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此網誌

2013年7月14日 星期日

※※※※※※※※※※※※※※※※※※※※※※※※※※※※※※※※※※※※※※※※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應 考 須 知 ※※※※※※※※※※※※※※※※※※※※※※※※※※※※※※※※※※※※※※※※ ※特別注意事項※ 一、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102年4月16日起至4月25日下午5時止。 二、應屆畢業者,務請正確點選現在就讀之學校名稱及登打學號,並請將報名履歷表、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及暫准報名切結書於報名截止收件日期(102年4月26日)前,交學校承辦人員以集體報名方式辦理。 三、本考試採電腦化測驗,因囿於各考區試區標準電腦試場座位數,考選部將按應考人試區志願順序及完成網路報名系統所載錄之時間順序,安排應試考區試區。 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102年4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 月 日 星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2 4 16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1.報名有關規定 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3.申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說明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應考資格表 2.考試日程表 3.業務主管單位聯絡電話 4.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5.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6.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一律網路報名 102 4 25 四 報名截止(網路報名系統下午5時準時關閉,逾期將無法報名。) 102 4 26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必須郵寄報名書表(以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 102 7 8 一 1.寄發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俾利寄達。 2.如於7月12日尚未收到本考試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 試區查詢 102 | 102 7 | 7 20 | 23 六 | 二 舉行考試 1.電腦化測驗應試程序及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1.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日程表 2.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日程表 102 7 26 五 公布母版試題及答案 母版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 102| 102 7 | 7 26 | 30 五 | 二 受理試題疑義 1.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2.依規定須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5日內提出 1.網路申請方式。 2.申請程序參見考選部網站「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或本須知第19頁。 102 9 16 一 1.預定榜示日期:102年9月16日 2.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榜示日起3日內寄發,各節次均缺考者不予寄發) 1.榜示及複查成績 2.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於榜示後7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成績計算規定 2.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3.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2 9 | 9 17 | 26 二 | 四 受理複查成績 1.複查成績說明 2.依規定須於榜示之日次日起10日內提出 (郵戳為憑)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信封格式) *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     目  錄 頁次 壹、重要日期摘要 1 貳、業務主管單位聯絡電話 2 參、應考資格 3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4 伍、電腦化測驗試區 4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5 柒、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12 捌、其他注意事項 15 玖、電腦化測驗應試程序及注意事項 16 拾、電腦化測驗偶發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18 拾壹、試題疑義 19 拾貳、及格標準及成績計算方式 19 拾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20 拾肆、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1 拾伍、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使用說明 22 拾陸、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2 拾柒、常見Q&A 22 附件 附件1 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 26 附件2 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27 附件3 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8 附件4 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9 附件5 各應試科目題數、考試時間及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彙整表 30 附件6 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證明書 32 附件7 藥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證明書及補修證明書 33 附件8 醫事檢驗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證明書及補修證明書 36 附件9 醫事放射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證明書及補修證明書 42 附件10 職能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證明書及補修證明書 45 附件11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8 附件12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49 附件13 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51 附件14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52 附件15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56 附件16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59 附件17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60 附件18 暫准報名切結書 61 特別提醒事項 ※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系統報名時間為102年4月16日起至4月25日下午5時止,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最後截止期限前,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 應考人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繳費後須於102年4月26日(含當日)前以專函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 ※ 應考人自行擇定之類科,一經報名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本考試採電腦化測驗,因囿於各考區試區標準電腦試場座位數,請於報名時依序選填志願考區,考選部將按應考人志願順序及完成網路報名系統所載錄之時間優先順序,安排應試考區。 ※本考試舉行期間,除第1節考試預備時間為20分鐘外,其餘各節考試預備時間均為5分鐘,請應考人準時入場應試。 ※應考人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電腦化測驗專區」進行線上應試模擬練習,或查看電腦化測驗應考人注意事項、電腦化測驗作答操作說明,藉以熟悉應試注意事項及應試系統操作方式。 ※各電腦試場均開放冷氣、室溫偏低,請自備保暖衣物禦寒。 壹、重要日期摘要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2年4月16日至 4月25日下午5時 1.一律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4月25日下午5時準時關閉,逾時無法受理報名。 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詳見附件14 (第52頁)。 2 截止收件 102年4月26日 (郵戳為憑)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3 寄發入場證 預定102年7月 8日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表資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寄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7月12日後尚未收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專技考試司第四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1天第1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4 考試 102年7月20日 至7月23日 分梯次舉行 各應考人實際應考日期,以考選部寄發入場證上之日期為準(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3、附件4)。 5 公布母版試題及答案 102年7月26日 本考試併同航海人員考試(舊案補考)7月24日至7月25日舉行。母版試題及答案將於全部筆試試畢次日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6 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102年7月26日至7月30日 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5日內(詳見第19頁)。 7 榜示 預定102年9月16日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8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榜示之日起3日內寄發 1.應考人如未收到,請於榜示後5日內來電查詢。 2.各節次均缺考應考人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專技考試司第四科辦理。 9 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詳見第20頁)。 10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預定102年10月中旬 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考試及格人數,依「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酌予調整,在此之前請勿催詢。 貳、業務主管單位聯絡電話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連絡方式及地址 報名、證件補驗、 考試及複查成績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 專技考試司第四科 電話:(02)22369188轉3706、3708 傳真:(02)22361342 網址:http://www.moex.gov.tw 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網路報名 系統異常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第三科 電話:(02)22369188轉3288、3325 試題疑義申請 考選部 題庫管理處第二科 電話:(02)22369188轉3310 入場證、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 郵寄及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電話:(02)27031604轉27、29、39、59 傳真:(02)27037981 地址:10658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89號9樓 考試及格證書 規費繳納 考試院 出納科 電話:(02)82366179 網址:http://www.exam.gov.tw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 考試及格證書 發給 考試院 第一組第二科 電話:(02)82366211 醫事人員證書 行政院衛生署 醫事處 電話:(02)85906666轉6158、6159 網址:http://www.doh.gov.tw 地址:10341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獸醫師證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動物防疫組 電話:(02)23431420 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 參、應考資格 一、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詳附件1(第26頁),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表詳附件2(第27頁)。 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7條但書規定,應考人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不得應考: (一)醫師法第5條各款規定: 1.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2.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3.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 (二)藥師法第6條各款規定: 1.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2.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3.依本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 (三)醫事檢驗師法第6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 (四)醫事放射師法第6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任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 (五)助產人員法第7條各款規定: 1.曾犯墮胎罪,經判刑確定。 2.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3.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4.受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考試及格。 5.依本法受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處分。 (六)物理治療師法第6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 (七)職能治療師法第6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廢止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 (八)呼吸治療師法第6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呼吸治療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任呼吸治療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九)獸醫師法第6條各款規定: 1.經撤銷獸醫師證書者。 2.經廢止獸醫師執業執照,未滿1年者。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另依前開各職業管理法規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應考人如有上述情狀,請審慎考慮是否報名各該類科考試。 四、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1)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2)冒名頂替。 (3)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4)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5)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上述(2)至(4)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3(第28頁)。 (二)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4(第29頁)。 二、各應試科目題數、考試時間及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彙整表詳見附件5(第30頁) 三、各類科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醫事類項下查詢。所列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伍、電腦化測驗試區 一、本考試分設臺北、臺中、臺南及高雄4考區,請於報名時依序選填前3志願考區,報名後不得更改。考選部將按應考人所填志願順序,及完成網路報名系統所載錄之時間優先順序,安排應試考區及試區。 二、各考區經考選部認證通過之電腦化測驗試場如下表,考選部將視各類科報名人數安排應試試區,應考人應試日期、試區、試場於寄發入場證時一併通知,並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不另刊登報紙)。 考區 經考選部認證通過之電腦化測驗試場 臺北 考選部國家考場、華夏技術學院、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輔仁大學 臺中 修平科技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僑光科技大學、靜宜大學 臺南 東方設計學院、崑山科技大學 高雄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正修科技大學、輔英科技大學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1日,分別在臺北、臺中、臺南及高雄等4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應考人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點選網路報名選項,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請洽02-22369188轉3288、3325考選部資訊管理處第三科) 主站: 新站: 二、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及繳款單(或信用卡繳款紀錄),完成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書表以掛號郵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報名日期:自102年4月16日起至4月25日下午5時止。 四、報名方式: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附件14,第52頁)完成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列印報名書表並完成繳費,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五、報名收件截止日期:102年4月26日(含當日)以前(郵戳為憑)。 六、報名郵寄地點: 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 七、報名應繳下列費件: 應繳費件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繳費收據 1.報名費新臺幣1,100元,應考人可透過便利商店、郵局、農漁會信用部、銀行、ATM轉帳、網路信用卡或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請將繳款收據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下方。 3.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件15(第56頁)。 4.退費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件16(第59頁)。 (2) 國民身分證 正、背面 影  本 1.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1份,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不可遺漏。 2.應考人如未取得國民身分證,仍請按一般網路報名程序上網註冊(請點選外國人身分),身分證字號欄位請登打護照號碼,如已完成申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者,報名履歷表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一律填寫10碼之統一證號。 3.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應繳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須含國籍、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並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影印本。 4.外國人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請黏貼護照影本(須含國籍、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及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影印本。 (3) 正面脫帽 半身相片 1.最近1年內1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張(生活照不合規定)。 2.背面請書寫姓名、第1志願考區、報考類科,固貼在報名履歷表右下角指定處。 (4) 報名履歷表 1.報名書表請以白色A4紙張單頁列印。 2.黏貼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及相片1張。 3.除「審查人員簽章」與「入場證編號」欄勿填寫外,請確實填載各項資料。 (5) 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5) 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5) 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1.應考人視報考類科繳交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未齊全者,須併繳切結書(如附件18,第61頁)。 (1)應屆畢業生及報考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之牙醫學系在學學生,請將報名表件交由所就讀學校承辦人員,以集體報名方式辦理,須繳交: 報名履歷表。 暫准報名切結書(如附件18)。 學生證正、背面影本(須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 (2)牙醫師(一)(應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須繳驗: 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之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6,第32頁)或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3)牙醫師(二)(應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須繳驗: 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格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影本及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4)藥師,須繳驗: 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102年6月1日以後畢業者另須繳驗藥學實習證明書或實習補修證明書影本(如附件7,第33~35頁)。 (5)醫事檢驗師,須繳驗: 畢業(學位)證書: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畢業(學位)證書影本,102年6月1日以後畢業者另須繳驗醫事檢驗實習證明書或實習補修證明書影本(如附件8,第36~41頁)。 以高等檢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醫事檢驗師類科及格證書影本。 (6)醫事放射師,須繳驗: 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101年1月1日以後畢業者另須繳驗醫事放射實習證明書或實習補修證明書影本(如附件9,第42~44頁)。 (7)職能治療師,須繳驗: 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102年6月1日以後畢業者另須繳驗職能治療實習證明書或實習補修證明書影本(如附件10,第45~47頁)。 (8)呼吸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須繳驗: 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9)助產師,依應考資格分別繳驗: 畢業(學位)證書: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醫事人員證書及畢業(學位)證書:以領有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士證書及(護理)助產研究所畢業資格報考者。 考試及格證書及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須繳驗普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暨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正本。 (10)獸醫師,依應考資格分別繳驗: 畢業(學位)證書: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系二年制技術學院畢業生報考獸醫師考試者,其畢業證書須載明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另繳學校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實習證明或成績單影本)。 考試及格證書及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須繳驗普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暨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正本。 以高等檢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證書影本。 (1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規定,所稱「普通考試相當類、科」係指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相當類、科考試,不包括專技人員檢覈筆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或銓定考試。其有關服務年資之計算係自普通考試錄取榜示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1日止(惟職務服務證明文件須敘明其開立時已任有關職務年資滿4年)。第6項規定,所稱「有關職務」,指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之經歷,其服務年資以專任者為限。 2.依99年6月10日考選部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第39次會議決議:自100年6月起,醫事院校各科系畢業生,若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時,須另出具實習證明或成績單影本,經審查通過後,始准予報考。 3.前開繳驗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1)繳驗之各項證件,除有關服務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外,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 (2)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4.國內101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之應屆畢業生及報考牙醫師(一)考試之在學學生報名相關規定: (1)應屆畢業學生於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請一律先行填繳學生證影本(正背面)及暫准報名切結書1份(如附件18,第61頁)。 (2)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之應考人,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請於102年7月1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補驗,未完成補驗者,考選部於寄發之入場證上均加註「暫准報名」字樣。 (3)應考人接獲之入場證上有加註「暫准報名」者,至遲於考試第一節考試開始前,將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或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證明文件影本(不得以成績單代替),交由各試場監場人員收轉試務單位查驗(證件右上角請先行填寫考區、類科、入場證編號以便查對,切勿繳交正本),如考試當天未攜帶上開證件者,或繳驗之證件經查證不符合所報考類科之應考資格者,均不准入場應試,如有入場應試情形,其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 5.以外國學歷報考前開各類科考試者,須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實習證明、服務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均須繳驗經 驗證之正本)。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請附繳載有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貼附相片及就學期間入出境章戳紀錄之影本,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如效期過期重新申辦者,請就近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辦入出境證明)。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影本,有關就學期間入出境資料,請先劃記,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4)自100年7月開始,應考人以國外學歷報考,經專技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考選部即發給「應考資格合格通知函」,如應考人再次報考相同類科考試時,在應考資格尚未修正前或該通知函有效期間內,僅須出具前揭通知函影本即可報考。 6.以外國學歷報考牙醫師(一)考試者,除須繳驗前開規定之各項證件外,若為美國、日本、歐洲(所稱歐洲,係指歐洲聯盟會員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地區或國家以外之牙醫學系畢業生,尚應檢具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之證明文件。前開九大地區或國家以外之牙醫學系畢業生,若係於民國91年1月18日前已畢業或已入學並於91年1月18日後畢業者,亦可繳交通過美國牙醫師學會(The American Dental Association)之國家牙醫師考試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ssion On National Dental Examination) 辦理之第1階段及第2階段考試及格證明之影本及中文譯本各1份(均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中文譯本亦得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作為學歷採認之證明,得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 7.以外國學歷報考牙醫師(二)考試者,除須繳驗前開規定之各項證件外,另須繳驗國內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經國內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有關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若為美國、日本、歐洲(所稱歐洲,係指歐洲聯盟會員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尚應檢具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之證明文件。。 【註】依行政院衛生署99年8月23日衛署醫字第0990209797號 公告,持國外牙醫學系(科)畢業之學歷證明文件,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格後,需向該署申請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另依前揭考試有關規定,應於完成臨床實作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後,始得報考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 八、郵寄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項目 說明及注意事項 核校資料正確無誤 及 報名表件 裝  袋 1.報名書表下載列印後,郵寄前應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下方,並請詳加核對報名履歷表各欄資料是否正確(尤其考區、類科、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E-mail、地址(102年10月底前不致變更)、畢業學校、科系等)。 2.檢查無誤後,請將(1)報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依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左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整裝入已密實黏貼報名專用信封封面之大型標準B4信封內(請勿摺疊)。 3.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郵寄方式 報名表件請用限時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件寄遞,發生遺失或遲誤致無法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變  更 通訊地址 或 姓  名 1.應考人於寄出報名書表後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務請以掛號專函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申請表格式如附件13,第51頁)。 2.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俾利查對登記(查詢時亦同)。 3.若未以專函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登載更名戶籍謄本正本,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九、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俾憑審查。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試務處傳真電話24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1342),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分機3706、3708)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prof41@mail.moex.gov.tw 2.