金融保險、經建行政、商業行政、統計 財務管理概要 企業管理 行銷管理概要 企業管理 統計學概要 工業行政、經建行政、交通技術 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概要 衛生技術 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衛生技術 流行病學概要 衛生技術 人因工程概要 工業工程 工程統計學與品質管制概要 工業工程 生產計畫與管制概要 工業工程 設施規劃概要 工業工程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工業安全 工業安全管理(包括應用統計)概要 工業安全 工業衛生概要 工業安全 安全工程概要 工業安全 工業管理概要 工業行政 工程經濟概要 工業行政 工藝材料學概要 技藝 美學概要 技藝 基本設計 技藝 圖學概要 技藝 觀光學概要 觀光行政 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觀光行政 旅運經營學概要 觀光行政 觀光行銷學概要 觀光行政 動物解剖生理學概要 畜牧技術 畜產加工概要 畜牧技術 飼料與營養學概要 畜牧技術 畜牧學概要 畜牧技術 農業概要 農業行政 農業經濟學概要 農業行政 農業行政概要 農業行政 農業推廣概要 農業行政 海洋生態學概要 海洋資源 海洋資源學概要 海洋資源 生物統計學概要 海洋資源 海洋生物學概要 海洋資源 網路報名程序 ※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ISO/CNS 27001資安認證,並全程採SSL(Secure Socket Layer)加密機制,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一、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 二、點選「新手上路」,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三、點選「我要報名」,可下載應考須知,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Acrobat PDF Reader),下載應考須知讀取器後,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四、請先詳細閱讀「應考須知」後,依考試別點選「我要報名」按鈕或考試名稱,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五、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點選同意,繼續報名。 六、請依步驟指示選擇考試等級、類科與應試條款後,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學歷資料、通訊資料、應試資格及設定密碼後,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若曾報名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者,於選擇考試等級、類科與應試條款後,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密碼,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七、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登入。 八、若登打姓名時,屬於罕見字無法登打,請至http://java.sun.com/j2se/1.4.2/download.html 下載Java Run Time 軟體,安裝完成後,請點選「需申請造字」按鈕。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鍵入姓名。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字者,請點選『◎』,如<陳大◎>系統將自動產生「罕見字申請表」,請列印後自行書寫姓名造字於該表中,連同報名書表郵寄至考選部。報名過程中,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九、登錄完成後即可點選下載加密或不加密報名書表(若初次點選未看到報名書表時,請再重新點選下載報名書表),使用可攜式文件讀取器(Acrobat PDF Reader)讀取並列印報名書表。開啟加密之報名書表時,請以您的密碼輸入密碼欄方可開啟檔案。報名書表包含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封面、報名履歷表、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書等,請自行列印,並將繳費憑證黏貼於履歷表背面上方。列印時請使用A4尺寸紙張單面列印(嚴禁雙面列印或噴墨列印,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十、產生的報名書表,如報名序號條碼變成灰色長方格時,請移除重新安裝Acrobat Reader 7.0以上版本,請再至「會員專區」下載報名書表,重新開啟並列印。 十一、若報名書表資料有誤,請於24小時內至「報名狀態查詢」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報名存檔」已逾24小時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102年4月1日下午5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十二、報名表件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在裝入報名信封前,請務必再次檢查報考之考區、等級、類科,如發現確實報考錯誤,請登入「會員專區」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將該筆報名資料註銷,並重新報名;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即不得更換報考考區、等別、類科。 十三、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並已繳費完成後,請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B4大小之大型標準信封,並將將報名履歷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照表件編號裝入,於102年4月2日(含當日,以郵戳為憑)前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逾期或費件不全者,即註銷報名資格,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十四、完成網路報名者,請直接選「會員專區」,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包含繳費狀態、審查狀態等。本部將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未收件、已收件審查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暫准報名等。已逾收件日期未送件者,喪失報名資格,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十五、家中沒有上網或印表設備時,該怎麼進行網路報名呢? 為提升網路報名服務,本部公布如下全國公共網路服務點供應考人參用: (一)為了方便民眾就近上網報考各項國家考試,已調查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如村里辦公處、公立圖書館、數位機會中心、教會等),共一千餘個,並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報名資訊/公共資訊服務點」下,歡迎網友查詢使用。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資源隨時有變動的可能,建議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再行前往,以免白跑一趟。 (二)您亦可利用「網咖」來上網報名與列印報名表件,其收費標準不一,上網費用原則約為每小時30元,列印A4一張約2.5元。 (三)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影印店」、「數位相片沖洗店」。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Email信箱、USB隨身碟或磁碟片中,再送印,收費標準約為黑白A4一張2元,惟部分數位相片沖洗店視黑白列印為彩色列印,收費較昂貴(20元/張),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四)另統一超商所提供的「i-bon」 列印服務,可使用自備儲存卡或USB隨身碟儲存未經加密保護的報名書表後,再送印。 (五)最後提醒您,在使用以上各項服務時,因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點選「進入網路報名」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 直接進入 網路報名登錄起訖時間: 自102年3月22日零時起至4月1日下午5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各項規定,如因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報名資料確認傳送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考區、等別、類科,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請謹慎小心。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寫,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報名履歴表請貼妥1吋相片,並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完成繳費者,務必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寄回。