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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刑法的分類 一、主刑法與輔刑法 以立法體例不同而區分。 (一)主刑法: 指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 例如:刑法。 (二)輔刑法: 又稱輔助刑法、附屬刑法。 指刑法之外的法律。 例如:懲治走私條例、民法、商事法、行政法、經濟法、財稅法。 二、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 以其適用對象與範圍之不同而區分。 (一)普通刑法: 在一國主權範圍內,任何人事時地均適用。 例如:刑法。 (二)特別刑法: 僅適用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時和特定地。 1限特定人:例如:陸海空軍刑法。 2限特定事:例如: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限特定地:例如: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現已廢止)。 4限特定時:例如: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現已廢止)。 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 以其涵蓋範疇之大小而區分。 (一)廣義刑法: 指一切以犯罪與刑罰為內容。 指規定犯罪與刑罰之法規。 例如:刑法、懲治盜匪條例。 補充:蔡墩銘學者認為包含針對刑法之適用程序而規定的刑事訴訟法。 (二)狹義刑法: 只專指刑法。 例如:刑法。 四、實質刑法與形式刑法 以其法律之外形名稱不同而區分。 (一)實質刑法: 又稱輔助刑法、附屬刑法、輔刑法。 法律雖無刑法之外形名稱,但在法律中僅幾條的條文,從內容來看,即可判斷為刑法。 例如:公司法、商標法、醫師法。 (二)形式刑法: 指法律名稱已表明為刑法。 雖具有刑法的外形名稱,也具有刑法的實質內容。 例如:刑法、陸海空軍刑法、貪污治罪條例。 補充:以刑式和實質來區分,實有不妥,且亦將實體和程序混淆, 五、完全刑法與空白刑法 以其法律條文之完整性而區分。 (一)完全刑法: 又稱完備刑法。 對於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在法條上已完成規定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例如:刑法分則。 (二)空白刑法: 對於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將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空白,委由其他法規補充。 例如:刑法第一百十七條(違背中立命令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傳染病菌罪)。 六、刑事刑法與行政刑法 以其規定範圍不同而區分。 (一) 刑事刑法: 規定刑事犯或者自然犯為處罰對象的法律。 例如:形式刑法。 (二) 行政刑法: 規定行政犯或者法定犯為處罰對象的法律。 例如:經濟刑法。

刑法的分類 一、主刑法與輔刑法 以立法體例不同而區分。 (一)主刑法: 指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 例如:刑法。 (二)輔刑法: 又稱輔助刑法、附屬刑法。 指刑法之外的法律。 例如:懲治走私條例、民法、商事法、行政法、經濟法、財稅法。 二、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 以其適用對象與範圍之不同而區分。 (一)普通刑法: 在一國主權範圍內,任何人事時地均適用。 例如:刑法。 (二)特別刑法: 僅適用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時和特定地。 1限特定人:例如:陸海空軍刑法。 2限特定事:例如: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限特定地:例如: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現已廢止)。 4限特定時:例如: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現已廢止)。 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 以其涵蓋範疇之大小而區分。 (一)廣義刑法: 指一切以犯罪與刑罰為內容。 指規定犯罪與刑罰之法規。 例如:刑法、懲治盜匪條例。 補充:蔡墩銘學者認為包含針對刑法之適用程序而規定的刑事訴訟法。 (二)狹義刑法: 只專指刑法。 例如:刑法。 四、實質刑法與形式刑法 以其法律之外形名稱不同而區分。 (一)實質刑法: 又稱輔助刑法、附屬刑法、輔刑法。 法律雖無刑法之外形名稱,但在法律中僅幾條的條文,從內容來看,即可判斷為刑法。 例如:公司法、商標法、醫師法。 (二)形式刑法: 指法律名稱已表明為刑法。 雖具有刑法的外形名稱,也具有刑法的實質內容。 例如:刑法、陸海空軍刑法、貪污治罪條例。 補充:以刑式和實質來區分,實有不妥,且亦將實體和程序混淆, 五、完全刑法與空白刑法 以其法律條文之完整性而區分。 (一)完全刑法: 又稱完備刑法。 對於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在法條上已完成規定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例如:刑法分則。 (二)空白刑法: 對於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將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空白,委由其他法規補充。 例如:刑法第一百十七條(違背中立命令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傳染病菌罪)。 六、刑事刑法與行政刑法 以其規定範圍不同而區分。 (一) 刑事刑法: 規定刑事犯或者自然犯為處罰對象的法律。 例如:形式刑法。 (二) 行政刑法: 規定行政犯或者法定犯為處罰對象的法律。 例如:經濟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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