郵件主旨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十、考試前,應考人若有關於報名疑義事項及補繳證件等事宜,請撥前揭試務電話洽詢。 十一、申請特別照護應試者注意事項 (一)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擬申請特別照護措施者,請於網路報名時在「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欄及報名履歷表之「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欄註明,並於報名時附繳「特別照護措施申請表」。經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考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2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17點辦理。 第5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 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6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9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10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1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12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13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4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16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17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18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5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詳見附件11,第48頁)及相關證明文件。 柒、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9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且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三、至101年7月底止,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125款,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項下。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四、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款) 品牌:FUH BAO(共15款) 品牌:kolin(共2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80TV 品牌:Paddy(共4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2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21款) Pierre cardin(共5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款) SANYO(共2款)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CK-07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CK-08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UB UB-206-W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CK-24 UB UB-800-P 品牌:UB(共21款) Pierre cardin(共5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CK-19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CK-11 UB UB-212-B UB UB-266-G CK-26 UB UB-850-P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Pierre cardin及UB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如:Y為黃色、W為白色)。 4.CASIO SL-760LC及CASIO fx-82SOLAR等2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 選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三、依試場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四、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五、每節考試前,應考人應自行檢查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等別、類科、科目及試題之等別、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六、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另時值颱風季節,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及早因應,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七、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立即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電話02-22369188轉分機3706、3708;傳真:02-22361342),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玖、電腦化測驗應試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電腦化測驗,係指一人一機使用電腦及滑鼠輸入裝置,將測驗式試題答案點選於電腦螢幕上之方式作答,請事先自行熟練電腦及滑鼠之操控。 二、入場就座: (一)應考人請攜帶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進入電腦試場,並配合監場人員導引,依當節排定之座號(例如A01)就座,不得任意更換座位。 (二)應考人禁止攜帶飲料、食物進入電腦試場,並請保持安靜。個人書籍文件、物品、手機等須置於指定位置,並將入場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平整置放於應試座位上之指定位置,俾利監場人員查驗身分。 三、登入應試系統:監場人員將統一說明相關注意事項,應考人請仔細聆聽,並聽從監場人員指示,確認就座之座號無誤後,使用滑鼠點選電腦螢幕上的鍵盤圖示輸入身分證字號進行登入。 四、核對電腦顯示資訊:登入完成後,應考人請仔細核對螢幕上顯示之資訊(考試名稱、類科、科目、姓名、入場證號、座號),如發現不符,請立即向監場人員提出。 五、選擇是否顯示應試成績:應考人當次第一節考試時,可選擇每節考試結束後是否顯示當節成績,及當次考試結束後是否顯示各科成績。 六、瀏覽試場規則:應考人可於螢幕上瀏覽試場規則,或點選「進入練習」選項進行模擬作答練習,以熟悉應試系統介面。 七、開始作答: (一)考試時間開始時,系統自動切換應考人電腦進入應試畫面。 (二)考試剩餘時間開始倒數計時,與試題同時顯示於螢幕上。 (三)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各科目測驗式試題均為單一選擇題,請就各題選項中選出一個最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四)應試作答時,每位應考人電腦螢幕畫面顯示之試題及選項順序均不相同(即同一試題之(A)、(B)、(C)、(D)四個選項次序不同)。 (五)應考人開始逐題使用滑鼠點選試題選項進行作答。 (六)試題以每次一題方式顯示於螢幕畫面上,依試題長度不同,應考人可視狀況,使用螢幕捲軸,瀏覽試題。 (七)應試系統於螢幕顯示「考試名稱」、「類科」、「姓名」、「座號」、「科目」、「入場證號」、「考試題數」、「已作答題數」、「未作答題數」、「剩餘時間」等資訊,並提供切換至上一題或下一題,與瀏覽作答情形及輔助作答註記等功能,以利應考人瀏覽試題及作答。如有試題訊息通報時,將直接顯示於畫面上方「重要訊息」區,點選滑鼠進一步閱讀完整內容,並請注意參考螢幕上顯示之系統狀態與應試剩餘時間。 八、遇有電腦故障等問題時之處理: (一)應試中若有電腦故障或系統操作等問題,請立即舉手通知監場人員處理。 (二)如因電腦故障需更換座位應試時,須經監場人員許可後,始可更換。 (三)應考人經更換座位,必須自行重新登入,並確認應試資料無誤,並補足延誤時間。 (四)應考人不得主動要求更換應試座位,並不得故意破壞電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分。 九、結束作答: (一)考試開始45分鐘內,應考人不得結束考試離開電腦試場。 (二)考試開始45分鐘後,應考人如欲提早繳卷,請點選應試系統「結束考試」按鈕,並經二次確認後,方得結束考試。 (三)應考人結束作答後,請安靜離開電腦試場,已經結束作答之科目即視同繳卷,不得要求再行進入系統應試。 (四)各節應試時間倒數計時終了後,系統自動控制結束考試,應考人不得繼續作答。 十、即測即評: (一)選擇每節考試結束後顯示當節成績者,則應考人該節結束考試或考試時間終了時,電腦螢幕上即顯示當節該應試科目考試結果;選擇當次考試結束後顯示各科成績者,於當次考試最後一節結束後,電腦螢幕上將顯示當次考試全部應試科目考試結果。 (二)惟該考試結果僅供參考,其正式成績,須以榜示後考選部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為準。 十一、試場全面清場:各節考試時間終了後,監場人員將進行電腦試場全面清場,請應考人儘速離開試場至指定場所休息,靜待下一節考試開始。 十二、應考人可於考試前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之電腦化測驗專區點選「電腦化測驗模擬作答網站」,進行線上應試模擬練習,藉以熟悉測驗作答流程,或查看應試系統影音導覽專區,點選「電腦化測驗應考人注意事項」、「電腦化測驗作答操作說明」觀看操作解說,藉以熟悉應試注意事項及應試系統操作方式。 拾、電腦化測驗偶發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依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規定,電腦化測驗遇有偶發事件時,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進行考試時: (一)考試期間發生者,如考試係分區舉行,應通知所有考區停止考試;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 (二)各科試題發出後,如發生本條所定重大事故致停止考試時,試卷應立即全部收回,其考試時間不足1/2者,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已超過1/2,該科目不再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其成績計算由典(主)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三)考試進行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應考人因緊急避難離開座位或試場者,事故結束後應即返回試場座位繼續作答,並得由試區主任按所延誤時間補足考試時間。 二、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遇有第十二條規定以外之事故,造成電腦試場資訊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致全部或部分科目之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不能進行考試時: (一)考試舉行前發生者,該項考試應另行擇期舉行,並由辦理試務機關發布考試延期公告。 (二)考試期間發生者,僅就無法繼續應考之應考人停止考試,其他未受影響之應考人繼續應試。 (三)前款停止考試之應考人,其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得使用第二套試題或另行擇期舉行考試。但應考人已提前自行結束作答者,如系統已完整登錄作答成績者,依系統登錄之成績計算,不得補考。 (四)考試進行期間遇有重大事故,應考人未得監場人員疏散許可即擅離試場者,該科目依已作答內容計分。 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因偶發事件而經決定全部(或部分)考試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時: (一)僅部分科目另行擇期舉行時,得將其他科目之節次提前舉行,或選擇較晚之節次舉行,或於考試進行期間另增加節次舉行,或於該考試全部科目考畢後另行定期舉行。 (二)全部科目無法於原定時間舉行考試時,應另擇期舉行。 (三)另行擇期舉行考試時,應重新命題,但經典(主)試委員長確認無洩題之虞時,得採用原命題或其副題。 (四)另行擇期舉行考試時,辦理試務機關應於事件發生後10日內,發布考試延期公告。 四、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考試發生涉及典試且本辦法各條未定其處理辦法之偶發事件,由典(主)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決定處理方式。 拾壹、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於本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5日內(受理截止日為102年7月30日),以下列方式之一向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二科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一)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二)網路線上申請: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新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三、網路線上申請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30MB為上限。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相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考量網路資源有限,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四)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確定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102年7月30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二科申請(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四、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五、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六、本考試母版試題及答案將於本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102年7月26日),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拾貳、及格標準及成績計算方式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規定,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二、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物理治療師類科之神經疾病物理治療學、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或職能治療師類科之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小兒職能治療學,其中任一科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拾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榜示日期:預定於102年9月16日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榜示之日起3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於榜示後5日內尚未收到,請來電洽詢。 三、考試及格證書規費繳款單:榜示及格者,將併同及格通知函一併以掛號方式寄發。 四、證書規費: (一)考試及格證書規費512元(請依所附證書規費繳款單辦理),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完成繳費者,考試院憑以寄發考試及格證書。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繳費,其考試及格證書,考試院則不予寄發。繳費完成後,繳款證明或收據聯請自行留存,無須繳回。 (二)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得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費用: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免徵本費用。 (三)請領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證書規費1,512元。(請依所附證書規費繳款單辦理) (四)請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獸醫師證書規費1,000元。(限用郵政匯票方式辦理,受款者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五)依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同類別醫事人員、獸醫師不得重複領證,故經他種考試及格,已向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領有「同類別」醫事人員、獸醫師證書者,僅須繳交考試院及格證書規費512元。 (六)以上各項證書規費如有調整,依新標準實施。 五、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複查成績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請以掛號專函逕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憑以辦理。 (三)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以1次為限,並應以書面方式提出(格式如附件12,第49頁,請自行影印使用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請依第50頁規定之格式辦理),並一併繳送下列各件: 1.複查成績申請書,須載明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申請日期、複查之考試等級、類科、科目名稱,並請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2.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影本不採)。 3.回件信封(請書妥姓名、地址並貼足30元掛號郵資)。 (四)依典試法第23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1.申請閱覽試卷。 2.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3.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4.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六、考試及格證書寄發時程說明: 所有及格人員資料係於榜示之日起解密,始得開始及格人員請證資料製校相關作業,為免證書資料訛誤,及格人員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學歷、地址等)均需經登打、數次核校、更正等程序。考選部於及格通知函列有考試及格臨時證明欄,另考試院與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行同步發證作業,諒已儘可能保障及格人員權益。本考試及格證書預定於102年10月中旬寄發,在此之前請勿催詢(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本考試及格人數,依「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酌予調整)。 拾肆、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考試代碼為:「10210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102年7月20日舉行考試首日起。 (三)查榜時間:榜示之日起(預定102年9月16日榜示之日起,惟仍須視實際放榜日期而定)。應考人可透過考選部電話語音系統查榜,亦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看榜單。惟電子榜單須經榜示之後,方能正式確定,作業時間約需20分鐘。 拾伍、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代碼: 1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進入建議留言 4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進入傳真留言 6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陸、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站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拾柒、常見Q&A Q1:網路報名完成後,是否仍郵寄報名書表? A1:是。應考人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須列印報名書表,繳費後,於102年4月26日前(含當日)以專函掛號郵寄考選部(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 Q2:欲以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A2: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可以下列3種方式查詢密碼,分別為: (一)「透過輸入曾使用本系統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二)「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三)「透過Email取得密碼」。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二)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三)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或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電話:(02)22369188轉3288、3325。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注意大小寫),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登入。 Q3:網路報名時,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A3: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報名資訊/公共資訊服務點」下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應考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7-eleven之ibon列印。 Q4:網路報名書表資料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A4:(一)如報名資料存檔在24小時以內,且繳款狀態屬繳款中,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二)如報名存檔已超過24小時,或繳款狀態屬已繳款,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若確有修改之需要,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更正後請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Q5:無國民身分證之應考人應如何報名考試? A5:應考人如未取得國民身分證,仍請按一般網路報名程序上網註冊(請點選外國人身分),身分證字號欄位請登打護照號碼,如已完成申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者,報名履歷表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一律填寫10碼之統一證號。 (一)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繳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須含國籍、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並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影印本。 (二)外國人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繳護照影印本(須含國籍、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及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影印本。 Q6: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A6: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一)郵寄: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並於信封上書明下列各項。 1.收件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註明「類科:○○」、「考區:○○」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若已遺忘,請先以電話02-22369188轉3706、3708查明)。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傳真:若為不需正本之證明文件,可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電話:02-22361342,試務處傳真電話24小時均有受理),請於傳真資料上註明「類科:○○」、「考區:○○」及「補件編號:○○○」,並請於傳真後以電話確認是否完成補件(電話: 02-22369188轉分機3706、3708)。 Q7:列印報名表應使用何種紙張?是否橫向列印? A7:(一)請用A4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無需橫向調整。 (二)請單面列印,並將封面固貼於B4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以掛號郵件寄出,以完成報名程序。 Q8:產生的報名書表,如報名序號條碼變成灰色長方格或報名表資料會有歪斜情形時如何處理? A8:(一)請檢查報名書表檔案是否正常,並檢查印表機是否列印正常。 (二)建議先將Acrobat reader 程式移除,重新安裝Acrobat reader 7.0以上版本,再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會員專區」登錄後,點選左方列表「下載報名書表」,重新下載。 (三)請使用雷射印表機列印;或將您的印表機設定為較高品質再進行列印,以免書表上之條碼因墨水暈問題而無法正常讀取。 Q9:報名後至榜示前,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申請? A9: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前10日,填具申請書(詳附件13,或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以傳真(傳真電話:02-22361342)或掛號函知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更正(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背面須由戶政機關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若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Q10: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為何至「會員專區」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顯示為「已收件審查中」)? A10:(一)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填具報名資料,將報名表件及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寄送本部後,本部於收到報名表件後登錄系統,應考人網路報名狀態即會更新為「已收件審查中」(即表示本部已收到應考人的報名表件)。 (二)本部經分件處理應考人寄達之報名表件後,係以人工進行應考資格審查。 (三)本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未收件、已收件審查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等。惟因考試報名人數、應考資格複雜程度不一,應考資格審查作業時間不盡相同,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本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惟至遲在考試舉行一個月前均會完成審查作業,更新網路報名狀態。 (四)應考人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考試承辦科查詢。 Q11:快考試了,尚未收到入場證,如何處理? A11:(一)考試入場證預定於102年7月8日寄發,應考人如於7月12日尚未收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 (二)如時間已經很接近考試舉行日期,應考人可先以電話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確認考場後,於考試當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40分鐘,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三)本考試試場預定於102 年7月8 日起開放網路查詢,應考人可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若有疑義,請逕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查詢。 Q12:考試當天若未攜帶入場證,可否應試? A12:考試當天應攜帶入場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應試,若未攜帶入場證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若當節考試即將開始,無法及時申請補發時,可向監場人員說明,由監場人員先行核對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於報名履歷表加按左手拇指印紋並簽名後准予先行應試,俟該節考試結束後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Q13:補繳報名費或欲申請退還報名費應如何辦理? A13:(一)補繳報名費(包括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受款人:考選部),並請於匯票或收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類科:○○」、「考區:○○」及「姓名」,再按前揭Q7補件方式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憑辦。 (二)欲申請退還報名費者:請依第59頁退費作業規定,檢附退費申請書(如附件17,第60頁)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憑辦。 Q14:考選部有無提供應試模擬系統供應考人練習作答? A14:應考人可於考試前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之電腦化測驗專區,點選「電腦化測驗模擬作答網站」,進行線上應試模擬練習,藉以熟悉測驗作答流程,或查看應試系統影音導覽專區,點選「電腦化測驗應考人注意事項」、「電腦化測驗作答操作說明」,觀看操作解說,藉以熟悉應試注意事項及應試系統操作方式。 Q15:東方設計學院校址為高雄市,為何歸於臺南考區? A15:東方設計學院雖屬於高雄市湖內區,因位於高雄市北端,臨近臺南,往返校區交通路線(搭乘高鐵、飛機、火車或自行開車)亦以臺南轉乘較為便利,為利應考人就近應試,爰將該試區歸屬於臺南考區。 Q16:應試考區是否皆為報名時所選填之第一志願考區? A16:本考試採電腦化測驗,因各考區試區標準電腦試場座位數有限,考選部將按應考人志願順序及完成網路報名系統所載錄之時間優先順序,安排應試考區。如應試考區之安排,盡量會以應考人選填之第一志願考區為優先,惟考區電腦試場座位數不敷使用時,則依序安排第二、第三志願考區應試。 ※其他常見問題,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祝 考試順利 金榜題名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 編號 類科 應考資格 301 牙醫師 (一)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在學學生,修畢基礎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第2款所稱修畢基礎學科,係指修畢組織學(含實驗)或人體結構學及示範解剖學、生物化學(含實驗)、生理學(含實驗)、微生物學及免疫學(含實驗)、神經解剖(神經生物)學(含實驗)或神經科學、牙科材料(牙科器材)學、牙科公共衛生學、口腔胚胎及組織學(含實驗)、病理學(包括口腔病理學)(含實驗)、藥理學(含實驗)、牙體形態學(含實驗)、(大體)解剖學(包括口腔解剖)(含實驗)或人體結構學及實地解剖學、咬合學等學科。 302 牙醫師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並經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格者。但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者,於本考試第一試及格後,須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後,始得應本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6年內第二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試。 附註 一、以外國學歷參加本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二、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三、持外國學歷參加本考試者,其在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應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 四、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應檢附成績及格證明書,其格式如附件6(第32頁)。 備註: 1.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本法第2條至第4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1條之2至第1條之4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並持有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1項之實習,辦理臨床實作訓練申請人與醫療機構間之選配分發,並得就該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2.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4規定,本法第4條所稱實習期滿,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一)兒童牙科2週或80小時以上。(二)口腔顎面外科8週或320小時以上。(三)齒顎矯正科2週或80小時以上。(四)膺復科8週或320小時以上。(五)牙周病科4週或160小時以上。(六)牙髓病科4週或160小時以上。(七)牙體復形科2週或80小時以上。(八)其他選修科別至少3科,合計至少18週或720小時以上。 3.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1年1月18日修正生效前,已自本法第4條之1所定之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牙醫學系畢業或已入學學生於本法修正生效後畢業,並依本法修正生效前教育部所定「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於本法修正生效前或後,通過美國牙醫師學會 (The American Dental Association) 之國家牙醫師考試聯合委員會 (Joint Commission on National Dental Examination) 辦理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考試者,得免經本法第4條之1規定之教育部學歷甄試。前項所稱外國牙醫學系,以依本法第4條規定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者為限。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編號 類科 應考資格 304 助產師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護理助產(合訓)科、大學或獨立學院助產學系、助產學位學程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助產學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2.