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壹、繳款方式: 本項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可自行登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款單,並任選一種通路辦理臨櫃繳款(便利商店、郵局、銀行、ATM、農漁會信用部等),或於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後,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一) 便利商店繳款,包括7-11、全家、萊爾富及OK便利商店 (二) 郵局櫃檯繳款 (三)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五) 透過ATM進行轉帳 (六) 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七)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八)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報名書表(含繳款單)具關連性,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含繳款憑證)。 貳、繳款流程 (一)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二)透過ATM方式繳款 1. ATM操作流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ATM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15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14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30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四)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16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3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列印繳款證明 ※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若應考人對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它問題,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去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五)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1. 繳款說明 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證明,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之安裝。(安裝方式https://ebill.ba.org.tw/CPP/ DesktopDefault.aspx。) ※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 繳款流程 (六)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4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2再按9)洽詢;帳務問題請於9:00-18:30洽詢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8)。 參、符合報名費減半優待者 (一)後備軍人 1. 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為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等。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申請後備軍人優待。 2. 應於報名履歷表之後備軍人優待申請欄填寫,並附繳退伍(離營)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經本部審查核可後,准予優待報名費。 (二)身心障礙者 1.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 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身心障礙者報名時,應於報名履歷表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欄填寫,並附繳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經本部審查核可後,准予優待報名費。 (三)原住民身分 1.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2.原住民報名時,應於報名履歷表之原住民申請欄填寫,並附繳戶籍謄本影本,經本部審查核可後,准予優待報名費。 (四)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 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肆、補費作業 一、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請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戶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補費、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查。 二、若於繳費期限內,則請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ATM轉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跨行匯款等繳款方式,收執聯載明「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補費」後,傳真至(02)22363206,傳真完成後並以電話(02)22369188轉3955或3956通知考選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號:822 轉入帳號: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轉入金額: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類別 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退費手續 退費金額 退 件 1.逾期報名 報名資料審查完成後,由業務司通知報考人退件理由,並列冊統一辦理退費。 由考選部主動退費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2.經審查不合格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溢 繳 3.應考人重複繳費 應考人須於繳費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檢附: 1. 退費申請書 2. 繳費證明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4.應考人溢繳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45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5.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身分誤繳全額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45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6.應考人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 考試前後10天內 檢附: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3.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或傷病住院證明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7.考試延期一週以上致應考人無法參加考試 考試延期公告日起一週內 檢附: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一律退還報名費1/2。 註:1.退費申請書: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 2.手續費及郵資60元:包含收費手續費15元、退費手續費20元及退費掛號 郵資25元。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考試類科 申請退費事由 應扣除費用 申請退費金額 □重複繳費,金額 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退費手續費及郵資60元。 元 □溢繳費用,金額 元。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45元。 元 □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身分誤繳全額費用。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45元。 元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 扣除收費手續費、退費手續費及郵資60元。 元 □因考試延期一週以上,無法參加考試。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元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傷病住院證明 申請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 審核欄 】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需補件: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 元。 承辦單位 承辦人 科長 單位 主管 註:手續費及郵資:包括收費手續費15元、退費手續費20元及退費掛號郵資25元,合計60元。