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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6日 星期二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 期 11月2日(星期六) 11月3日(星期日) 節 次 第1節 第2節 第3節 第4節 第5節 第6節 第7節 類別 類科編號 時 間 類 科 預備 08:40 預備 11:30 預備 13:50 預 備 16:30 預備 0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考試 09:00 ∫ 11:00 考試 11:40 ∫ 12:40 考試 14:00 ∫ 16:00 考 試 16:40 ∫ 18:40 考試 09:00 ∫ 11:00 考試 13:00 ∫ 15:00 考試 15:40 ∫ 17:40 行 政 301 一般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行政學 民法總則與 刑法總則 政治學 ◎行政法 公共政策 302 ㄧ般民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行政學 民法總則與 刑法總則 政治學 ◎行政法 地方政府 與自治 303 社會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社會工作 社會學 社會福利 服務 ◎行政法 社會研究法 304 社會工作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社會工作方法與實務 人類行為與 社會環境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行政法 社會工作 研究方法 305 人事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行政學 民法總則與 刑法總則 現行考銓 制度 ◎行政法 心理學 (包括諮商與輔導) 306 原住民族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行政學 臺灣原住民族史 臺灣原住 民族文化 ◎行政法 公共政策 (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307 教育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教育行政學 比較教育 教育哲學 教育測驗 與統計 教育心理學 308 財稅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會計學 ◎ 民 法 ◎財政學 ◎經濟學 ◎租稅各論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續) 日 期 11月2日(星期六) 11月3日(星期日) 節 次 第1節 第2節 第3節 第4節 第5節 第6節 第7節 類別 類科編號 時 間 類 科 預備 08:40 預備 11:30 預備 13:50 預 備 16:30 預備 0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考試 09:00 ∫ 11:00 考試 11:40 ∫ 12:40 考試 14:00 ∫ 16:00 考 試 16:40 ∫ 18:40 考試 09:00 ∫ 11:00 考試 13:00 ∫ 15:00 考試 15:40 ∫ 17:40 行政 309 會計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中級 會計學 ◎成本與 管理會計 ◎政府會計 ◎審計學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310 法制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立法程序與技術 ◎ 民 法 刑法 ◎行政法 原住民族法規(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311 農業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農業概論 農業經濟學 農業發展 與政策 ◎行政法 農產運銷 312 地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土地法規與 土地登記 民法 (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 繼承) 土地利用 (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土地經濟學 土地估價 技術 313 農業技術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作物學 作物育種學 作物生理學 土壤學 試驗設計 314 林業技術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森林經營學 育林學 樹木學 森林生態學 (包括保育) 林政學 315 土木工程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工程力學 (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測量學 結構學與鋼筋混凝土學 土壤力學 (包括基礎工程) 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316 測量製圖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土地法 (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平面測量學(包括地籍測量) 大地測量 (包括測量平差法) 航空測量與遙感測量學 製圖學 (包括地圖投影、地圖編繪、地圖印製與數值製圖)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續) 日 期 11月2日(星期六) 11月3日(星期日) 節 次 第1節 第2節 第3節 第4節 第5節 第6節 第7節 類別 類科編號 時  間 類 科 預備 08:40 預備 11:30 預備 13:50 預 備 16:30 預備 0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考試 09:00 ∫ 11:00 考試 11:40 ∫ 12:40 考試 14:00 ∫ 16:00 考 試 16:40 ∫ 18:40 考試 09:00 ∫ 11:00 考試 13:00 ∫ 15:00 考試 15:40 ∫ 17:40 技術 317 家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兒童發展 與輔導 生活科學 食品衛生 與安全 家庭管理 婚姻與家庭 附註 一、11月2日上午8時40分至9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須於8時40分前進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二科為普通科目,其餘為專業科目。 三、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全部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兼採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2小時。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2小時。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測驗式試卡限用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四、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五、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得延長20分鐘。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 期 11月2日(星期六) 11月3日(星期日) 節 次 第1節 第2節 第3節 第4節 第5節 第6節 第7節 類別 類科編號 時 間 類 科 預備 08:40 預備 11:30 預備 13:50 預 備 16:30 預備 0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考試 09:00 ∫ 11:00 考試 11:40 ∫ 12:40 考試 14:00 ∫ 16:00 考 試 16:40 ∫ 18:40 考試 09:00 ∫ 11:00 考試 13:00 ∫ 15:00 考試 15:40 ∫ 17:40 行 政 301 一般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行政學 民法總則與 刑法總則 政治學 ◎行政法 公共政策 302 ㄧ般民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行政學 民法總則與 刑法總則 政治學 ◎行政法 地方政府 與自治 303 社會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社會工作 社會學 社會福利 服務 ◎行政法 社會研究法 304 社會工作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社會工作方法與實務 人類行為與 社會環境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行政法 社會工作 研究方法 305 人事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行政學 民法總則與 刑法總則 現行考銓 制度 ◎行政法 心理學 (包括諮商與輔導) 306 原住民族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行政學 臺灣原住民族史 臺灣原住 民族文化 ◎行政法 公共政策 (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307 教育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教育行政學 比較教育 教育哲學 教育測驗 與統計 教育心理學 308 財稅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會計學 ◎ 民 法 ◎財政學 ◎經濟學 ◎租稅各論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續) 日 期 11月2日(星期六) 11月3日(星期日) 節 次 第1節 第2節 第3節 第4節 第5節 第6節 第7節 類別 類科編號 時 間 類 科 預備 08:40 預備 11:30 預備 13:50 預 備 16:30 預備 0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考試 09:00 ∫ 11:00 考試 11:40 ∫ 12:40 考試 14:00 ∫ 16:00 考 試 16:40 ∫ 18:40 考試 09:00 ∫ 11:00 考試 13:00 ∫ 15:00 考試 15:40 ∫ 17:40 行政 309 會計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中級 會計學 ◎成本與 管理會計 ◎政府會計 ◎審計學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310 法制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立法程序與技術 ◎ 民 法 刑法 ◎行政法 原住民族法規(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311 農業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農業概論 農業經濟學 農業發展 與政策 ◎行政法 農產運銷 312 地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土地法規與 土地登記 民法 (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 繼承) 土地利用 (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土地經濟學 土地估價 技術 313 農業技術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作物學 作物育種學 作物生理學 土壤學 試驗設計 314 林業技術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森林經營學 育林學 樹木學 森林生態學 (包括保育) 林政學 315 土木工程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工程力學 (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測量學 結構學與鋼筋混凝土學 土壤力學 (包括基礎工程) 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316 測量製圖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土地法 (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平面測量學(包括地籍測量) 大地測量 (包括測量平差法) 航空測量與遙感測量學 製圖學 (包括地圖投影、地圖編繪、地圖印製與數值製圖)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續) 日 期 11月2日(星期六) 11月3日(星期日) 節 次 第1節 第2節 第3節 第4節 第5節 第6節 第7節 類別 類科編號 時  間 類 科 預備 08:40 預備 11:30 預備 13:50 預 備 16:30 預備 0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考試 09:00 ∫ 11:00 考試 11:40 ∫ 12:40 考試 14:00 ∫ 16:00 考 試 16:40 ∫ 18:40 考試 09:00 ∫ 11:00 考試 13:00 ∫ 15:00 考試 15:40 ∫ 17:40 技術 317 家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兒童發展 與輔導 生活科學 食品衛生 與安全 家庭管理 婚姻與家庭 附註 一、11月2日上午8時40分至9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須於8時40分前進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二科為普通科目,其餘為專業科目。 三、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全部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兼採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2小時。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2小時。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測驗式試卡限用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四、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五、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得延長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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