領有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士證書,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護理)助產研究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護理)助產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3.經普通考試助產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者。 305 職 能 治療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職能治療學、復健醫學系職能治療組等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306 呼 吸 治療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307 獸醫師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醫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2.普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 3.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 308 醫事 放射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醫學影像技術、(醫學)放射技術、醫事(學)技術學系放射技術組等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309 物 理治療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物理治療學、復健醫學系物理治療組等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310 藥 師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2.101年6月5日藥師法修正施行前,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藥師法於101年6月2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爰第2款計列日期為101年6月29日前) 311 醫事 檢驗師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醫事檢驗組、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學、生物醫學檢驗學、醫事檢驗學、醫事(學)技術學系醫事檢驗組等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2.經高等檢定考試醫事檢驗師類科及格者。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期 102年7月20日至7月23日,分梯次舉行 (應考人實際應試日期,以考選部寄發之入場證上所載日期為準) 節次 第1節 第2節 第3節 第4節 第5節 第6節 考試 時間 類科及 編號 預備 08:40 預備 10:20 預備 12:35 預備 14:15 預備 15:40 預備 17:05 考 試 09:00 │ 10:00 考 試 10:25 │ 11:25 考 試 12:55 │ 13:55 考 試 14:20 │ 15:20 考 試 15:45 │ 16:45 考 試 17:10 │ 18:10 301 牙醫師(一) 牙醫學(一)(包括口腔解剖學、牙體形態學、口腔組織與胚胎學、生物化學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 牙醫學(二)(包括口腔病理學、牙科材料學、口腔微生物學、牙科藥理學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 302 牙醫師(二) 牙醫學(三)(包括齒內治療學、牙體復形學、牙周病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牙醫學(四)(包括口腔顎面外科學、牙科放射線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牙醫學(五)(包括全口贗復學、局部贗復學、牙冠牙橋學、咬合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牙醫學(六)(包括齒顎矯正學、兒童牙科學、牙科公共衛生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附 註 一、牙醫師(一)考試於上午8時40分至9時,牙醫師(二)考試於當日中午12時35分至12時55分,分別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及模擬答題練習,應考人必須準時進入試場就座。 二、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60分鐘。 三、本考試日程表所載「牙醫師(一)」係指應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2科),「牙醫師(二)」係指應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4科)。 四、電腦化測驗,考選部將提供空白計算紙,供應考人計算使用,惟於各節考試時間終了前結束作答者,離場時不得將計算紙攜出電腦試場。 五、本考試各科目母版試題及標準答案,將於本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7月26日),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六、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重度肢體障礙、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作答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七、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期 102年7月20日至7月23日,分梯次舉行 (應考人實際應試日期,以考選部寄發之入場證上所載日期為準) 節次 第1節 第2節 第3節 第4節 第5節 第6節 考試 時間 類科及 編號 預備 08:40 預備 10:20 預備 12:50 預備 14:15 預備 15:40 預備 17:05 考 試 09:00 │ 10:00 考 試 10:25 │ 11:25 考 試 12:55 │ 13:55 考 試 14:20 │ 15:20 考 試 15:45 │ 16:45 考 試 17:10 │ 18:10 304 助產師 基礎醫學(包括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 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各科護理學(包括內外科、兒科、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助產學(一) (包括助產學緒論、生殖系統的解剖與生理、產前護理、分娩期護理、產後護理、新生兒護理) 助產學(二) (包括優生保健、遺傳諮詢、胚胎發育、不孕症護理、高危險妊娠護理、高危險分娩護理、高危險產後護理) 305 職能 治療師 解剖學與生理學 職能治療學概論(包括職能治療之歷史、哲學、角色與功能、理論基礎、倫理與規範、行政管理) 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 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學 小兒職能治療學 職能治療技術學(包括職能治療之評估方法與技術、活動分析與應用、治療方法與技術) 306 呼吸 治療師 心肺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藥理學) 基礎呼吸治療學(包括呼吸治療倫理) 呼吸治療儀器設備學 呼吸器原理及應用 重症呼吸治療學 呼吸疾病學 307 獸醫師 獸醫病理學 獸醫藥理學 獸醫實驗診斷學 獸醫普通疾病學 獸醫傳染病學 獸醫公共衛生學 308 醫事 放射師 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與病理學) 醫學物理學與輻射安全 放射線器材學(包括磁振學與超音波學) 放射線診斷原理與技術學 放射線治療原理與技術學 核子醫學診療原理與技術學 309 物 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基礎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肌動學與生物力學) 物理治療學概論(包括物理治療史、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 物理治療技術學(包括電療學、熱療學、操作治療學與輔具學) 神經疾病物理治療學 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 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 310 藥師 藥理學與藥物化學 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包括中藥學) 調劑學與臨床藥學 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 藥物治療學 藥事行政與法規 311 醫事 檢驗師 臨床生理學與病理學 臨床血液學與血庫學 醫學分子檢驗學與臨床鏡檢學(包括寄生蟲學) 微生物學與臨床微生物學(包括細菌與黴菌) 生物化學與臨床生化學 臨床血清免疫學與臨床病毒學 附 註 一、上午8時40分至9時,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及模擬答題練習,應考人必須準時進入試場就座。 二、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60分鐘。 三、電腦化測驗,考選部將提供空白計算紙,供應考人計算使用,惟於各節考試時間終了前結束作答者,離場時不得將計算紙攜出電腦試場。 四、本考試各科目母版試題及標準答案,將於本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7月26日),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五、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重度肢體障礙、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作答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六、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各應試科目題數、考試時間及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彙整表 類科 序號 科目名稱 考試 題數 考試 時間 (分鐘) 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牙 醫 師 (一) 01 牙醫學(一)(包括口腔解剖學、牙體形態學、口腔組織與胚胎學、生物化學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 80 60 禁止 02 牙醫學(二)(包括口腔病理學、牙科材料學、口腔微生物學、牙科藥理學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 80 60 禁止 牙 醫師 (二) 01 牙醫學(三)(包括齒內治療學、牙體復形學、牙周病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80 60 禁止 02 牙醫學(四)(包括口腔顎面外科學、牙科放射線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80 60 禁止 03 牙醫學(五)(包括全口贗復學、局部贗復學、牙冠牙橋學、咬合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80 60 禁止 04 牙醫學(六)(包括齒顎矯正學、兒童牙科學、牙科公共衛生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80 60 禁止 藥師 01 藥理學與藥物化學 80 60 禁止 02 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包括中藥學) 80 60 禁止 03 調劑學與臨床藥學 80 60 禁止 04 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 80 60 可以 05 藥物治療學 80 60 禁止 06 藥事行政與法規 50 60 禁止 醫事檢驗師 01 臨床生理學與病理學 80 60 禁止 02 臨床血液學與血庫學 80 60 禁止 03 醫學分子檢驗學與臨床鏡檢學(包括寄生蟲學) 80 60 禁止 04 微生物學與臨床微生物學(包括細菌與黴菌) 80 60 禁止 05 生物化學與臨床生化學 80 60 禁止 06 臨床血清免疫學與臨床病毒學 80 60 禁止 醫事放射師 01 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與病理學) 80 60 禁止 02 醫學物理學與輻射安全 80 60 可以 03 放射線器材學(包括磁振學與超音波學) 80 60 可以 04 放射線診斷原理與技術學 80 60 禁止 05 放射線治療原理與技術學 80 60 可以 06 核子醫學診療原理與技術學 80 60 可以 助產師 01 基礎醫學(包括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 50 60 禁止 02 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50 60 禁止 03 各科護理學(包括內外科、兒科、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50 60 禁止 04 助產學(一)(包括助產學緒論、生殖系統的解剖與生理、產前護理、分娩期護理、產後護理、新生兒護理) 80 60 禁止 05 助產學(二)(包括優生保健、遺傳諮詢、胚胎發育、不孕症護理、高危險妊娠護理、高危險分娩護理、高危險產後護理) 80 60 禁止 物理治療師 01 物理治療基礎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肌動學與生物力學) 80 60 禁止 02 物理治療學概論(包括物理治療史、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 80 60 禁止 03 物理治療技術學(包括電療學、熱療學、操作治療學與輔具學) 80 60 禁止 04 神經疾病物理治療學 80 60 禁止 05 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 80 60 禁止 06 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 80 60 禁止 職能治療師 01 解剖學與生理學 80 60 禁止 02 職能治療學概論(包括職能治療之歷史、哲學、角色與功能、理論基礎、倫理與規範、行政管理) 80 60 禁止 03 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 80 60 禁止 04 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學 80 60 禁止 05 小兒職能治療學 80 60 禁止 06 職能治療技術學(包括職能治療之評估方法與技術、活動分析與應用、治療方法與技術) 80 60 禁止 呼吸治療師 01 心肺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藥理學) 80 60 禁止 02 基礎呼吸治療學(包括呼吸治療倫理) 80 60 禁止 03 呼吸治療儀器設備學 80 60 禁止 04 呼吸器原理及應用 80 60 禁止 05 重症呼吸治療學 80 60 禁止 06 呼吸疾病學 80 60 禁止 獸醫師 01 獸醫病理學 80 60 禁止 02 獸醫藥理學 80 60 禁止 03 獸醫實驗診斷學 80 60 禁止 04 獸醫普通疾病學 80 60 禁止 05 獸醫傳染病學 80 60 禁止 06 獸醫公共衛生學 80 60 可以 (校名)   牙醫學系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證明書 年級別:    年級          學號: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編號 修畢基礎學科名稱 學分數 1 組織學(含實驗)或人體結構學及示範解剖學 2 生物化學(含實驗) 3 生理學(含實驗) 4 微生物學及免疫學(含實驗) 5 神經解剖(神經生物)學(含實驗)或神經科學 6 牙科材料(牙科器材)學 7 牙科公共衛生學 8 口腔胚胎及組織學(含實驗) 9 病理學(包括口腔病理學)(含實驗) 10 藥理學(含實驗) 11 牙體形態學(含實驗) 12 (大體)解剖學 (包括口腔解剖)(含實驗)或人體結構學及實地解剖學 13 咬合學 茲證明上列所載基礎學科科目均已修畢且成績皆及格 校 長:         (簽章) (學校蓋關防處) 系主任: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本證明書必須由所修業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之用。 三、本證明書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使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考選部選專三字第1010000949號令訂定發布 高等考試藥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1日以後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實習場所及實習補修規定如下: 一、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藥品調劑作業 1.受理處方。 2.評估處方與調劑。 3.交付調劑完成的藥品。 4.處方箋保存及文書記錄。 5.藥品之分包、液劑之稀釋製備及藥品調製。 6週 (240小時) 藥品管理觀念 1.藥品整備與藥品保管。 2.管制藥品管理。 3.全民健保作業。 4.庫存管理原則。 1週 (40小時) 藥品諮詢 1.藥品諮詢作業。 2.利用文獻資訊回答問題。 2週 (80小時) 臨床藥事服務 1.對藥事照護的認識。 2.具備與醫療人員良好溝通的基本觀念。 3.具備與病人良好溝通的基本能力。 4.判讀處方疑義(如用藥、劑量、用藥期間、給藥方式、藥品交互作用、藥品安定性、配伍禁忌等問題)。 5.對於醫療人員提供必要之建議。 6.學習監測藥物治療結果。 7.學習藥品不良反應及用藥疏失之偵測、評估與報告。 8.進行病人用藥指導。 9.參與處方實例研討。 2週 (80小時) 實習總時數 以上各實習學科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合計為11週(440小時),各校仍應視需要增加實習週數,以達實習總週(時)數16週(640小時)。 16週 (640小時) 二、實習場所:須為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藥品調劑、管理、諮詢與臨床藥事服務是藥事作業的不同面向,往往無法分割而需整合式的學習,申請人應於同一所醫院完成各實習學科。 三、實習補修規定:國內、外學歷報考者,如各學科實習內涵不足或週(時)數未達最低標準者,得由國內各醫事院校安排或自行洽經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補修,並由該校或實習機構出具證明。 四、實習證明書及實習補修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統一規定如附表1、2。      學校     系(科)藥學實習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 習 內 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藥品調劑作業 1.受理處方。 2.評估處方與調劑。 3.交付調劑完成的藥品。 4.處方箋保存及文書記錄。 5.藥品之分包、液劑之稀釋製備及藥品調製。    週 (  小時) 藥品管理觀念 1.藥品整備與藥品保管。 2.管制藥品管理。 3.全民健保作業。 4.庫存管理原則。    週 (  小時) 藥品諮詢 1.藥品諮詢作業。 2.利用文獻資訊回答問題。    週 (  小時) 臨床藥事服務 1.對藥事照護的認識。 2.具備與醫療人員良好溝通的基本觀念。 3.具備與病人良好溝通的基本能力。 4.判讀處方疑義(如用藥、劑量、用藥期間、給藥方式、藥品交互作用、藥品安定性、配伍禁忌等問題)。 5.對於醫療人員提供必要之建議。 6.學習監測藥物治療結果。 7.學習藥品不良反應及用藥疏失之偵測、評估與報告。 8.進行病人用藥指導。 9.參與處方實例研討。    週 (  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各實習學科實習週(時)數規定,合計實習總週(時)數達16週(640小時)以上,且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             校(院)長: (簽章) (學校蓋關防處) 系(科)主任: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考試之用。      大學   系(科)或    醫院藥學實習補修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 習 內 涵 實習場所 實習期間 實習 週(時)數 □藥品調劑作業 1.受理處方。 2.評估處方與調劑。 3.交付調劑完成的藥品。 4.處方箋保存及文書記錄。 5.藥品之分包、液劑之稀釋製備及藥品調製。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  小時) □藥品管理觀念 1.藥品整備與藥品保管。 2.管制藥品管理。 3.全民健保作業。 4.庫存管理原則。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  小時) □藥品諮詢 1.藥品諮詢作業。 2.利用文獻資訊回答問題。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  小時) □臨床藥事服務 1.對藥事照護的認識。 2.具備與醫療人員良好溝通的基本觀念。 3.具備與病人良好溝通的基本能力。 4.判讀處方疑義(如用藥、劑量、用藥期間、給藥方式、藥品交互作用、藥品安定性、配伍禁忌等問題)。 5.對於醫療人員提供必要之建議。 6.學習監測藥物治療結果。 7.學習藥品不良反應及用藥疏失之偵測、評估與報告。 8.進行病人用藥指導。 9.參與處方實例研討。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  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上列所載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共計修習 週( 小時)。 校(院)長或醫院院長: (簽章) (學校或實習機構蓋關防處) 系(科)主任或單位主管: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或實習機構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 ,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考試之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考選部選專三字第1010000949號令訂定發布 高等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1日以後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實習場所及實習補修規定如下: 一、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臨床生化實習 1.講授內容:生化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生化儀器種類與檢測項目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檢驗電腦作業、生化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自動分析儀實際上機操作(含校正)、分析前異常檢體之辨識及處理、內外部品管評估、分析後檢驗結果驗證與判讀、Carbohydrates、Lipid profiles、Cardiac markers、Renal function tests、Liver function tests、Hormone tests、Blood gas tests。 2週 (80小時) 臨床微生物實習 1.講授內容:檢體作業流程、採檢注意事項、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P2 Lab 生物安全介紹、生化反應原理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抹片製作、染色及鏡檢、判讀AFS stain、嗜氧性細菌培養與鑑定、厭氧性細菌培養與鑑定、酵母菌鑑定、藥物敏感性試驗、完成檢體收件、接種至後續培養及結果判讀。 3週 (120小時) 臨床血液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血液抹片之製作、血液抹片教學、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血液品管、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推片與染色、血液抹片的判讀、異常或危險值之處理、CBC、Hemostasis (PT, APTT)、WBC分類、RBC morphology。 2週 (80小時) 臨床血庫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備血作業流程、供血作業流程、血庫品管、血品入出庫管理、輸血反應調查。 2.操作內容:ABO typing、Rh typing、Antibody screening、Cross-matching test、輸血反應調查分析。 1週 (40小時) 臨床鏡檢實習 1.講授內容:鏡檢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包含顯微鏡)、鏡檢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Urine routine/Urine sediment、Pregnancy test、Stool routine/Occult blood、Parasite ova、CSF routine、Body fluid routine、Semen analysis、抽血。 3週 (120小時) 臨床血清免疫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 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品管、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微生物抗原快速檢驗、內外部品管評估、梅毒血清檢驗、微生物血清檢驗、病毒血清檢驗、自體抗體與血清蛋白質檢驗。 2週 (80小時) 臨床生理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心電圖、肺功能、其他(肌電圖/腦波/超音波)、急救課程簡介。 2.操作內容:心電圖、肺功能、其他(肌電圖/腦波/超音波)、CPR。 2週 (80小時) 病理切片與細胞診斷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細胞染色原理介紹、組織切片與細胞抹片製作及染色、基本細胞判讀、特殊染色原理介紹。 2.操作內容:組織石蠟塊切片、染色、非婦科細胞抹片製作及婦科抹片染色、特殊染色觀察、正常及不正常細胞抹片觀察。 1週 (40小時) 醫學分子檢驗實習 1.講授內容:檢體處理作業流程、檢體採檢注意事項、檢驗項目與原理介紹、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結果處理、分子檢驗品質管理。 2.操作內容:核酸萃取、PCR操作及判讀。 1週 (40小時) 實習總時數 以上各實習學科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合計為17週(680小時),各校仍應視需要增加實習週數,以達實習總週(時)數20週(800小時)。 20週 (800小時) 二、實習場所:須為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各校並得依各醫院之規模,於不同教學醫院完成各學科實習。 三、實習補修規定:國內、外學歷報考者,若各學科實習內涵不足或週(時)數未達最低標準,均可至國內各醫學院校補修,並由該校出具證明。 四、實習證明書及實習補修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統一規定如附表1、2。 學校 系(科)醫事檢驗實習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臨床生化實習 1.講授內容:生化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生化儀器種類與檢測項目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檢驗電腦作業、生化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自動分析儀實際上機操作(含校正)、分析前異常檢體之辨識及處理、內外部品管評估、分析後檢驗結果驗證與判讀、Carbohydrates、Lipid profiles、Cardiac markers、Renal function tests、Liver function tests、Hormone tests、Blood gas tests。 2週 (80小時) 臨床微生物實習 1.講授內容:檢體作業流程、採檢注意事項、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P2 Lab 生物安全介紹、生化反應原理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抹片製作、染色及鏡檢、判讀AFS stain、嗜氧性細菌培養與鑑定、厭氧性細菌培養與鑑定、酵母菌鑑定、藥物敏感性試驗、完成檢體收件、接種至後續培養及結果判讀。 3週 (120小時) 臨床血液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血液抹片之製作、血液抹片教學、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血液品管、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推片與染色、血液抹片的判讀、異常或危險值之處理、CBC、Hemostasis (PT, APTT)、WBC分類、RBC morphology。 2週 (80小時) 臨床血庫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備血作業流程、供血作業流程、血庫品管、血品入出庫管理、輸血反應調查。 2.操作內容:ABO typing、Rh typing、Antibody screening、Cross-matching test、輸血反應調查分析。 1週 (40小時) 臨床鏡檢實習 1.講授內容:鏡檢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包含顯微鏡)、鏡檢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Urine routine/Urine sediment、Pregnancy test、Stool routine/Occult blood、Parasite ova、CSF routine、Body fluid routine、Semen analysis、抽血。 3週 (120小時) 臨床血清免疫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 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品管、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微生物抗原快速檢驗、內外部品管評估、梅毒血清檢驗、微生物血清檢驗、病毒血清檢驗、自體抗體與血清蛋白質檢驗。 2週 (80小時) 臨床生理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心電圖、肺功能、其他(肌電圖/腦波/超音波)、急救課程簡介。 2.操作內容:心電圖、肺功能、其他(肌電圖/腦波/超音波)、CPR。 2週 (80小時) 病理切片與細胞診斷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細胞染色原理介紹、組織切片與細胞抹片製作及染色、基本細胞判讀、特殊染色原理介紹。 2.操作內容:組織石蠟塊切片、染色、非婦科細胞抹片製作及婦科抹片染色、特殊染色觀察、正常及不正常細胞抹片觀察。 1週 (40小時) 醫學分子檢驗實習 1.講授內容:檢體處理作業流程、檢體採檢注意事項、檢驗項目與原理介紹、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結果處理、分子檢驗品質管理。 2.操作內容:核酸萃取、PCR操作及判讀。 1週 (40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各實習學科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合計實習總週(時)數達20週(800小時)以上,且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 校 長: (簽章) (學校蓋關防處) 系(科)主任: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之用。 學校 系(科)醫事檢驗實習補修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場所 實習期間 實習週 (時)數 □臨床生化實習 1.講授內容:生化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生化儀器種類與檢測項目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檢驗電腦作業、生化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自動分析儀實際上機操作(含校正)、分析前異常檢體之辨識及處理、內外部品管評估、分析後檢驗結果驗證與判讀、Carbohydrates、Lipid profiles、Cardiac markers、Renal function tests、Liver function tests、Hormone tests、Blood gas tests。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臨床微生物實習 1.講授內容:檢體作業流程、採檢注意事項、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P2 Lab 生物安全介紹、生化反應原理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抹片製作、染色及鏡檢、判讀AFS stain、嗜氧性細菌培養與鑑定、厭氧性細菌培養與鑑定、酵母菌鑑定、藥物敏感性試驗、完成檢體收件、接種至後續培養及結果判讀。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臨床血液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血液抹片之製作、血液抹片教學、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血液品管、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推片與染色、血液抹片的判讀、異常或危險值之處理、CBC、Hemostasis (PT, APTT)、WBC分類、RBC morphology。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臨床血庫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備血作業流程、供血作業流程、血庫品管、血品入出庫管理、輸血反應調查。 2.操作內容:ABO typing、Rh typing、Antibody screening、Cross-matching Test、輸血反應調查分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臨床鏡檢實習 1.講授內容:鏡檢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包含顯微鏡)、鏡檢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Urine routine/Urine sediment、Pregnancy test、Stool routine/ Occult blood、Parasite ova、CSF routine、Body fluid routine、Semen analysis、抽血。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臨床血清免疫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 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品管、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微生物抗原快速檢驗、內外部品管評估、梅毒血清檢驗、微生物血清檢驗、病毒血清檢驗、自體抗體與血清蛋白質檢驗。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臨床生理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心電圖、肺功能、其他(肌電圖/腦波/超音波)、急救課程簡介。 2.操作內容:心電圖、肺功能、其他(肌電圖/腦波/超音波)、CPR。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病理切片與細胞診斷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細胞染色原理介紹、組織切片與細胞抹片製作及染色、基本細胞判讀、特殊染色原理介紹。 2.操作內容:組織石蠟塊切片、染色、非婦科細胞抹片製作及婦科抹片染色、特殊染色觀察、正常及不正常細胞抹片觀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醫學分子檢驗實習 1.講授內容:檢體處理作業流程、檢體採檢注意事項、檢驗項目與原理介紹、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結果處理、分子檢驗品質管理。 2.操作內容:核酸萃取、PCR操作及判讀。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上列所載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共計修習時數  週(  小時)。 校 長: (簽章) (學校蓋關防處) 系(科)主任: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之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放射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考選部選專三字第1010000949號令訂定發布 (註:本實習認定基準業於100年9月14日選專四字第1003302302號公告) 高等考試醫事放射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以後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實習場所及實習補修規定如下: 一、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放射線診斷實習 一般攝影(含乳房攝影、骨質密度)、特殊攝影、血管攝影、心導管技術、牙科攝影、電腦斷層造影、一般超音波(腹部、乳房、骨肌關節及小器官)、婦產超音波、心臟超音波、神經血管超音波、磁振造影 12週 (480小時) 放射線治療實習 遠隔治療技術、近接治療技術、模具製作、模擬攝影(含CT)、放射治療計劃、放射治療品保、放射治療劑量 4週 (160小時) 核子醫學實習 體內分析檢查技術與品保、放射免疫分析技術與品保、核子醫學診斷造影技術(含PET)與品保、核子醫學治療技術與品保 4週 (160小時) 實習總時數 以上各實習學科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合計為20週(800小時),各校仍應視需要增加實習週數,以達實習總週(時)數26週(1,040小時)。 