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壹、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第四條  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二、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應考年齡,得酌予放寬。 四、體格檢驗,得寬定標準。 五、應繳規費,得予減少。 貳、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退伍及依法離營者,指依兵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辦理退伍、停役、解除召集、離營,並持有證明文件,及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於各該考試前所出具之列管證明書; 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其認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係指除考試機關認定之特殊考試類科,不得適用外,得以下列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一、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得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之特種考試。 二、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得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第四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兩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或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五分至七分。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七分至十分。 前項公務人員考試,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為限。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為限。其加分之決定,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為之。 應考之後備軍人,於報名時應填繳加分優待申請書,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之應考人並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依第一項第二款報名之應考人並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 第七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所稱應繳規費,得予減少,指應考之後備軍人應繳之報名費及證書費等,得按原定數額減半優待。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下列粗線框格由應考人填寫 考選部製表 姓名 生日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電話 ( ) 手機 地址 醫療機構名稱 應診科別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開立,並於填寫或勾選註記部分逐項蓋章。 診 斷 說 明 身心障礙 發生時間 1.□出生 2.□民國 年 月 日 3.□第一次診斷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部位 影響 1.□書寫 2.□閱讀 3.□坐姿/移位 4.□其他 手冊 (證明) 1.□無 2.□有: 類 度 視覺功能 左眼視力(矯正後) ,右眼視力(矯正後) ;□左眼全盲,□右眼全盲;左眼視野 ,右眼視野 ;□眼球震顫 □其他(請註明) 上肢功能 慣用手 障礙發生前:□右手 □左手 障礙發生後:□右手 □左手 □書寫困難:抄寫速度: 字/分 □抓握力氣差 □雙手協調不佳 □上臂位移控制差 □右上肢缺失 □左上肢缺失 □其他(請註明) 坐姿/移位 □不能坐,需改成其他擺位應考 □需自備座椅/輪椅應考 □無法久坐,需定時更換姿勢 □需協助提早入考場座位 □其他(請註明) 精神功能 □有障礙(請註明) 其 他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特予證明 醫師: 專科類別及專科醫師科別字號: (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需加蓋醫院關防並加註日期後,方具效力)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應 考 人 出生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尚不知入場證編號者免填) 身分證統一編號 考試類科 應考人簽章 聯絡電話 申請日期 102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 地 址 變更後地址 配合事項(請依需求勾選,可複選。) 1.□寄發入場證地址變更 2.□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地址變更 3.□以上全部變更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原 姓 名 變更後姓名 變更後國民身分證正面黏貼處 變更後國民身分證背面黏貼處 注意事項:  一、本表請以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以便處理。 二、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10日傳真或掛號函知更正,如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致考試有關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傳真電話:(02)2236-3206傳真後請電話確認(02)22369188轉3955、3956。 四、寄件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變更地址或姓名」)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正面)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5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 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聯絡者。 (三) 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四) 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五)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超過一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大小)。 (六)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七、試題疑義亦得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線上申請。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背面) 等別: 類科: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  次: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正面)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5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聯絡者。 (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四)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超過一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大小)。 (六)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七、試題疑義亦得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線上申請。 10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背面) 等別: 類科: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 本題答案更正為: □A  □B  □C  □D □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  次: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年月日 入場證號碼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考試等級 考試類科 應考人簽章 聯絡電話 申請日期 民國 102 年 月 日 複查節次及科目名稱 節次 科目名稱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戳為憑),以本申請書逕向考選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收件人填寫: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試務處收。地址為: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右上角請註明「複查成績」。 三、依典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甲、來件信封(請以掛號郵寄) 乙、回件信封(請書妥姓名及郵遞區號 、地址並貼足30元掛號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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