26週 (1,040小時) 二、實習場所:須為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三、實習補修規定:國內、外學歷報考者,若各學科實習內涵不足或週(時)數未達最低標準,均可至國內各醫學院校補修,並由該校或實習機構出具證明。 四、實習證明書及實習補修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統一規定如附表1、2。 附表1 學校 系(科)或 醫院醫事放射實習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放射線診斷實習 一般攝影(含乳房攝影、骨質密度)、特殊攝影、血管攝影、心導管技術、牙科攝影、電腦斷層造影、一般超音波(腹部、乳房、骨肌關節及小器官)、婦產超音波、心臟超音波、神經血管超音波、磁振造影 12週 (480小時) 放射線治療實習 遠隔治療技術、近接治療技術、模具製作、模擬攝影(含CT)、放射治療計劃、放射治療品保、放射治療劑量 4週 (160小時) 核子醫學實習 體內分析檢查技術與品保、放射免疫分析技術與品保、核子醫學診斷造影技術(含PET)與品保、核子醫學治療技術與品保 4週 (160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各實習學科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合計實習總週(時)數達26週(1,040小時)以上,且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 校 (院) 長或醫院院長: (簽章) (學校或實習機構蓋關防處) 系(科)主任或單位主管: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或實習機構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放射師考試之用。 附表2 學校   系(科)或 醫院醫事放射實習補修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場所 實習期間 實習週 (時)數 □放射線診斷實習 一般攝影(含乳房攝影、骨質密度)、特殊攝影、血管攝影、心導管技術、牙科攝影、電腦斷層造影、一般超音波(腹部、乳房、骨肌關節及小器官)、婦產超音波、心臟超音波、神經血管超音波、磁振造影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放射線治療實習 遠隔治療技術、近接治療技術、模具製作、模擬攝影(含CT)、放射治療計劃、放射治療品保、放射治療劑量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核子醫學實習 體內分析檢查技術與品保、放射免疫分析技術與品保、核子醫學診斷造影技術(含PET)與品保、核子醫學治療技術與品保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上列所載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共計修習時數  週( 小時)。 校 (院) 長或醫院院長: (簽章) (學校或實習機構蓋關防處) 系(科)主任或單位主管: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或實習機構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放射師考試之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考選部選專三字第1010000949號令訂定發布 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1日以後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實習場所及實習補修規定如下: 一、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生理疾患職能治療實習 神經系統、肌肉骨骼系統及其他生理疾病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住院及門診職能治療 9週 (360小時) 心理疾患職能治療實習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其他心理障礙者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急性期及復健期之職能治療 9週 (360小時) 小兒職能治療實習 發展遲緩、自閉症、腦性麻痺及其他功能發展障礙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住院或門診職能治療 9週 (360小時) 社區或長期照護職能治療實習 非醫療機構個案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內容包含直接服務或諮詢服務,服務場所可為學校、精神復健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職業重建、長期照護機構或居家職能治療等 9週 (360小時) 實習總時數 以上各實習學科需至少選擇三種不同學科,每學科至少9週(360小時)全時實習,合計27 週(1‚080小時)。 27 週 (1‚080小時) 二、實習場所:須為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實際從事職能治療業務之相關機構。 三、實習定義:係指實際接觸個案照護的經驗,不包含示教練習、見習及機構參訪。 四、實習課程負責人資格:具教學醫院5年以上專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 五、實習教師資格:具教學醫院2年以上專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 六、實習師生比例不得低於1:3(即每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3名學生)。 七、實習補修規定:國內、外學歷報考者,若各學科實習內涵不足或週(時)數未達最低標準,可向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申請至各評鑑合格之實習場所補修,並由該學會出具證明。 八、實習證明書及實習補修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統一規定如附表1、2。 附表1 學校 系(科)職能治療實習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生理疾患職能治療實習 神經系統、肌肉骨骼系統及其他生理疾病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住院及門診職能治療 9週 (360小時) 心理疾患職能治療實習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其他心理障礙者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急性期及復健期之職能治療 9週 (360小時) 小兒職能治療實習 發展遲緩、自閉症、腦性麻痺及其他功能發展障礙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住院或門診職能治療 9週 (360小時) 社區或長期照護職能治療實習 非醫療機構個案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內容包含直接服務或諮詢服務,服務場所可為學校、精神復健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職業重建、長期照護機構或居家職能治療等 9週 (360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至少三種實習學科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合計實習總週(時)數達27週(1,080小時)以上,且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 校 長: (簽章) (學校蓋關防處) 系(科)主任: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實習」係指實際接觸個案照護的經驗,不包含示教練習、見習及機構參訪。 二、實習課程負責人資格需具教學醫院5年以上專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 三、實習教師資格需具教學醫院2年以上專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 四、實習師生比例不得低於1:3(即每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3名學生)。 五、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六、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考試之用。 附表2 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職能治療實習補修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場所 實習期間 實習週 (時)數 □生理疾患職能治療實習 神經系統、肌肉骨骼系統及其他生理疾病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住院及門診職能治療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心理疾患職能治療實習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其他心理障礙者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急性期及復健期之職能治療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小兒職能治療實習 發展遲緩、自閉症、腦性麻痺及其他功能發展障礙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住院或門診職能治療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社區或長期照護職能治療實習 非醫療機構個案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內容包含直接服務或諮詢服務,服務場所可為學校、精神復健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職業重建、長期照護機構或居家職能治療等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上列所載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共計修習時數  週(  小時)。 (學會蓋關防處) 理事長: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實習」係指實際接觸個案照護的經驗,不包含示教練習、見習及機構參訪。 二、實習課程負責人資格需具教學醫院5年以上專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 三、實習教師資格需具教學醫院2年以上專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 四、實習師生比例不得低於1:3(即每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3名學生)。 五、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會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六、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考試之用。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下列粗線框格由應考人填寫 考選部製表 姓名 生日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電話 ( ) 手機 地址 醫療機構名稱 應診科別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開立,並於填寫或勾選註記部分逐項蓋章 診 斷 說 明 身心障礙 發生時間 1.□出生 2.□民國 年 月 日 3.□第一次診斷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部位 影響 1.□書寫 2.□閱讀 3.□坐姿/移位 4.□其他 手冊 (證明) 1.□無 2.□有: 類 度 視覺功能 左眼視力(矯正後) ,右眼視力(矯正後) ;□左眼全盲,□右眼全盲; 左眼視野 ,右眼視野 ;□眼球震顫 □其他(請註明) 上肢功能 慣用手 障礙發生前:□右手 □左手 障礙發生後:□右手 □左手 □書寫困難:抄寫速度: 字/分 □抓握力氣差 □雙手協調不佳 □上臂位移控制差 □右上肢缺失 □左上肢缺失 □其他(請註明) 坐姿/移位 □不能坐,需改成其他擺位應考 □需自備座椅/輪椅應考 □無法久坐,需定時更換姿勢 □需協助提早入考場座位 □其他(請註明) 精神功能 □有障礙(請註明) 其 他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特予證明 醫師: 專科類別及專科醫師科別字號: (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需加蓋醫院關防並加註日期後,方具效力)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考試名稱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考試等級 高等考試 考試類科 應考人簽章 申請日期 民國 102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次 科 目 名 稱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郵戳為憑),依本申請書逕向考選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成績,應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30元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並以掛號寄達。收件人請填寫: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信封右上角並請註明「複查成績」(請參考次頁之格式)。 三、依典試法第23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惟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請使用郵局標準格式信封) 一、來件信封書寫範例(請以掛號郵寄) 二、回件信封書寫範例(請書妥姓名、地址並貼足30元掛號郵資)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入場證編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考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 考試等別   高等考試 考試類科 應考人簽章 聯絡電話 申請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變更項目 □姓名 □地址 (請打ˇ) 原留資料 變更資料 配合事項 (請依需求勾 選,可複選) □寄發入場證變更(限於102年6月25日前申請) □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地址變更(限於102年9月6日前申請) □報名履歷表之通訊地址變更(配合考試製發考試及格證書,限於102年9月18日前申請)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背面影本黏貼處 注意事項: 一、本表請以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並請固貼新式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須加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1份,俾憑處理(傳真後務請來電確認)。 二、逾期提出申請或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申請改註姓名未附戶籍謄本,致未及變更,致考試有關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郵寄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變更地址或姓名」。 四、聯絡電話:(02)22369188轉3706、3708;傳真電話:(02)22361342。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ISO/CNS 27001資安認證,並全程採SSL(Secure Socket Layer)加密機制,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一、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 二、點選「新手上路/送出查詢/操作指引」,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三、點選「我要報名」,可下載應考須知,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Acrobat PDF Reader ) ,下載應考須知讀取器後,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四、請先詳細閱讀「應考須知」後,依考試別點選「我要報名」按鈕或點選考試名稱,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五、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點選同意,繼續報名。 六、曾報名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者,於選擇考試等級、類科與應試條款後,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密碼,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後。依步驟指示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學歷資料、通訊資料、應試資格後,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集體報名者,務請正確點選現在就讀之學校名稱及登打學號,俾利系統資料正確及辦理後續相關作業。 七、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登入。 八、登打姓名時,若屬於罕見字無法登打,請至http://java.sun.com/j2se/1.4.2/download.html下載Java Run Time 軟體,安裝完成後,請點選「需申請造字」按鈕。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鍵入姓名。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字者,請點選『◎』,如<陳大◎>系統將自動產生「罕見字申請表」,請列印後自行書寫姓名造字於該表中,連同報名書表郵寄至考選部。報名過程中,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九、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即可點選下載加密或不加密報名書表(若初次點選未看到報名書表時,請再重新點選下載報名書表),使用可攜式閱讀器(Acrobat PDF Reader)讀取並列印報名書表。開啟加密之報名書表時,請以您的密碼輸入密碼欄方可開啟檔案或選擇不加密檔案,直接開啟。報名書表包含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封面、報名履歷表等,請自行列印,並將繳費憑證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下方。列印時請使用A4尺寸紙張單面列印(嚴禁雙面列印或噴墨列印,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十、產生的報名書表,如報名序號條碼變成灰色長方格時,請移除重新安裝Acrobat Reader 7.0以上版本,請再至「會員專區」下載報名書表,重新開啟並列印。 十一、列印報名書表完成後,請依畫面選擇繳費方式(或點選列印繳款單)。若採信用卡繳費,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請輸入卡號等授權資料後,即可完成繳費程序。若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請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若選擇臨櫃繳款或ATM轉帳,請自行列印繳費單後,前往便利商店、郵局或銀行繳款或ATM轉帳並領取收據。 十二、報名表件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若報名書表應考人基本資料有誤:(一)報名存檔24小時內請至「報名狀態查詢」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報名資料更新請全數更換。(二)報名存檔已逾24小時,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如須更正,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用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更正處必須簽章,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十三、集體報名者,請將報名履歷表於規定截止收件日期(4月26日)前,交由學校承辦人收繳即可,不必寄出。(繳交前,請應考人自行核對履歷表各項資料是否正確、是否已黏貼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吋相片1張、繳款證明及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等。) 十四、在裝入報名信封前,請務必再次檢查報考之類科,如發現確實報考錯誤,請登入「會員專區」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將該筆報名資料註銷,並重新報名(須於報名期限內)。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報考類科、考區,所繳報名費用,除有符合考選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概不退還。 十五、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並已繳費完成後,請於102年4月26日前(含當日,以郵戳為憑)將報名書表、各項應考資格證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郵戳為憑,逾期或費件不全者,即註銷報名資格。 十六、完成網路報名者,請直接選「會員專區」,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包含繳費狀態、審查狀態等。考選部將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未收件(表示試務單位尚未收到應考人郵寄報名書表)、已收件審查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暫准報名等。 十七、家中沒有上網或印表設備時,該怎麼進行網路報名呢?為提升網路報名服務,考選部公布如下全國公共網路服務點供應考人參用: (一)為了方便民眾就近上網報考各項國家考試,已調查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如村里辦公處、公立圖書館、數位機會中心、教會等),共一千餘個,並公告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報名資訊/公共資訊服務點」下,歡迎網友查詢使用。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資源隨時有變動的可能,建議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再行前往,以免白跑一趟。 (二)您亦可利用「網咖」來上網報名與列印報名表件,其收費標準不一,上網費用原則約為每小時30元,列印A4一張約2.5元。 (三)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影印店」、「數位相片沖洗店」。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Email信箱、USB隨身碟或磁碟片中,再送印,收費標準約為黑白A4一張2元,惟部分數位相片沖洗店視黑白列印為彩色列印,收費較昂貴(20元/張),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四)另統一超商所提供的「i-bon」 列印服務,可使用自備儲存卡或USB隨身碟儲存未經加密保護的報名書表後,再送印。 (五)最後提醒您,在使用以上各項服務時,因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十八、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自102年4月16日起至4月25日下午5時止,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最後截止期限,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網路報名登錄起訖時間: 自102年4月16日起至102年4月25日下午5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各項規定,如因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報名資料確認傳送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考區、類科,輸入各項資料時請謹慎小心。 ※確定列印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註,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報名履歷表請貼妥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吋相片,並將繳款證明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下方;申請暫准報名者,須將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郵寄報名表件, 完成網路報名 程序。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繳款方式 請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後,由網路報名系統自行列印繳款單,於規定期限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國家考試報名費後,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便利商店繳款,包括7-11、全家、萊爾富及OK便利商店 (二)郵局櫃檯繳款 (三)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五)透過ATM進行轉帳 (六)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七)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八)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ATM轉帳明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WebATM(全國繳費網)轉帳明細表,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繳款憑證(收據)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以免字跡遭覆蓋,模糊不清而無法辨識。報名書表(含繳款單)具關連性,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含繳款憑證)。 二、繳款流程 (一)便利超商、郵局、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二)透過ATM方式繳款 1.ATM操作流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ATM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15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1)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2) 收款人:考選部 (3)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14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30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16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3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記錄訂單編號、 授權日期與授權碼 ※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及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若應考人對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去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五)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1.繳款說明 應考人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交易明細表,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之安裝。(安裝方式https://ebill.ba.org.tw/CPP/DesktopDefault.aspx) ※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繳款流程 (六)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4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2再按9)洽詢;帳務問題請於9:00-18:30洽詢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8)。 三、補費作業 (一)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於繳款期限內請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ATM轉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跨行匯款等繳款方式,收執聯載明「102年第二次專技高考○○○類科考試補費」及「補件編號:○○○」,傳真至(02)22361342,傳真完成後並以電話(02)22369188轉3706、3708通知本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確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號:822 轉入帳號: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轉入金額: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二)應考人如已逾繳款單規定繳款期限,請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匯票受款人:考選部(高等考試:1100元),掛號寄至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 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信封上空白處請書寫「102年第二次專技高考○○○類科考試補費」及「補件編號:○○○」。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ATM轉帳明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網路ATM繳款憑證等繳款證明,請自行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下方。 (二)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與繳款單上之轉入帳號具關聯性,為確保應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確認繳費收據之帳號與報名序號是否相符。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類別 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退費手續 退費金額 退件 1.逾期報名 報名資料審查完成後,由業務司通知報考人退件理由,並列冊統一辦理退費。 由考選部主動退費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2.經審查不合格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溢繳 3.應考人重複繳費 應考人須於繳費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檢附: 1.退費申請書 2.繳費證明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4.應考人溢繳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45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因故 無法 參加 考試 5.應考人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 考試前後10天內 檢附: 1.退費申請書 2.入場證 3.天然災害里長證明或傷病住院證明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6.考試延期一週以上致應考人無法參加考試 考試延期公告日起一週內 檢附: 1.退費申請書 2.入場證 一律退還報名費1/2 備註: 一、退費申請書:請見次頁申請書,或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下載。 二、手續費及郵資60元:包含收費手續費15元、退費手續費20元及退費掛號郵資25元。 三、郵寄地址:請以掛號寄至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考試名稱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考區 考試 等級 高等考試 類科 申請退費事由 應扣除費用 申請退費金額 □重複繳費,金額 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退費手續費及郵資60元。 元 □溢繳費用,金額 元。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45元。 元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 扣除收費手續費、退費手續費及郵資60元。 元 □因考試延期一週以上,無法參加考試。 一律退還報名費1/2。 元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傷病住院證明 申請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審核欄】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需補件: 。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 元。 承辦單位 承辦 人 科長 單位 主管 註:手續費及郵資:包括收費手續費15元、退費手續費20元及退費掛號郵資25元,合計60元。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暫准報名切結書 考  區 考區 類科名稱 姓  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公: 行動電話: 宅: E-mail: 學  歷 畢業學校名稱 科、系、組、所名稱 一、本人因未及於考試報名截止日前繳驗報考類科考試規則規定之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請同意本人暫准報名本次考試,茲勾選原因與聲明如下: □本人係以本國學歷之應屆畢業生或牙醫學系在學學生,已繳驗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尚未繳驗之文件為: 1.□畢業(學位)證書。 2.□實習證明書(102年 月 日實習期滿)。 3.□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證明。 □本人係以外國學歷報考,已繳驗護照影本、就學期間入出境紀錄及下列文件: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 □已驗證 □未驗證。 2 □在學全部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 □已驗證 □未驗證。 3.□實習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 □已驗證 □未驗證。 4.□學歷甄試或其他考試及格證明: □已驗證 □未驗證。 5.□國內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 【須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正辦理驗證中】 二、本人充分瞭解,所應補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應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寄達(郵戳為憑,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或傳真(02-22361342)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並經審查通過,始完備報名考試要件,正式獲准參加考試。 (一)以前項本國學歷報考者,應於102年7月1日以前傳真或寄達(由學校集體報名且學期結束後由學校集體彙送本部者,不須另行寄送)。 【於上開時間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或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證明者,雖取得考試承辦單位先行核發加註有「暫准報名」之入場證,惟前開證明文件影本至遲應於考試當天第1節考試前補驗,始得參加考試;若寄(傳)送之證件經審核不合格者,本人願接受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之處分,已應試各科成績不予計算,絕無異議。】 (二)以外國學歷報考者,應於102年6月3日以前寄達。 本人申請准予暫准報名,茲切結同意依限繳驗畢業證書影本及應繳驗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本人未於期限內補驗,即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亦不得要求退費,絕無異議。 立書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102年 月 日 報名序號 ※非申請暫准報名之應考人,無須繳附本切結書。

※※※※※※※※※※※※※※※※※※※※※※※※※※※※※※※※※※※※※※※※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應 考 須 知 ※※※※※※※※※※※※※※※※※※※※※※※※※※※※※※※※※※※※※※※※ ※特別注意事項※ 一、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102年4月16日起至4月25日下午5時止。 二、應屆畢業者,務請正確點選現在就讀之學校名稱及登打學號,並請將報名履歷表、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及暫准報名切結書於報名截止收件日期(102年4月26日)前,交學校承辦人員以集體報名方式辦理。 三、本考試採電腦化測驗,因囿於各考區試區標準電腦試場座位數,考選部將按應考人試區志願順序及完成網路報名系統所載錄之時間順序,安排應試考區試區。 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102年4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 月 日 星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2 4 16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1.報名有關規定 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3.申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說明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應考資格表 2.考試日程表 3.業務主管單位聯絡電話 4.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5.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6.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一律網路報名 102 4 25 四 報名截止(網路報名系統下午5時準時關閉,逾期將無法報名。) 102 4 26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必須郵寄報名書表(以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 102 7 8 一 1.寄發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俾利寄達。 2.如於7月12日尚未收到本考試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 試區查詢 102 | 102 7 | 7 20 | 23 六 | 二 舉行考試 1.電腦化測驗應試程序及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1.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日程表 2.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日程表 102 7 26 五 公布母版試題及答案 母版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 102| 102 7 | 7 26 | 30 五 | 二 受理試題疑義 1.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2.依規定須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5日內提出 1.網路申請方式。 2.申請程序參見考選部網站「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或本須知第19頁。 102 9 16 一 1.預定榜示日期:102年9月16日 2.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榜示日起3日內寄發,各節次均缺考者不予寄發) 1.榜示及複查成績 2.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於榜示後7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成績計算規定 2.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3.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2 9 | 9 17 | 26 二 | 四 受理複查成績 1.複查成績說明 2.依規定須於榜示之日次日起10日內提出 (郵戳為憑)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信封格式) *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     目  錄 頁次 壹、重要日期摘要 1 貳、業務主管單位聯絡電話 2 參、應考資格 3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4 伍、電腦化測驗試區 4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5 柒、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12 捌、其他注意事項 15 玖、電腦化測驗應試程序及注意事項 16 拾、電腦化測驗偶發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18 拾壹、試題疑義 19 拾貳、及格標準及成績計算方式 19 拾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20 拾肆、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1 拾伍、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使用說明 22 拾陸、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2 拾柒、常見Q&A 22 附件 附件1 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 26 附件2 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27 附件3 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8 附件4 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9 附件5 各應試科目題數、考試時間及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彙整表 30 附件6 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證明書 32 附件7 藥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證明書及補修證明書 33 附件8 醫事檢驗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證明書及補修證明書 36 附件9 醫事放射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證明書及補修證明書 42 附件10 職能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證明書及補修證明書 45 附件11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8 附件12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49 附件13 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51 附件14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52 附件15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56 附件16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59 附件17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60 附件18 暫准報名切結書 61 特別提醒事項 ※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系統報名時間為102年4月16日起至4月25日下午5時止,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最後截止期限前,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 應考人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繳費後須於102年4月26日(含當日)前以專函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 ※ 應考人自行擇定之類科,一經報名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本考試採電腦化測驗,因囿於各考區試區標準電腦試場座位數,請於報名時依序選填志願考區,考選部將按應考人志願順序及完成網路報名系統所載錄之時間優先順序,安排應試考區。 ※本考試舉行期間,除第1節考試預備時間為20分鐘外,其餘各節考試預備時間均為5分鐘,請應考人準時入場應試。 ※應考人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電腦化測驗專區」進行線上應試模擬練習,或查看電腦化測驗應考人注意事項、電腦化測驗作答操作說明,藉以熟悉應試注意事項及應試系統操作方式。 ※各電腦試場均開放冷氣、室溫偏低,請自備保暖衣物禦寒。 壹、重要日期摘要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2年4月16日至 4月25日下午5時 1.一律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4月25日下午5時準時關閉,逾時無法受理報名。 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詳見附件14 (第52頁)。 2 截止收件 102年4月26日 (郵戳為憑)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3 寄發入場證 預定102年7月 8日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表資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寄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7月12日後尚未收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專技考試司第四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1天第1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4 考試 102年7月20日 至7月23日 分梯次舉行 各應考人實際應考日期,以考選部寄發入場證上之日期為準(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3、附件4)。 5 公布母版試題及答案 102年7月26日 本考試併同航海人員考試(舊案補考)7月24日至7月25日舉行。母版試題及答案將於全部筆試試畢次日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6 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102年7月26日至7月30日 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5日內(詳見第19頁)。 7 榜示 預定102年9月16日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8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榜示之日起3日內寄發 1.應考人如未收到,請於榜示後5日內來電查詢。 2.各節次均缺考應考人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專技考試司第四科辦理。 9 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詳見第20頁)。 10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預定102年10月中旬 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考試及格人數,依「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酌予調整,在此之前請勿催詢。 貳、業務主管單位聯絡電話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連絡方式及地址 報名、證件補驗、 考試及複查成績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 專技考試司第四科 電話:(02)22369188轉3706、3708 傳真:(02)22361342 網址:http://www.moex.gov.tw 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網路報名 系統異常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第三科 電話:(02)22369188轉3288、3325 試題疑義申請 考選部 題庫管理處第二科 電話:(02)22369188轉3310 入場證、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 郵寄及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電話:(02)27031604轉27、29、39、59 傳真:(02)27037981 地址:10658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89號9樓 考試及格證書 規費繳納 考試院 出納科 電話:(02)82366179 網址:http://www.exam.gov.tw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 考試及格證書 發給 考試院 第一組第二科 電話:(02)82366211 醫事人員證書 行政院衛生署 醫事處 電話:(02)85906666轉6158、6159 網址:http://www.doh.gov.tw 地址:10341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獸醫師證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動物防疫組 電話:(02)23431420 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 參、應考資格 一、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詳附件1(第26頁),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表詳附件2(第27頁)。 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7條但書規定,應考人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不得應考: (一)醫師法第5條各款規定: 1.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2.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3.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 (二)藥師法第6條各款規定: 1.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2.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3.依本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 (三)醫事檢驗師法第6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 (四)醫事放射師法第6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任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 (五)助產人員法第7條各款規定: 1.曾犯墮胎罪,經判刑確定。 2.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3.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4.受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考試及格。 5.依本法受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處分。 (六)物理治療師法第6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 (七)職能治療師法第6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廢止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 (八)呼吸治療師法第6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呼吸治療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任呼吸治療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九)獸醫師法第6條各款規定: 1.經撤銷獸醫師證書者。 2.經廢止獸醫師執業執照,未滿1年者。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另依前開各職業管理法規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應考人如有上述情狀,請審慎考慮是否報名各該類科考試。 四、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1)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2)冒名頂替。 (3)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4)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5)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上述(2)至(4)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3(第28頁)。 (二)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4(第29頁)。 二、各應試科目題數、考試時間及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彙整表詳見附件5(第30頁) 三、各類科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醫事類項下查詢。所列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伍、電腦化測驗試區 一、本考試分設臺北、臺中、臺南及高雄4考區,請於報名時依序選填前3志願考區,報名後不得更改。考選部將按應考人所填志願順序,及完成網路報名系統所載錄之時間優先順序,安排應試考區及試區。 二、各考區經考選部認證通過之電腦化測驗試場如下表,考選部將視各類科報名人數安排應試試區,應考人應試日期、試區、試場於寄發入場證時一併通知,並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不另刊登報紙)。 考區 經考選部認證通過之電腦化測驗試場 臺北 考選部國家考場、華夏技術學院、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輔仁大學 臺中 修平科技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僑光科技大學、靜宜大學 臺南 東方設計學院、崑山科技大學 高雄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正修科技大學、輔英科技大學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1日,分別在臺北、臺中、臺南及高雄等4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應考人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點選網路報名選項,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請洽02-22369188轉3288、3325考選部資訊管理處第三科) 主站: 新站: 二、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及繳款單(或信用卡繳款紀錄),完成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書表以掛號郵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報名日期:自102年4月16日起至4月25日下午5時止。 四、報名方式: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附件14,第52頁)完成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列印報名書表並完成繳費,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五、報名收件截止日期:102年4月26日(含當日)以前(郵戳為憑)。 六、報名郵寄地點: 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 七、報名應繳下列費件: 應繳費件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繳費收據 1.報名費新臺幣1,100元,應考人可透過便利商店、郵局、農漁會信用部、銀行、ATM轉帳、網路信用卡或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請將繳款收據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下方。 3.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件15(第56頁)。 4.退費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件16(第59頁)。 (2) 國民身分證 正、背面 影  本 1.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1份,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不可遺漏。 2.應考人如未取得國民身分證,仍請按一般網路報名程序上網註冊(請點選外國人身分),身分證字號欄位請登打護照號碼,如已完成申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者,報名履歷表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一律填寫10碼之統一證號。 3.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應繳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須含國籍、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並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影印本。 4.外國人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請黏貼護照影本(須含國籍、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及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影印本。 (3) 正面脫帽 半身相片 1.最近1年內1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張(生活照不合規定)。 2.背面請書寫姓名、第1志願考區、報考類科,固貼在報名履歷表右下角指定處。 (4) 報名履歷表 1.報名書表請以白色A4紙張單頁列印。 2.黏貼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及相片1張。 3.除「審查人員簽章」與「入場證編號」欄勿填寫外,請確實填載各項資料。 (5) 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5) 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5) 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1.應考人視報考類科繳交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未齊全者,須併繳切結書(如附件18,第61頁)。 (1)應屆畢業生及報考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之牙醫學系在學學生,請將報名表件交由所就讀學校承辦人員,以集體報名方式辦理,須繳交: 報名履歷表。 暫准報名切結書(如附件18)。 學生證正、背面影本(須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 (2)牙醫師(一)(應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須繳驗: 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之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6,第32頁)或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3)牙醫師(二)(應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須繳驗: 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格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影本及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4)藥師,須繳驗: 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102年6月1日以後畢業者另須繳驗藥學實習證明書或實習補修證明書影本(如附件7,第33~35頁)。 (5)醫事檢驗師,須繳驗: 畢業(學位)證書: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畢業(學位)證書影本,102年6月1日以後畢業者另須繳驗醫事檢驗實習證明書或實習補修證明書影本(如附件8,第36~41頁)。 以高等檢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醫事檢驗師類科及格證書影本。 (6)醫事放射師,須繳驗: 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101年1月1日以後畢業者另須繳驗醫事放射實習證明書或實習補修證明書影本(如附件9,第42~44頁)。 (7)職能治療師,須繳驗: 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102年6月1日以後畢業者另須繳驗職能治療實習證明書或實習補修證明書影本(如附件10,第45~47頁)。 (8)呼吸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須繳驗: 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9)助產師,依應考資格分別繳驗: 畢業(學位)證書: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醫事人員證書及畢業(學位)證書:以領有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士證書及(護理)助產研究所畢業資格報考者。 考試及格證書及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須繳驗普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暨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正本。 (10)獸醫師,依應考資格分別繳驗: 畢業(學位)證書: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系二年制技術學院畢業生報考獸醫師考試者,其畢業證書須載明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另繳學校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實習證明或成績單影本)。 考試及格證書及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須繳驗普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暨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正本。 以高等檢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證書影本。 (1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規定,所稱「普通考試相當類、科」係指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相當類、科考試,不包括專技人員檢覈筆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或銓定考試。其有關服務年資之計算係自普通考試錄取榜示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1日止(惟職務服務證明文件須敘明其開立時已任有關職務年資滿4年)。第6項規定,所稱「有關職務」,指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之經歷,其服務年資以專任者為限。 2.依99年6月10日考選部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第39次會議決議:自100年6月起,醫事院校各科系畢業生,若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時,須另出具實習證明或成績單影本,經審查通過後,始准予報考。 3.前開繳驗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1)繳驗之各項證件,除有關服務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外,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 (2)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4.國內101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之應屆畢業生及報考牙醫師(一)考試之在學學生報名相關規定: (1)應屆畢業學生於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請一律先行填繳學生證影本(正背面)及暫准報名切結書1份(如附件18,第61頁)。 (2)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之應考人,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請於102年7月1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補驗,未完成補驗者,考選部於寄發之入場證上均加註「暫准報名」字樣。 (3)應考人接獲之入場證上有加註「暫准報名」者,至遲於考試第一節考試開始前,將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或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證明文件影本(不得以成績單代替),交由各試場監場人員收轉試務單位查驗(證件右上角請先行填寫考區、類科、入場證編號以便查對,切勿繳交正本),如考試當天未攜帶上開證件者,或繳驗之證件經查證不符合所報考類科之應考資格者,均不准入場應試,如有入場應試情形,其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 5.以外國學歷報考前開各類科考試者,須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實習證明、服務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均須繳驗經 驗證之正本)。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請附繳載有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貼附相片及就學期間入出境章戳紀錄之影本,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如效期過期重新申辦者,請就近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辦入出境證明)。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影本,有關就學期間入出境資料,請先劃記,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4)自100年7月開始,應考人以國外學歷報考,經專技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考選部即發給「應考資格合格通知函」,如應考人再次報考相同類科考試時,在應考資格尚未修正前或該通知函有效期間內,僅須出具前揭通知函影本即可報考。 6.以外國學歷報考牙醫師(一)考試者,除須繳驗前開規定之各項證件外,若為美國、日本、歐洲(所稱歐洲,係指歐洲聯盟會員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地區或國家以外之牙醫學系畢業生,尚應檢具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之證明文件。前開九大地區或國家以外之牙醫學系畢業生,若係於民國91年1月18日前已畢業或已入學並於91年1月18日後畢業者,亦可繳交通過美國牙醫師學會(The American Dental Association)之國家牙醫師考試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ssion On National Dental Examination) 辦理之第1階段及第2階段考試及格證明之影本及中文譯本各1份(均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中文譯本亦得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作為學歷採認之證明,得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 7.以外國學歷報考牙醫師(二)考試者,除須繳驗前開規定之各項證件外,另須繳驗國內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經國內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有關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若為美國、日本、歐洲(所稱歐洲,係指歐洲聯盟會員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尚應檢具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之證明文件。。 【註】依行政院衛生署99年8月23日衛署醫字第0990209797號 公告,持國外牙醫學系(科)畢業之學歷證明文件,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格後,需向該署申請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另依前揭考試有關規定,應於完成臨床實作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後,始得報考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 八、郵寄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項目 說明及注意事項 核校資料正確無誤 及 報名表件 裝  袋 1.報名書表下載列印後,郵寄前應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下方,並請詳加核對報名履歷表各欄資料是否正確(尤其考區、類科、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E-mail、地址(102年10月底前不致變更)、畢業學校、科系等)。 2.檢查無誤後,請將(1)報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依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左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整裝入已密實黏貼報名專用信封封面之大型標準B4信封內(請勿摺疊)。 3.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郵寄方式 報名表件請用限時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件寄遞,發生遺失或遲誤致無法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變  更 通訊地址 或 姓  名 1.應考人於寄出報名書表後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務請以掛號專函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申請表格式如附件13,第51頁)。 2.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俾利查對登記(查詢時亦同)。 3.若未以專函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登載更名戶籍謄本正本,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九、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俾憑審查。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試務處傳真電話24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1342),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分機3706、3708)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prof41@mail.moex.gov.tw 2.郵件主旨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十、考試前,應考人若有關於報名疑義事項及補繳證件等事宜,請撥前揭試務電話洽詢。 十一、申請特別照護應試者注意事項 (一)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擬申請特別照護措施者,請於網路報名時在「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欄及報名履歷表之「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欄註明,並於報名時附繳「特別照護措施申請表」。經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考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2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17點辦理。 第5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 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6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9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10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1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12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13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4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16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17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18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5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詳見附件11,第48頁)及相關證明文件。 柒、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9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且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三、至101年7月底止,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125款,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項下。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四、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款) 品牌:FUH BAO(共15款) 品牌:kolin(共2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80TV 品牌:Paddy(共4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2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21款) Pierre cardin(共5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款) SANYO(共2款)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CK-07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CK-08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UB UB-206-W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CK-24 UB UB-800-P 品牌:UB(共21款) Pierre cardin(共5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CK-19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CK-11 UB UB-212-B UB UB-266-G CK-26 UB UB-850-P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Pierre cardin及UB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如:Y為黃色、W為白色)。 4.CASIO SL-760LC及CASIO fx-82SOLAR等2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 選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三、依試場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四、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五、每節考試前,應考人應自行檢查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等別、類科、科目及試題之等別、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六、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另時值颱風季節,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及早因應,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七、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立即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電話02-22369188轉分機3706、3708;傳真:02-22361342),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玖、電腦化測驗應試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電腦化測驗,係指一人一機使用電腦及滑鼠輸入裝置,將測驗式試題答案點選於電腦螢幕上之方式作答,請事先自行熟練電腦及滑鼠之操控。 二、入場就座: (一)應考人請攜帶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進入電腦試場,並配合監場人員導引,依當節排定之座號(例如A01)就座,不得任意更換座位。 (二)應考人禁止攜帶飲料、食物進入電腦試場,並請保持安靜。個人書籍文件、物品、手機等須置於指定位置,並將入場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平整置放於應試座位上之指定位置,俾利監場人員查驗身分。 三、登入應試系統:監場人員將統一說明相關注意事項,應考人請仔細聆聽,並聽從監場人員指示,確認就座之座號無誤後,使用滑鼠點選電腦螢幕上的鍵盤圖示輸入身分證字號進行登入。 四、核對電腦顯示資訊:登入完成後,應考人請仔細核對螢幕上顯示之資訊(考試名稱、類科、科目、姓名、入場證號、座號),如發現不符,請立即向監場人員提出。 五、選擇是否顯示應試成績:應考人當次第一節考試時,可選擇每節考試結束後是否顯示當節成績,及當次考試結束後是否顯示各科成績。 六、瀏覽試場規則:應考人可於螢幕上瀏覽試場規則,或點選「進入練習」選項進行模擬作答練習,以熟悉應試系統介面。 七、開始作答: (一)考試時間開始時,系統自動切換應考人電腦進入應試畫面。 (二)考試剩餘時間開始倒數計時,與試題同時顯示於螢幕上。 (三)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各科目測驗式試題均為單一選擇題,請就各題選項中選出一個最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四)應試作答時,每位應考人電腦螢幕畫面顯示之試題及選項順序均不相同(即同一試題之(A)、(B)、(C)、(D)四個選項次序不同)。 (五)應考人開始逐題使用滑鼠點選試題選項進行作答。 (六)試題以每次一題方式顯示於螢幕畫面上,依試題長度不同,應考人可視狀況,使用螢幕捲軸,瀏覽試題。 (七)應試系統於螢幕顯示「考試名稱」、「類科」、「姓名」、「座號」、「科目」、「入場證號」、「考試題數」、「已作答題數」、「未作答題數」、「剩餘時間」等資訊,並提供切換至上一題或下一題,與瀏覽作答情形及輔助作答註記等功能,以利應考人瀏覽試題及作答。如有試題訊息通報時,將直接顯示於畫面上方「重要訊息」區,點選滑鼠進一步閱讀完整內容,並請注意參考螢幕上顯示之系統狀態與應試剩餘時間。 八、遇有電腦故障等問題時之處理: (一)應試中若有電腦故障或系統操作等問題,請立即舉手通知監場人員處理。 (二)如因電腦故障需更換座位應試時,須經監場人員許可後,始可更換。 (三)應考人經更換座位,必須自行重新登入,並確認應試資料無誤,並補足延誤時間。 (四)應考人不得主動要求更換應試座位,並不得故意破壞電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分。 九、結束作答: (一)考試開始45分鐘內,應考人不得結束考試離開電腦試場。 (二)考試開始45分鐘後,應考人如欲提早繳卷,請點選應試系統「結束考試」按鈕,並經二次確認後,方得結束考試。 (三)應考人結束作答後,請安靜離開電腦試場,已經結束作答之科目即視同繳卷,不得要求再行進入系統應試。 (四)各節應試時間倒數計時終了後,系統自動控制結束考試,應考人不得繼續作答。 十、即測即評: (一)選擇每節考試結束後顯示當節成績者,則應考人該節結束考試或考試時間終了時,電腦螢幕上即顯示當節該應試科目考試結果;選擇當次考試結束後顯示各科成績者,於當次考試最後一節結束後,電腦螢幕上將顯示當次考試全部應試科目考試結果。 (二)惟該考試結果僅供參考,其正式成績,須以榜示後考選部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為準。 十一、試場全面清場:各節考試時間終了後,監場人員將進行電腦試場全面清場,請應考人儘速離開試場至指定場所休息,靜待下一節考試開始。 十二、應考人可於考試前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之電腦化測驗專區點選「電腦化測驗模擬作答網站」,進行線上應試模擬練習,藉以熟悉測驗作答流程,或查看應試系統影音導覽專區,點選「電腦化測驗應考人注意事項」、「電腦化測驗作答操作說明」觀看操作解說,藉以熟悉應試注意事項及應試系統操作方式。 拾、電腦化測驗偶發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依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規定,電腦化測驗遇有偶發事件時,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進行考試時: (一)考試期間發生者,如考試係分區舉行,應通知所有考區停止考試;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 (二)各科試題發出後,如發生本條所定重大事故致停止考試時,試卷應立即全部收回,其考試時間不足1/2者,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已超過1/2,該科目不再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其成績計算由典(主)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三)考試進行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應考人因緊急避難離開座位或試場者,事故結束後應即返回試場座位繼續作答,並得由試區主任按所延誤時間補足考試時間。 二、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遇有第十二條規定以外之事故,造成電腦試場資訊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致全部或部分科目之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不能進行考試時: (一)考試舉行前發生者,該項考試應另行擇期舉行,並由辦理試務機關發布考試延期公告。 (二)考試期間發生者,僅就無法繼續應考之應考人停止考試,其他未受影響之應考人繼續應試。 (三)前款停止考試之應考人,其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得使用第二套試題或另行擇期舉行考試。但應考人已提前自行結束作答者,如系統已完整登錄作答成績者,依系統登錄之成績計算,不得補考。 (四)考試進行期間遇有重大事故,應考人未得監場人員疏散許可即擅離試場者,該科目依已作答內容計分。 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因偶發事件而經決定全部(或部分)考試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時: (一)僅部分科目另行擇期舉行時,得將其他科目之節次提前舉行,或選擇較晚之節次舉行,或於考試進行期間另增加節次舉行,或於該考試全部科目考畢後另行定期舉行。 (二)全部科目無法於原定時間舉行考試時,應另擇期舉行。 (三)另行擇期舉行考試時,應重新命題,但經典(主)試委員長確認無洩題之虞時,得採用原命題或其副題。 (四)另行擇期舉行考試時,辦理試務機關應於事件發生後10日內,發布考試延期公告。 四、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考試發生涉及典試且本辦法各條未定其處理辦法之偶發事件,由典(主)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決定處理方式。 拾壹、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於本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5日內(受理截止日為102年7月30日),以下列方式之一向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二科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一)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二)網路線上申請: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新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三、網路線上申請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30MB為上限。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相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考量網路資源有限,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四)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確定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102年7月30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二科申請(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四、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五、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六、本考試母版試題及答案將於本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102年7月26日),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拾貳、及格標準及成績計算方式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規定,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二、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物理治療師類科之神經疾病物理治療學、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或職能治療師類科之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小兒職能治療學,其中任一科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拾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榜示日期:預定於102年9月16日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榜示之日起3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於榜示後5日內尚未收到,請來電洽詢。 三、考試及格證書規費繳款單:榜示及格者,將併同及格通知函一併以掛號方式寄發。 四、證書規費: (一)考試及格證書規費512元(請依所附證書規費繳款單辦理),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完成繳費者,考試院憑以寄發考試及格證書。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繳費,其考試及格證書,考試院則不予寄發。繳費完成後,繳款證明或收據聯請自行留存,無須繳回。 (二)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得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費用: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免徵本費用。 (三)請領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證書規費1,512元。(請依所附證書規費繳款單辦理) (四)請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獸醫師證書規費1,000元。(限用郵政匯票方式辦理,受款者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五)依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同類別醫事人員、獸醫師不得重複領證,故經他種考試及格,已向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領有「同類別」醫事人員、獸醫師證書者,僅須繳交考試院及格證書規費512元。 (六)以上各項證書規費如有調整,依新標準實施。 五、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複查成績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請以掛號專函逕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憑以辦理。 (三)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以1次為限,並應以書面方式提出(格式如附件12,第49頁,請自行影印使用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請依第50頁規定之格式辦理),並一併繳送下列各件: 1.複查成績申請書,須載明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申請日期、複查之考試等級、類科、科目名稱,並請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2.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影本不採)。 3.回件信封(請書妥姓名、地址並貼足30元掛號郵資)。 (四)依典試法第23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1.申請閱覽試卷。 2.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3.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4.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六、考試及格證書寄發時程說明: 所有及格人員資料係於榜示之日起解密,始得開始及格人員請證資料製校相關作業,為免證書資料訛誤,及格人員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學歷、地址等)均需經登打、數次核校、更正等程序。考選部於及格通知函列有考試及格臨時證明欄,另考試院與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行同步發證作業,諒已儘可能保障及格人員權益。本考試及格證書預定於102年10月中旬寄發,在此之前請勿催詢(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本考試及格人數,依「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酌予調整)。 拾肆、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考試代碼為:「10210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102年7月20日舉行考試首日起。 (三)查榜時間:榜示之日起(預定102年9月16日榜示之日起,惟仍須視實際放榜日期而定)。應考人可透過考選部電話語音系統查榜,亦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看榜單。惟電子榜單須經榜示之後,方能正式確定,作業時間約需20分鐘。 拾伍、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代碼: 1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進入建議留言 4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進入傳真留言 6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陸、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站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拾柒、常見Q&A Q1:網路報名完成後,是否仍郵寄報名書表? A1:是。應考人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須列印報名書表,繳費後,於102年4月26日前(含當日)以專函掛號郵寄考選部(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 Q2:欲以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A2: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可以下列3種方式查詢密碼,分別為: (一)「透過輸入曾使用本系統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二)「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三)「透過Email取得密碼」。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二)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三)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或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電話:(02)22369188轉3288、3325。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注意大小寫),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登入。 Q3:網路報名時,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A3: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報名資訊/公共資訊服務點」下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應考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7-eleven之ibon列印。 Q4:網路報名書表資料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A4:(一)如報名資料存檔在24小時以內,且繳款狀態屬繳款中,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二)如報名存檔已超過24小時,或繳款狀態屬已繳款,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若確有修改之需要,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更正後請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Q5:無國民身分證之應考人應如何報名考試? A5:應考人如未取得國民身分證,仍請按一般網路報名程序上網註冊(請點選外國人身分),身分證字號欄位請登打護照號碼,如已完成申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者,報名履歷表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一律填寫10碼之統一證號。 (一)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繳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須含國籍、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並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影印本。 (二)外國人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繳護照影印本(須含國籍、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及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影印本。 Q6: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A6: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一)郵寄: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並於信封上書明下列各項。 1.收件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註明「類科:○○」、「考區:○○」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若已遺忘,請先以電話02-22369188轉3706、3708查明)。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傳真:若為不需正本之證明文件,可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電話:02-22361342,試務處傳真電話24小時均有受理),請於傳真資料上註明「類科:○○」、「考區:○○」及「補件編號:○○○」,並請於傳真後以電話確認是否完成補件(電話: 02-22369188轉分機3706、3708)。 Q7:列印報名表應使用何種紙張?是否橫向列印? A7:(一)請用A4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無需橫向調整。 (二)請單面列印,並將封面固貼於B4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以掛號郵件寄出,以完成報名程序。 Q8:產生的報名書表,如報名序號條碼變成灰色長方格或報名表資料會有歪斜情形時如何處理? A8:(一)請檢查報名書表檔案是否正常,並檢查印表機是否列印正常。 (二)建議先將Acrobat reader 程式移除,重新安裝Acrobat reader 7.0以上版本,再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會員專區」登錄後,點選左方列表「下載報名書表」,重新下載。 (三)請使用雷射印表機列印;或將您的印表機設定為較高品質再進行列印,以免書表上之條碼因墨水暈問題而無法正常讀取。 Q9:報名後至榜示前,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申請? A9: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前10日,填具申請書(詳附件13,或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以傳真(傳真電話:02-22361342)或掛號函知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更正(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背面須由戶政機關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若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Q10: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為何至「會員專區」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顯示為「已收件審查中」)? A10:(一)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填具報名資料,將報名表件及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寄送本部後,本部於收到報名表件後登錄系統,應考人網路報名狀態即會更新為「已收件審查中」(即表示本部已收到應考人的報名表件)。 (二)本部經分件處理應考人寄達之報名表件後,係以人工進行應考資格審查。 (三)本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未收件、已收件審查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等。惟因考試報名人數、應考資格複雜程度不一,應考資格審查作業時間不盡相同,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本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惟至遲在考試舉行一個月前均會完成審查作業,更新網路報名狀態。 (四)應考人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考試承辦科查詢。 Q11:快考試了,尚未收到入場證,如何處理? A11:(一)考試入場證預定於102年7月8日寄發,應考人如於7月12日尚未收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 (二)如時間已經很接近考試舉行日期,應考人可先以電話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確認考場後,於考試當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40分鐘,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三)本考試試場預定於102 年7月8 日起開放網路查詢,應考人可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若有疑義,請逕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查詢。 Q12:考試當天若未攜帶入場證,可否應試? A12:考試當天應攜帶入場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應試,若未攜帶入場證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若當節考試即將開始,無法及時申請補發時,可向監場人員說明,由監場人員先行核對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於報名履歷表加按左手拇指印紋並簽名後准予先行應試,俟該節考試結束後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Q13:補繳報名費或欲申請退還報名費應如何辦理? A13:(一)補繳報名費(包括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受款人:考選部),並請於匯票或收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類科:○○」、「考區:○○」及「姓名」,再按前揭Q7補件方式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憑辦。 (二)欲申請退還報名費者:請依第59頁退費作業規定,檢附退費申請書(如附件17,第60頁)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憑辦。 Q14:考選部有無提供應試模擬系統供應考人練習作答? A14:應考人可於考試前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之電腦化測驗專區,點選「電腦化測驗模擬作答網站」,進行線上應試模擬練習,藉以熟悉測驗作答流程,或查看應試系統影音導覽專區,點選「電腦化測驗應考人注意事項」、「電腦化測驗作答操作說明」,觀看操作解說,藉以熟悉應試注意事項及應試系統操作方式。 Q15:東方設計學院校址為高雄市,為何歸於臺南考區? A15:東方設計學院雖屬於高雄市湖內區,因位於高雄市北端,臨近臺南,往返校區交通路線(搭乘高鐵、飛機、火車或自行開車)亦以臺南轉乘較為便利,為利應考人就近應試,爰將該試區歸屬於臺南考區。 Q16:應試考區是否皆為報名時所選填之第一志願考區? A16:本考試採電腦化測驗,因各考區試區標準電腦試場座位數有限,考選部將按應考人志願順序及完成網路報名系統所載錄之時間優先順序,安排應試考區。如應試考區之安排,盡量會以應考人選填之第一志願考區為優先,惟考區電腦試場座位數不敷使用時,則依序安排第二、第三志願考區應試。 ※其他常見問題,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祝 考試順利 金榜題名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 編號 類科 應考資格 301 牙醫師 (一)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在學學生,修畢基礎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第2款所稱修畢基礎學科,係指修畢組織學(含實驗)或人體結構學及示範解剖學、生物化學(含實驗)、生理學(含實驗)、微生物學及免疫學(含實驗)、神經解剖(神經生物)學(含實驗)或神經科學、牙科材料(牙科器材)學、牙科公共衛生學、口腔胚胎及組織學(含實驗)、病理學(包括口腔病理學)(含實驗)、藥理學(含實驗)、牙體形態學(含實驗)、(大體)解剖學(包括口腔解剖)(含實驗)或人體結構學及實地解剖學、咬合學等學科。 302 牙醫師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並經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及格者。但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者,於本考試第一試及格後,須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後,始得應本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6年內第二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試。 附註 一、以外國學歷參加本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二、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三、持外國學歷參加本考試者,其在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應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 四、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應檢附成績及格證明書,其格式如附件6(第32頁)。 備註: 1.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本法第2條至第4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1條之2至第1條之4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並持有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1項之實習,辦理臨床實作訓練申請人與醫療機構間之選配分發,並得就該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2.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4規定,本法第4條所稱實習期滿,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一)兒童牙科2週或80小時以上。(二)口腔顎面外科8週或320小時以上。(三)齒顎矯正科2週或80小時以上。(四)膺復科8週或320小時以上。(五)牙周病科4週或160小時以上。(六)牙髓病科4週或160小時以上。(七)牙體復形科2週或80小時以上。(八)其他選修科別至少3科,合計至少18週或720小時以上。 3.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1年1月18日修正生效前,已自本法第4條之1所定之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牙醫學系畢業或已入學學生於本法修正生效後畢業,並依本法修正生效前教育部所定「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於本法修正生效前或後,通過美國牙醫師學會 (The American Dental Association) 之國家牙醫師考試聯合委員會 (Joint Commission on National Dental Examination) 辦理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考試者,得免經本法第4條之1規定之教育部學歷甄試。前項所稱外國牙醫學系,以依本法第4條規定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者為限。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編號 類科 應考資格 304 助產師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護理助產(合訓)科、大學或獨立學院助產學系、助產學位學程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助產學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2.領有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士證書,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護理)助產研究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護理)助產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3.經普通考試助產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者。 305 職 能 治療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職能治療學、復健醫學系職能治療組等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306 呼 吸 治療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307 獸醫師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醫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2.普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 3.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 308 醫事 放射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醫學影像技術、(醫學)放射技術、醫事(學)技術學系放射技術組等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309 物 理治療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物理治療學、復健醫學系物理治療組等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310 藥 師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2.101年6月5日藥師法修正施行前,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藥師法於101年6月2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爰第2款計列日期為101年6月29日前) 311 醫事 檢驗師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醫事檢驗組、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學、生物醫學檢驗學、醫事檢驗學、醫事(學)技術學系醫事檢驗組等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2.經高等檢定考試醫事檢驗師類科及格者。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期 102年7月20日至7月23日,分梯次舉行 (應考人實際應試日期,以考選部寄發之入場證上所載日期為準) 節次 第1節 第2節 第3節 第4節 第5節 第6節 考試 時間 類科及 編號 預備 08:40 預備 10:20 預備 12:35 預備 14:15 預備 15:40 預備 17:05 考 試 09:00 │ 10:00 考 試 10:25 │ 11:25 考 試 12:55 │ 13:55 考 試 14:20 │ 15:20 考 試 15:45 │ 16:45 考 試 17:10 │ 18:10 301 牙醫師(一) 牙醫學(一)(包括口腔解剖學、牙體形態學、口腔組織與胚胎學、生物化學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 牙醫學(二)(包括口腔病理學、牙科材料學、口腔微生物學、牙科藥理學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 302 牙醫師(二) 牙醫學(三)(包括齒內治療學、牙體復形學、牙周病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牙醫學(四)(包括口腔顎面外科學、牙科放射線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牙醫學(五)(包括全口贗復學、局部贗復學、牙冠牙橋學、咬合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牙醫學(六)(包括齒顎矯正學、兒童牙科學、牙科公共衛生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附 註 一、牙醫師(一)考試於上午8時40分至9時,牙醫師(二)考試於當日中午12時35分至12時55分,分別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及模擬答題練習,應考人必須準時進入試場就座。 二、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60分鐘。 三、本考試日程表所載「牙醫師(一)」係指應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2科),「牙醫師(二)」係指應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4科)。 四、電腦化測驗,考選部將提供空白計算紙,供應考人計算使用,惟於各節考試時間終了前結束作答者,離場時不得將計算紙攜出電腦試場。 五、本考試各科目母版試題及標準答案,將於本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7月26日),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六、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重度肢體障礙、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作答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七、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期 102年7月20日至7月23日,分梯次舉行 (應考人實際應試日期,以考選部寄發之入場證上所載日期為準) 節次 第1節 第2節 第3節 第4節 第5節 第6節 考試 時間 類科及 編號 預備 08:40 預備 10:20 預備 12:50 預備 14:15 預備 15:40 預備 17:05 考 試 09:00 │ 10:00 考 試 10:25 │ 11:25 考 試 12:55 │ 13:55 考 試 14:20 │ 15:20 考 試 15:45 │ 16:45 考 試 17:10 │ 18:10 304 助產師 基礎醫學(包括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 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各科護理學(包括內外科、兒科、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助產學(一) (包括助產學緒論、生殖系統的解剖與生理、產前護理、分娩期護理、產後護理、新生兒護理) 助產學(二) (包括優生保健、遺傳諮詢、胚胎發育、不孕症護理、高危險妊娠護理、高危險分娩護理、高危險產後護理) 305 職能 治療師 解剖學與生理學 職能治療學概論(包括職能治療之歷史、哲學、角色與功能、理論基礎、倫理與規範、行政管理) 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 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學 小兒職能治療學 職能治療技術學(包括職能治療之評估方法與技術、活動分析與應用、治療方法與技術) 306 呼吸 治療師 心肺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藥理學) 基礎呼吸治療學(包括呼吸治療倫理) 呼吸治療儀器設備學 呼吸器原理及應用 重症呼吸治療學 呼吸疾病學 307 獸醫師 獸醫病理學 獸醫藥理學 獸醫實驗診斷學 獸醫普通疾病學 獸醫傳染病學 獸醫公共衛生學 308 醫事 放射師 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與病理學) 醫學物理學與輻射安全 放射線器材學(包括磁振學與超音波學) 放射線診斷原理與技術學 放射線治療原理與技術學 核子醫學診療原理與技術學 309 物 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基礎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肌動學與生物力學) 物理治療學概論(包括物理治療史、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 物理治療技術學(包括電療學、熱療學、操作治療學與輔具學) 神經疾病物理治療學 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 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 310 藥師 藥理學與藥物化學 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包括中藥學) 調劑學與臨床藥學 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 藥物治療學 藥事行政與法規 311 醫事 檢驗師 臨床生理學與病理學 臨床血液學與血庫學 醫學分子檢驗學與臨床鏡檢學(包括寄生蟲學) 微生物學與臨床微生物學(包括細菌與黴菌) 生物化學與臨床生化學 臨床血清免疫學與臨床病毒學 附 註 一、上午8時40分至9時,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及模擬答題練習,應考人必須準時進入試場就座。 二、本考試日程表所列各科目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60分鐘。 三、電腦化測驗,考選部將提供空白計算紙,供應考人計算使用,惟於各節考試時間終了前結束作答者,離場時不得將計算紙攜出電腦試場。 四、本考試各科目母版試題及標準答案,將於本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7月26日),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五、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重度肢體障礙、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作答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六、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各應試科目題數、考試時間及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彙整表 類科 序號 科目名稱 考試 題數 考試 時間 (分鐘) 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牙 醫 師 (一) 01 牙醫學(一)(包括口腔解剖學、牙體形態學、口腔組織與胚胎學、生物化學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 80 60 禁止 02 牙醫學(二)(包括口腔病理學、牙科材料學、口腔微生物學、牙科藥理學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 80 60 禁止 牙 醫師 (二) 01 牙醫學(三)(包括齒內治療學、牙體復形學、牙周病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80 60 禁止 02 牙醫學(四)(包括口腔顎面外科學、牙科放射線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80 60 禁止 03 牙醫學(五)(包括全口贗復學、局部贗復學、牙冠牙橋學、咬合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80 60 禁止 04 牙醫學(六)(包括齒顎矯正學、兒童牙科學、牙科公共衛生學等科目及其相關臨床實例與醫學倫理) 80 60 禁止 藥師 01 藥理學與藥物化學 80 60 禁止 02 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包括中藥學) 80 60 禁止 03 調劑學與臨床藥學 80 60 禁止 04 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 80 60 可以 05 藥物治療學 80 60 禁止 06 藥事行政與法規 50 60 禁止 醫事檢驗師 01 臨床生理學與病理學 80 60 禁止 02 臨床血液學與血庫學 80 60 禁止 03 醫學分子檢驗學與臨床鏡檢學(包括寄生蟲學) 80 60 禁止 04 微生物學與臨床微生物學(包括細菌與黴菌) 80 60 禁止 05 生物化學與臨床生化學 80 60 禁止 06 臨床血清免疫學與臨床病毒學 80 60 禁止 醫事放射師 01 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與病理學) 80 60 禁止 02 醫學物理學與輻射安全 80 60 可以 03 放射線器材學(包括磁振學與超音波學) 80 60 可以 04 放射線診斷原理與技術學 80 60 禁止 05 放射線治療原理與技術學 80 60 可以 06 核子醫學診療原理與技術學 80 60 可以 助產師 01 基礎醫學(包括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 50 60 禁止 02 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50 60 禁止 03 各科護理學(包括內外科、兒科、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50 60 禁止 04 助產學(一)(包括助產學緒論、生殖系統的解剖與生理、產前護理、分娩期護理、產後護理、新生兒護理) 80 60 禁止 05 助產學(二)(包括優生保健、遺傳諮詢、胚胎發育、不孕症護理、高危險妊娠護理、高危險分娩護理、高危險產後護理) 80 60 禁止 物理治療師 01 物理治療基礎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肌動學與生物力學) 80 60 禁止 02 物理治療學概論(包括物理治療史、物理治療倫理學與物理治療行政管理學) 80 60 禁止 03 物理治療技術學(包括電療學、熱療學、操作治療學與輔具學) 80 60 禁止 04 神經疾病物理治療學 80 60 禁止 05 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 80 60 禁止 06 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 80 60 禁止 職能治療師 01 解剖學與生理學 80 60 禁止 02 職能治療學概論(包括職能治療之歷史、哲學、角色與功能、理論基礎、倫理與規範、行政管理) 80 60 禁止 03 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 80 60 禁止 04 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學 80 60 禁止 05 小兒職能治療學 80 60 禁止 06 職能治療技術學(包括職能治療之評估方法與技術、活動分析與應用、治療方法與技術) 80 60 禁止 呼吸治療師 01 心肺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藥理學) 80 60 禁止 02 基礎呼吸治療學(包括呼吸治療倫理) 80 60 禁止 03 呼吸治療儀器設備學 80 60 禁止 04 呼吸器原理及應用 80 60 禁止 05 重症呼吸治療學 80 60 禁止 06 呼吸疾病學 80 60 禁止 獸醫師 01 獸醫病理學 80 60 禁止 02 獸醫藥理學 80 60 禁止 03 獸醫實驗診斷學 80 60 禁止 04 獸醫普通疾病學 80 60 禁止 05 獸醫傳染病學 80 60 禁止 06 獸醫公共衛生學 80 60 可以 (校名)   牙醫學系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證明書 年級別:    年級          學號: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編號 修畢基礎學科名稱 學分數 1 組織學(含實驗)或人體結構學及示範解剖學 2 生物化學(含實驗) 3 生理學(含實驗) 4 微生物學及免疫學(含實驗) 5 神經解剖(神經生物)學(含實驗)或神經科學 6 牙科材料(牙科器材)學 7 牙科公共衛生學 8 口腔胚胎及組織學(含實驗) 9 病理學(包括口腔病理學)(含實驗) 10 藥理學(含實驗) 11 牙體形態學(含實驗) 12 (大體)解剖學 (包括口腔解剖)(含實驗)或人體結構學及實地解剖學 13 咬合學 茲證明上列所載基礎學科科目均已修畢且成績皆及格 校 長:         (簽章) (學校蓋關防處) 系主任: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本證明書必須由所修業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之用。 三、本證明書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使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考選部選專三字第1010000949號令訂定發布 高等考試藥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1日以後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實習場所及實習補修規定如下: 一、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藥品調劑作業 1.受理處方。 2.評估處方與調劑。 3.交付調劑完成的藥品。 4.處方箋保存及文書記錄。 5.藥品之分包、液劑之稀釋製備及藥品調製。 6週 (240小時) 藥品管理觀念 1.藥品整備與藥品保管。 2.管制藥品管理。 3.全民健保作業。 4.庫存管理原則。 1週 (40小時) 藥品諮詢 1.藥品諮詢作業。 2.利用文獻資訊回答問題。 2週 (80小時) 臨床藥事服務 1.對藥事照護的認識。 2.具備與醫療人員良好溝通的基本觀念。 3.具備與病人良好溝通的基本能力。 4.判讀處方疑義(如用藥、劑量、用藥期間、給藥方式、藥品交互作用、藥品安定性、配伍禁忌等問題)。 5.對於醫療人員提供必要之建議。 6.學習監測藥物治療結果。 7.學習藥品不良反應及用藥疏失之偵測、評估與報告。 8.進行病人用藥指導。 9.參與處方實例研討。 2週 (80小時) 實習總時數 以上各實習學科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合計為11週(440小時),各校仍應視需要增加實習週數,以達實習總週(時)數16週(640小時)。 16週 (640小時) 二、實習場所:須為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藥品調劑、管理、諮詢與臨床藥事服務是藥事作業的不同面向,往往無法分割而需整合式的學習,申請人應於同一所醫院完成各實習學科。 三、實習補修規定:國內、外學歷報考者,如各學科實習內涵不足或週(時)數未達最低標準者,得由國內各醫事院校安排或自行洽經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補修,並由該校或實習機構出具證明。 四、實習證明書及實習補修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統一規定如附表1、2。      學校     系(科)藥學實習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 習 內 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藥品調劑作業 1.受理處方。 2.評估處方與調劑。 3.交付調劑完成的藥品。 4.處方箋保存及文書記錄。 5.藥品之分包、液劑之稀釋製備及藥品調製。    週 (  小時) 藥品管理觀念 1.藥品整備與藥品保管。 2.管制藥品管理。 3.全民健保作業。 4.庫存管理原則。    週 (  小時) 藥品諮詢 1.藥品諮詢作業。 2.利用文獻資訊回答問題。    週 (  小時) 臨床藥事服務 1.對藥事照護的認識。 2.具備與醫療人員良好溝通的基本觀念。 3.具備與病人良好溝通的基本能力。 4.判讀處方疑義(如用藥、劑量、用藥期間、給藥方式、藥品交互作用、藥品安定性、配伍禁忌等問題)。 5.對於醫療人員提供必要之建議。 6.學習監測藥物治療結果。 7.學習藥品不良反應及用藥疏失之偵測、評估與報告。 8.進行病人用藥指導。 9.參與處方實例研討。    週 (  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各實習學科實習週(時)數規定,合計實習總週(時)數達16週(640小時)以上,且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             校(院)長: (簽章) (學校蓋關防處) 系(科)主任: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考試之用。      大學   系(科)或    醫院藥學實習補修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 習 內 涵 實習場所 實習期間 實習 週(時)數 □藥品調劑作業 1.受理處方。 2.評估處方與調劑。 3.交付調劑完成的藥品。 4.處方箋保存及文書記錄。 5.藥品之分包、液劑之稀釋製備及藥品調製。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  小時) □藥品管理觀念 1.藥品整備與藥品保管。 2.管制藥品管理。 3.全民健保作業。 4.庫存管理原則。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  小時) □藥品諮詢 1.藥品諮詢作業。 2.利用文獻資訊回答問題。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  小時) □臨床藥事服務 1.對藥事照護的認識。 2.具備與醫療人員良好溝通的基本觀念。 3.具備與病人良好溝通的基本能力。 4.判讀處方疑義(如用藥、劑量、用藥期間、給藥方式、藥品交互作用、藥品安定性、配伍禁忌等問題)。 5.對於醫療人員提供必要之建議。 6.學習監測藥物治療結果。 7.學習藥品不良反應及用藥疏失之偵測、評估與報告。 8.進行病人用藥指導。 9.參與處方實例研討。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  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上列所載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共計修習 週( 小時)。 校(院)長或醫院院長: (簽章) (學校或實習機構蓋關防處) 系(科)主任或單位主管: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或實習機構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 ,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考試之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考選部選專三字第1010000949號令訂定發布 高等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1日以後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實習場所及實習補修規定如下: 一、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臨床生化實習 1.講授內容:生化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生化儀器種類與檢測項目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檢驗電腦作業、生化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自動分析儀實際上機操作(含校正)、分析前異常檢體之辨識及處理、內外部品管評估、分析後檢驗結果驗證與判讀、Carbohydrates、Lipid profiles、Cardiac markers、Renal function tests、Liver function tests、Hormone tests、Blood gas tests。 2週 (80小時) 臨床微生物實習 1.講授內容:檢體作業流程、採檢注意事項、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P2 Lab 生物安全介紹、生化反應原理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抹片製作、染色及鏡檢、判讀AFS stain、嗜氧性細菌培養與鑑定、厭氧性細菌培養與鑑定、酵母菌鑑定、藥物敏感性試驗、完成檢體收件、接種至後續培養及結果判讀。 3週 (120小時) 臨床血液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血液抹片之製作、血液抹片教學、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血液品管、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推片與染色、血液抹片的判讀、異常或危險值之處理、CBC、Hemostasis (PT, APTT)、WBC分類、RBC morphology。 2週 (80小時) 臨床血庫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備血作業流程、供血作業流程、血庫品管、血品入出庫管理、輸血反應調查。 2.操作內容:ABO typing、Rh typing、Antibody screening、Cross-matching test、輸血反應調查分析。 1週 (40小時) 臨床鏡檢實習 1.講授內容:鏡檢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包含顯微鏡)、鏡檢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Urine routine/Urine sediment、Pregnancy test、Stool routine/Occult blood、Parasite ova、CSF routine、Body fluid routine、Semen analysis、抽血。 3週 (120小時) 臨床血清免疫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 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品管、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微生物抗原快速檢驗、內外部品管評估、梅毒血清檢驗、微生物血清檢驗、病毒血清檢驗、自體抗體與血清蛋白質檢驗。 2週 (80小時) 臨床生理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心電圖、肺功能、其他(肌電圖/腦波/超音波)、急救課程簡介。 2.操作內容:心電圖、肺功能、其他(肌電圖/腦波/超音波)、CPR。 2週 (80小時) 病理切片與細胞診斷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細胞染色原理介紹、組織切片與細胞抹片製作及染色、基本細胞判讀、特殊染色原理介紹。 2.操作內容:組織石蠟塊切片、染色、非婦科細胞抹片製作及婦科抹片染色、特殊染色觀察、正常及不正常細胞抹片觀察。 1週 (40小時) 醫學分子檢驗實習 1.講授內容:檢體處理作業流程、檢體採檢注意事項、檢驗項目與原理介紹、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結果處理、分子檢驗品質管理。 2.操作內容:核酸萃取、PCR操作及判讀。 1週 (40小時) 實習總時數 以上各實習學科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合計為17週(680小時),各校仍應視需要增加實習週數,以達實習總週(時)數20週(800小時)。 20週 (800小時) 二、實習場所:須為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各校並得依各醫院之規模,於不同教學醫院完成各學科實習。 三、實習補修規定:國內、外學歷報考者,若各學科實習內涵不足或週(時)數未達最低標準,均可至國內各醫學院校補修,並由該校出具證明。 四、實習證明書及實習補修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統一規定如附表1、2。 學校 系(科)醫事檢驗實習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臨床生化實習 1.講授內容:生化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生化儀器種類與檢測項目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檢驗電腦作業、生化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自動分析儀實際上機操作(含校正)、分析前異常檢體之辨識及處理、內外部品管評估、分析後檢驗結果驗證與判讀、Carbohydrates、Lipid profiles、Cardiac markers、Renal function tests、Liver function tests、Hormone tests、Blood gas tests。 2週 (80小時) 臨床微生物實習 1.講授內容:檢體作業流程、採檢注意事項、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P2 Lab 生物安全介紹、生化反應原理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抹片製作、染色及鏡檢、判讀AFS stain、嗜氧性細菌培養與鑑定、厭氧性細菌培養與鑑定、酵母菌鑑定、藥物敏感性試驗、完成檢體收件、接種至後續培養及結果判讀。 3週 (120小時) 臨床血液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血液抹片之製作、血液抹片教學、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血液品管、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推片與染色、血液抹片的判讀、異常或危險值之處理、CBC、Hemostasis (PT, APTT)、WBC分類、RBC morphology。 2週 (80小時) 臨床血庫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備血作業流程、供血作業流程、血庫品管、血品入出庫管理、輸血反應調查。 2.操作內容:ABO typing、Rh typing、Antibody screening、Cross-matching test、輸血反應調查分析。 1週 (40小時) 臨床鏡檢實習 1.講授內容:鏡檢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包含顯微鏡)、鏡檢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Urine routine/Urine sediment、Pregnancy test、Stool routine/Occult blood、Parasite ova、CSF routine、Body fluid routine、Semen analysis、抽血。 3週 (120小時) 臨床血清免疫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 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品管、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微生物抗原快速檢驗、內外部品管評估、梅毒血清檢驗、微生物血清檢驗、病毒血清檢驗、自體抗體與血清蛋白質檢驗。 2週 (80小時) 臨床生理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心電圖、肺功能、其他(肌電圖/腦波/超音波)、急救課程簡介。 2.操作內容:心電圖、肺功能、其他(肌電圖/腦波/超音波)、CPR。 2週 (80小時) 病理切片與細胞診斷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細胞染色原理介紹、組織切片與細胞抹片製作及染色、基本細胞判讀、特殊染色原理介紹。 2.操作內容:組織石蠟塊切片、染色、非婦科細胞抹片製作及婦科抹片染色、特殊染色觀察、正常及不正常細胞抹片觀察。 1週 (40小時) 醫學分子檢驗實習 1.講授內容:檢體處理作業流程、檢體採檢注意事項、檢驗項目與原理介紹、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結果處理、分子檢驗品質管理。 2.操作內容:核酸萃取、PCR操作及判讀。 1週 (40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各實習學科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合計實習總週(時)數達20週(800小時)以上,且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 校 長: (簽章) (學校蓋關防處) 系(科)主任: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之用。 學校 系(科)醫事檢驗實習補修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場所 實習期間 實習週 (時)數 □臨床生化實習 1.講授內容:生化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生化儀器種類與檢測項目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檢驗電腦作業、生化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自動分析儀實際上機操作(含校正)、分析前異常檢體之辨識及處理、內外部品管評估、分析後檢驗結果驗證與判讀、Carbohydrates、Lipid profiles、Cardiac markers、Renal function tests、Liver function tests、Hormone tests、Blood gas tests。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臨床微生物實習 1.講授內容:檢體作業流程、採檢注意事項、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P2 Lab 生物安全介紹、生化反應原理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抹片製作、染色及鏡檢、判讀AFS stain、嗜氧性細菌培養與鑑定、厭氧性細菌培養與鑑定、酵母菌鑑定、藥物敏感性試驗、完成檢體收件、接種至後續培養及結果判讀。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臨床血液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血液抹片之製作、血液抹片教學、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血液品管、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推片與染色、血液抹片的判讀、異常或危險值之處理、CBC、Hemostasis (PT, APTT)、WBC分類、RBC morphology。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臨床血庫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備血作業流程、供血作業流程、血庫品管、血品入出庫管理、輸血反應調查。 2.操作內容:ABO typing、Rh typing、Antibody screening、Cross-matching Test、輸血反應調查分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臨床鏡檢實習 1.講授內容:鏡檢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包含顯微鏡)、鏡檢品管、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Urine routine/Urine sediment、Pregnancy test、Stool routine/ Occult blood、Parasite ova、CSF routine、Body fluid routine、Semen analysis、抽血。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臨床血清免疫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體採檢須知、檢體處理、 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品管、異常與危險值之處理。 2.操作內容:微生物抗原快速檢驗、內外部品管評估、梅毒血清檢驗、微生物血清檢驗、病毒血清檢驗、自體抗體與血清蛋白質檢驗。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臨床生理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檢驗項目與測定原理介紹、各類儀器測定原理與操作介紹、心電圖、肺功能、其他(肌電圖/腦波/超音波)、急救課程簡介。 2.操作內容:心電圖、肺功能、其他(肌電圖/腦波/超音波)、CPR。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病理切片與細胞診斷實習 1.講授內容:作業流程介紹、細胞染色原理介紹、組織切片與細胞抹片製作及染色、基本細胞判讀、特殊染色原理介紹。 2.操作內容:組織石蠟塊切片、染色、非婦科細胞抹片製作及婦科抹片染色、特殊染色觀察、正常及不正常細胞抹片觀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醫學分子檢驗實習 1.講授內容:檢體處理作業流程、檢體採檢注意事項、檢驗項目與原理介紹、結果驗證與報告核發、異常結果處理、分子檢驗品質管理。 2.操作內容:核酸萃取、PCR操作及判讀。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上列所載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共計修習時數  週(  小時)。 校 長: (簽章) (學校蓋關防處) 系(科)主任: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之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放射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考選部選專三字第1010000949號令訂定發布 (註:本實習認定基準業於100年9月14日選專四字第1003302302號公告) 高等考試醫事放射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以後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實習場所及實習補修規定如下: 一、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放射線診斷實習 一般攝影(含乳房攝影、骨質密度)、特殊攝影、血管攝影、心導管技術、牙科攝影、電腦斷層造影、一般超音波(腹部、乳房、骨肌關節及小器官)、婦產超音波、心臟超音波、神經血管超音波、磁振造影 12週 (480小時) 放射線治療實習 遠隔治療技術、近接治療技術、模具製作、模擬攝影(含CT)、放射治療計劃、放射治療品保、放射治療劑量 4週 (160小時) 核子醫學實習 體內分析檢查技術與品保、放射免疫分析技術與品保、核子醫學診斷造影技術(含PET)與品保、核子醫學治療技術與品保 4週 (160小時) 實習總時數 以上各實習學科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合計為20週(800小時),各校仍應視需要增加實習週數,以達實習總週(時)數26週(1,040小時)。 26週 (1,040小時) 二、實習場所:須為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三、實習補修規定:國內、外學歷報考者,若各學科實習內涵不足或週(時)數未達最低標準,均可至國內各醫學院校補修,並由該校或實習機構出具證明。 四、實習證明書及實習補修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統一規定如附表1、2。 附表1 學校 系(科)或 醫院醫事放射實習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放射線診斷實習 一般攝影(含乳房攝影、骨質密度)、特殊攝影、血管攝影、心導管技術、牙科攝影、電腦斷層造影、一般超音波(腹部、乳房、骨肌關節及小器官)、婦產超音波、心臟超音波、神經血管超音波、磁振造影 12週 (480小時) 放射線治療實習 遠隔治療技術、近接治療技術、模具製作、模擬攝影(含CT)、放射治療計劃、放射治療品保、放射治療劑量 4週 (160小時) 核子醫學實習 體內分析檢查技術與品保、放射免疫分析技術與品保、核子醫學診斷造影技術(含PET)與品保、核子醫學治療技術與品保 4週 (160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各實習學科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合計實習總週(時)數達26週(1,040小時)以上,且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 校 (院) 長或醫院院長: (簽章) (學校或實習機構蓋關防處) 系(科)主任或單位主管: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或實習機構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放射師考試之用。 附表2 學校   系(科)或 醫院醫事放射實習補修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場所 實習期間 實習週 (時)數 □放射線診斷實習 一般攝影(含乳房攝影、骨質密度)、特殊攝影、血管攝影、心導管技術、牙科攝影、電腦斷層造影、一般超音波(腹部、乳房、骨肌關節及小器官)、婦產超音波、心臟超音波、神經血管超音波、磁振造影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放射線治療實習 遠隔治療技術、近接治療技術、模具製作、模擬攝影(含CT)、放射治療計劃、放射治療品保、放射治療劑量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核子醫學實習 體內分析檢查技術與品保、放射免疫分析技術與品保、核子醫學診斷造影技術(含PET)與品保、核子醫學治療技術與品保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上列所載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共計修習時數  週( 小時)。 校 (院) 長或醫院院長: (簽章) (學校或實習機構蓋關防處) 系(科)主任或單位主管: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或實習機構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放射師考試之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考選部選專三字第1010000949號令訂定發布 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1日以後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實習場所及實習補修規定如下: 一、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生理疾患職能治療實習 神經系統、肌肉骨骼系統及其他生理疾病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住院及門診職能治療 9週 (360小時) 心理疾患職能治療實習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其他心理障礙者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急性期及復健期之職能治療 9週 (360小時) 小兒職能治療實習 發展遲緩、自閉症、腦性麻痺及其他功能發展障礙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住院或門診職能治療 9週 (360小時) 社區或長期照護職能治療實習 非醫療機構個案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內容包含直接服務或諮詢服務,服務場所可為學校、精神復健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職業重建、長期照護機構或居家職能治療等 9週 (360小時) 實習總時數 以上各實習學科需至少選擇三種不同學科,每學科至少9週(360小時)全時實習,合計27 週(1‚080小時)。 27 週 (1‚080小時) 二、實習場所:須為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實際從事職能治療業務之相關機構。 三、實習定義:係指實際接觸個案照護的經驗,不包含示教練習、見習及機構參訪。 四、實習課程負責人資格:具教學醫院5年以上專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 五、實習教師資格:具教學醫院2年以上專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 六、實習師生比例不得低於1:3(即每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3名學生)。 七、實習補修規定:國內、外學歷報考者,若各學科實習內涵不足或週(時)數未達最低標準,可向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申請至各評鑑合格之實習場所補修,並由該學會出具證明。 八、實習證明書及實習補修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統一規定如附表1、2。 附表1 學校 系(科)職能治療實習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生理疾患職能治療實習 神經系統、肌肉骨骼系統及其他生理疾病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住院及門診職能治療 9週 (360小時) 心理疾患職能治療實習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其他心理障礙者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急性期及復健期之職能治療 9週 (360小時) 小兒職能治療實習 發展遲緩、自閉症、腦性麻痺及其他功能發展障礙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住院或門診職能治療 9週 (360小時) 社區或長期照護職能治療實習 非醫療機構個案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內容包含直接服務或諮詢服務,服務場所可為學校、精神復健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職業重建、長期照護機構或居家職能治療等 9週 (360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至少三種實習學科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合計實習總週(時)數達27週(1,080小時)以上,且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 校 長: (簽章) (學校蓋關防處) 系(科)主任: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實習」係指實際接觸個案照護的經驗,不包含示教練習、見習及機構參訪。 二、實習課程負責人資格需具教學醫院5年以上專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 三、實習教師資格需具教學醫院2年以上專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 四、實習師生比例不得低於1:3(即每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3名學生)。 五、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校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六、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考試之用。 附表2 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職能治療實習補修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習學科 實習內涵 實習場所 實習期間 實習週 (時)數 □生理疾患職能治療實習 神經系統、肌肉骨骼系統及其他生理疾病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住院及門診職能治療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心理疾患職能治療實習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其他心理障礙者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急性期及復健期之職能治療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小兒職能治療實習 發展遲緩、自閉症、腦性麻痺及其他功能發展障礙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類型包含住院或門診職能治療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社區或長期照護職能治療實習 非醫療機構個案之職能治療評估、治療計畫擬定及治療介入;服務內容包含直接服務或諮詢服務,服務場所可為學校、精神復健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職業重建、長期照護機構或居家職能治療等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週   小時 此證明申請人已完成上列所載各實習學科實習成績皆及格,共計修習時數  週(  小時)。 (學會蓋關防處) 理事長: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實習」係指實際接觸個案照護的經驗,不包含示教練習、見習及機構參訪。 二、實習課程負責人資格需具教學醫院5年以上專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 三、實習教師資格需具教學醫院2年以上專責職能治療師資格者。 四、實習師生比例不得低於1:3(即每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3名學生)。 五、本證明書必須由學會依申請人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出證,如有不實,出證者應負法律責任。 六、本證明書僅供報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考試之用。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下列粗線框格由應考人填寫 考選部製表 姓名 生日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電話 ( ) 手機 地址 醫療機構名稱 應診科別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開立,並於填寫或勾選註記部分逐項蓋章 診 斷 說 明 身心障礙 發生時間 1.□出生 2.□民國 年 月 日 3.□第一次診斷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部位 影響 1.□書寫 2.□閱讀 3.□坐姿/移位 4.□其他 手冊 (證明) 1.□無 2.□有: 類 度 視覺功能 左眼視力(矯正後) ,右眼視力(矯正後) ;□左眼全盲,□右眼全盲; 左眼視野 ,右眼視野 ;□眼球震顫 □其他(請註明) 上肢功能 慣用手 障礙發生前:□右手 □左手 障礙發生後:□右手 □左手 □書寫困難:抄寫速度: 字/分 □抓握力氣差 □雙手協調不佳 □上臂位移控制差 □右上肢缺失 □左上肢缺失 □其他(請註明) 坐姿/移位 □不能坐,需改成其他擺位應考 □需自備座椅/輪椅應考 □無法久坐,需定時更換姿勢 □需協助提早入考場座位 □其他(請註明) 精神功能 □有障礙(請註明) 其 他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特予證明 醫師: 專科類別及專科醫師科別字號: (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需加蓋醫院關防並加註日期後,方具效力)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考試名稱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考試等級 高等考試 考試類科 應考人簽章 申請日期 民國 102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次 科 目 名 稱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郵戳為憑),依本申請書逕向考選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成績,應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30元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並以掛號寄達。收件人請填寫: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信封右上角並請註明「複查成績」(請參考次頁之格式)。 三、依典試法第23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惟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請使用郵局標準格式信封) 一、來件信封書寫範例(請以掛號郵寄) 二、回件信封書寫範例(請書妥姓名、地址並貼足30元掛號郵資)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入場證編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考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 考試等別   高等考試 考試類科 應考人簽章 聯絡電話 申請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變更項目 □姓名 □地址 (請打ˇ) 原留資料 變更資料 配合事項 (請依需求勾 選,可複選) □寄發入場證變更(限於102年6月25日前申請) □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地址變更(限於102年9月6日前申請) □報名履歷表之通訊地址變更(配合考試製發考試及格證書,限於102年9月18日前申請)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背面影本黏貼處 注意事項: 一、本表請以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並請固貼新式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須加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1份,俾憑處理(傳真後務請來電確認)。 二、逾期提出申請或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申請改註姓名未附戶籍謄本,致未及變更,致考試有關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郵寄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變更地址或姓名」。 四、聯絡電話:(02)22369188轉3706、3708;傳真電話:(02)22361342。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ISO/CNS 27001資安認證,並全程採SSL(Secure Socket Layer)加密機制,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一、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 二、點選「新手上路/送出查詢/操作指引」,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三、點選「我要報名」,可下載應考須知,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Acrobat PDF Reader ) ,下載應考須知讀取器後,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四、請先詳細閱讀「應考須知」後,依考試別點選「我要報名」按鈕或點選考試名稱,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五、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點選同意,繼續報名。 六、曾報名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者,於選擇考試等級、類科與應試條款後,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密碼,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後。依步驟指示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學歷資料、通訊資料、應試資格後,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集體報名者,務請正確點選現在就讀之學校名稱及登打學號,俾利系統資料正確及辦理後續相關作業。 七、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登入。 八、登打姓名時,若屬於罕見字無法登打,請至http://java.sun.com/j2se/1.4.2/download.html下載Java Run Time 軟體,安裝完成後,請點選「需申請造字」按鈕。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鍵入姓名。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字者,請點選『◎』,如<陳大◎>系統將自動產生「罕見字申請表」,請列印後自行書寫姓名造字於該表中,連同報名書表郵寄至考選部。報名過程中,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九、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即可點選下載加密或不加密報名書表(若初次點選未看到報名書表時,請再重新點選下載報名書表),使用可攜式閱讀器(Acrobat PDF Reader)讀取並列印報名書表。開啟加密之報名書表時,請以您的密碼輸入密碼欄方可開啟檔案或選擇不加密檔案,直接開啟。報名書表包含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封面、報名履歷表等,請自行列印,並將繳費憑證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下方。列印時請使用A4尺寸紙張單面列印(嚴禁雙面列印或噴墨列印,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十、產生的報名書表,如報名序號條碼變成灰色長方格時,請移除重新安裝Acrobat Reader 7.0以上版本,請再至「會員專區」下載報名書表,重新開啟並列印。 十一、列印報名書表完成後,請依畫面選擇繳費方式(或點選列印繳款單)。若採信用卡繳費,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請輸入卡號等授權資料後,即可完成繳費程序。若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請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若選擇臨櫃繳款或ATM轉帳,請自行列印繳費單後,前往便利商店、郵局或銀行繳款或ATM轉帳並領取收據。 十二、報名表件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若報名書表應考人基本資料有誤:(一)報名存檔24小時內請至「報名狀態查詢」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報名資料更新請全數更換。(二)報名存檔已逾24小時,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如須更正,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用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更正處必須簽章,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十三、集體報名者,請將報名履歷表於規定截止收件日期(4月26日)前,交由學校承辦人收繳即可,不必寄出。(繳交前,請應考人自行核對履歷表各項資料是否正確、是否已黏貼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吋相片1張、繳款證明及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等。) 十四、在裝入報名信封前,請務必再次檢查報考之類科,如發現確實報考錯誤,請登入「會員專區」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將該筆報名資料註銷,並重新報名(須於報名期限內)。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報考類科、考區,所繳報名費用,除有符合考選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概不退還。 十五、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並已繳費完成後,請於102年4月26日前(含當日,以郵戳為憑)將報名書表、各項應考資格證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郵戳為憑,逾期或費件不全者,即註銷報名資格。 十六、完成網路報名者,請直接選「會員專區」,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包含繳費狀態、審查狀態等。考選部將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未收件(表示試務單位尚未收到應考人郵寄報名書表)、已收件審查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暫准報名等。 十七、家中沒有上網或印表設備時,該怎麼進行網路報名呢?為提升網路報名服務,考選部公布如下全國公共網路服務點供應考人參用: (一)為了方便民眾就近上網報考各項國家考試,已調查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如村里辦公處、公立圖書館、數位機會中心、教會等),共一千餘個,並公告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報名資訊/公共資訊服務點」下,歡迎網友查詢使用。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資源隨時有變動的可能,建議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再行前往,以免白跑一趟。 (二)您亦可利用「網咖」來上網報名與列印報名表件,其收費標準不一,上網費用原則約為每小時30元,列印A4一張約2.5元。 (三)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影印店」、「數位相片沖洗店」。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Email信箱、USB隨身碟或磁碟片中,再送印,收費標準約為黑白A4一張2元,惟部分數位相片沖洗店視黑白列印為彩色列印,收費較昂貴(20元/張),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四)另統一超商所提供的「i-bon」 列印服務,可使用自備儲存卡或USB隨身碟儲存未經加密保護的報名書表後,再送印。 (五)最後提醒您,在使用以上各項服務時,因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十八、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自102年4月16日起至4月25日下午5時止,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最後截止期限,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網路報名登錄起訖時間: 自102年4月16日起至102年4月25日下午5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各項規定,如因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報名資料確認傳送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考區、類科,輸入各項資料時請謹慎小心。 ※確定列印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註,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報名履歷表請貼妥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吋相片,並將繳款證明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下方;申請暫准報名者,須將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郵寄報名表件, 完成網路報名 程序。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繳款方式 請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後,由網路報名系統自行列印繳款單,於規定期限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國家考試報名費後,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便利商店繳款,包括7-11、全家、萊爾富及OK便利商店 (二)郵局櫃檯繳款 (三)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五)透過ATM進行轉帳 (六)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七)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八)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ATM轉帳明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WebATM(全國繳費網)轉帳明細表,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繳款憑證(收據)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以免字跡遭覆蓋,模糊不清而無法辨識。報名書表(含繳款單)具關連性,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含繳款憑證)。 二、繳款流程 (一)便利超商、郵局、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二)透過ATM方式繳款 1.ATM操作流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ATM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15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1)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2) 收款人:考選部 (3)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14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30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16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3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記錄訂單編號、 授權日期與授權碼 ※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及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若應考人對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去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五)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1.繳款說明 應考人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交易明細表,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之安裝。(安裝方式https://ebill.ba.org.tw/CPP/DesktopDefault.aspx) ※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繳款流程 (六)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4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2再按9)洽詢;帳務問題請於9:00-18:30洽詢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8)。 三、補費作業 (一)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於繳款期限內請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ATM轉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跨行匯款等繳款方式,收執聯載明「102年第二次專技高考○○○類科考試補費」及「補件編號:○○○」,傳真至(02)22361342,傳真完成後並以電話(02)22369188轉3706、3708通知本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確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號:822 轉入帳號: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轉入金額: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二)應考人如已逾繳款單規定繳款期限,請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匯票受款人:考選部(高等考試:1100元),掛號寄至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 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信封上空白處請書寫「102年第二次專技高考○○○類科考試補費」及「補件編號:○○○」。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ATM轉帳明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網路ATM繳款憑證等繳款證明,請自行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下方。 (二)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與繳款單上之轉入帳號具關聯性,為確保應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確認繳費收據之帳號與報名序號是否相符。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類別 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退費手續 退費金額 退件 1.逾期報名 報名資料審查完成後,由業務司通知報考人退件理由,並列冊統一辦理退費。 由考選部主動退費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2.經審查不合格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溢繳 3.應考人重複繳費 應考人須於繳費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檢附: 1.退費申請書 2.繳費證明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4.應考人溢繳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45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因故 無法 參加 考試 5.應考人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 考試前後10天內 檢附: 1.退費申請書 2.入場證 3.天然災害里長證明或傷病住院證明 扣手續費及郵資60元後,退還其餘費用。 6.考試延期一週以上致應考人無法參加考試 考試延期公告日起一週內 檢附: 1.退費申請書 2.入場證 一律退還報名費1/2 備註: 一、退費申請書:請見次頁申請書,或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下載。 二、手續費及郵資60元:包含收費手續費15元、退費手續費20元及退費掛號郵資25元。 三、郵寄地址:請以掛號寄至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考試名稱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考區 考試 等級 高等考試 類科 申請退費事由 應扣除費用 申請退費金額 □重複繳費,金額 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退費手續費及郵資60元。 元 □溢繳費用,金額 元。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45元。 元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 扣除收費手續費、退費手續費及郵資60元。 元 □因考試延期一週以上,無法參加考試。 一律退還報名費1/2。 元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傷病住院證明 申請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審核欄】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需補件: 。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 元。 承辦單位 承辦 人 科長 單位 主管 註:手續費及郵資:包括收費手續費15元、退費手續費20元及退費掛號郵資25元,合計60元。 10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暫准報名切結書 考  區 考區 類科名稱 姓  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公: 行動電話: 宅: E-mail: 學  歷 畢業學校名稱 科、系、組、所名稱 一、本人因未及於考試報名截止日前繳驗報考類科考試規則規定之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請同意本人暫准報名本次考試,茲勾選原因與聲明如下: □本人係以本國學歷之應屆畢業生或牙醫學系在學學生,已繳驗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尚未繳驗之文件為: 1.□畢業(學位)證書。 2.□實習證明書(102年 月 日實習期滿)。 3.□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證明。 □本人係以外國學歷報考,已繳驗護照影本、就學期間入出境紀錄及下列文件: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 □已驗證 □未驗證。 2 □在學全部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 □已驗證 □未驗證。 3.□實習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 □已驗證 □未驗證。 4.□學歷甄試或其他考試及格證明: □已驗證 □未驗證。 5.□國內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 【須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正辦理驗證中】 二、本人充分瞭解,所應補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應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寄達(郵戳為憑,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或傳真(02-22361342)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收,並經審查通過,始完備報名考試要件,正式獲准參加考試。 (一)以前項本國學歷報考者,應於102年7月1日以前傳真或寄達(由學校集體報名且學期結束後由學校集體彙送本部者,不須另行寄送)。 【於上開時間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或修畢牙醫學系基礎學科成績及格證明者,雖取得考試承辦單位先行核發加註有「暫准報名」之入場證,惟前開證明文件影本至遲應於考試當天第1節考試前補驗,始得參加考試;若寄(傳)送之證件經審核不合格者,本人願接受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之處分,已應試各科成績不予計算,絕無異議。】 (二)以外國學歷報考者,應於102年6月3日以前寄達。 本人申請准予暫准報名,茲切結同意依限繳驗畢業證書影本及應繳驗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本人未於期限內補驗,即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亦不得要求退費,絕無異議。 立書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102年 月 日 報名序號 ※非申請暫准報名之應考人,無須繳附本切結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