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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 ※ ※ ※ ※ ※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 ※ ※ ※ ※ ※※※※※※※※※※※※※※※※※※※※※※※※※※※※※※※※ 試題編號:06900 審定日期:100 年8 月18 日 修訂日期:101 年9 月6 日 102 年3 月20 日 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 (發送應檢人) 壹、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 1 貳、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自備工具表................................ 4 參、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說明........................................................ 5 肆、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6 1 壹、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 一、本測試採用一般教室40 ㎝×60 ㎝課桌、測試用紙由試場統一提供,應檢人請依自備工具 表攜帶測試用具。 二、應檢人準時至辦理單位指定報到處辦理報到手續。 三、應檢人員須攜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 照之身分證明文件、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規定之自備工具應檢,請於8 時30 分 前到達測試場地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指定報到處辦理報到手續,8 時40 分進場,檢定A 卷測試開始後超過15 分鐘到場或其餘各卷未准時入場之應檢人員,不得參加該卷測試, 並以零分計算;測試開始後45 鐘應檢人不得離場。 四、應檢人員於進入測試場地後,依檢定位置號碼就位,並應將術科檢定准考證及身分證明 文件、自備工具、計算機,以供監場人員檢查核對;除應檢自備工具表列物品外,均不 得攜入檢定場地,欲使用自備工具表所列以外之工具,需先徵得監場人員之允許方得使 用之。若有試題或答題缺漏或不清楚須立即提請補發或更換。 五、應檢人自備之工程計算機,須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六、檢定場地內禁止吸煙及互相借用工具儀器,亦不得互相討論及影響或干擾他人答題之行 為。 七、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悉聽監場人員之鈴聲或口頭通知,不得自行提前開始或延後結 束;應檢人於測試中途放棄、身體不適離場,應向監場人員報告,依指示後始可離場, 離場均不可夾帶試題及試場發放影印計算用紙,否則自行負責評分結果;離場後不得再 進場,應檢人不得異議。 八、應檢人應維護檢定單位各項場地設備及器具,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九、檢定進行中如遇有停電、空襲警報或其他重大事故,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理。 十、應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應檢資格,其術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卡)。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2 (六)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 (七)使用禁止使用之工具。 (八)窺視他人答案卷(卡)、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九)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十)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測試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 離場。 十一、答案卷上註記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該卷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該卷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一)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二)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三)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經勸導不聽從而離場。 (四)測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 旁。 (五)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十三、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該卷測試成績扣十分: (一)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二)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且經勸導不聽從。 (三)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時更正。 (四)自備稿紙書寫進場。 (五)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導不聽。 十四、應檢人作答規定事項: (一)除繪(製)圖可使用鉛筆外,其餘題目均應使用黑或藍原子筆、鋼筆作答,以鉛筆作 答者,該卷測試成績扣5 分。 (二)作答如有塗改時,可使用修正液(帶)或橡皮擦擦拭乾淨,卷面應保持整潔。 十五、應檢完畢,試題與答卷必須繳回不得攜出場外,同時須將個人所使用之桌椅歸回原位, 並整理周邊之環境。 3 十六、中午及中間休息時間應檢人員須離開測試試場。 十七、測試方式為採紙筆測試,術科試題包含繪(製、判、識)圖題、計算題及問答題。 十八、試題分為上午試題(以“ A、B "卷表示)及下午試題(以“C、D"卷表示);上、 下午應使用同一編號試題,測試時間共計5 小時20 分鐘(每試卷測試時間1 小時20 分),術科測試成績評分方式採正列給分,每卷總分為100 分,A、B、C、D 計四卷 評定分數,總平均分數達60 分以上合格。 十九、各卷測試內容為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 性試題,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建築工程管理」技能檢定規範為準。 二十、基於維持全國同一日測試,檢定當日如遇颱風或天災不可抗拒事故,全國有一承辦本 職類術科辦理單位,所在地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課,全國統一停止測試,另擇期辦理, 並以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為準。 二十一、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辦理與遵守檢定場中之補充規定外, 並由各該考區負責人處理之。 4 貳、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自備工具表 單位︰人 項 次 工 具 名 稱 規 格 單位數量備 註 1 三角板 30 度及45 度各一支組 1 2 直尺( 公制) 45cm 長支 1 3 比例尺( 公製) 30cm 長支 1 4 製圖自動鉛筆含筆蕊 支 1 5 工程用計算機 須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電子計算器。 台 1 6 藍(黑)鋼筆、原子 筆或鉛筆 鉛筆僅限於繪圖題 套 1 7 圈圈板視個人需要準備 張 1 8 修正液(帶)或橡皮 擦 只 1 9 墊板視個人需要可自行攜帶 只 1 數量僅供參 考,應檢人可 視個人需要 酌予增加,增 加攜入之工 具需經監場 人員同意。 5 參、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說明 一、測試方式為採紙筆測試,術科試題包含繪(判)圖題、計算題及問答題。 二、測試分為上午試題(以“ A、B "卷表示)及下午試題(以“C、D"卷表示);測試 時間總計5 小時20 分鐘(每試卷測試時間1 小時20 分),中間休息及用膳時間不計入。 三、應檢時,應依各試題所訂之測試方式進行繪製、計算、排列或說明。 四、術科測試成績評分方式採正列給分,每卷總分100 分,分A、B、C、D 計四卷評定分數, 總平均分數達60 分以上合格。 五、檢定說明: 1.測試場地佈置:試場測試桌,桌面深40cm 寬60cm 以上。 2.測試方法:依考場計時器及響鈴作答,並遵守測試辦理單位監場人員指示。 3.作答方式:應檢人作答時,除繪圖題得使用鉛筆外,均以黑或藍原子筆、鋼筆作答,並須 字體清晰端正,並寫入規定之格子內。 4.答案卷上不應註記與作答無關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該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5.測試完成應連同試題及答案繳交完成後,始得離去,攜出試題及答案卷均以零分計算。 6 肆、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項目 工作項目 細項配分 配分 實測時間 識圖說與製圖 25分 識圖說與製圖 25分 建築有關基本法令 25分 上午 A 卷 建築有關基本法令 25分 100 分 08:50-10:10 計1 小時20 分 假設工程 25 分 假設工程 25 分 施工機具 25分 上午 B 卷 施工機具 25分 100 分 10:40-12:00 計1 小時20 分 測量與放樣 25 分 地下室工程 25 分 裝修工程 25分 下午 C 卷 裝修工程 25分 100 分 13:30-14:50 計1 小時20 分 結構工程 25分 結構工程 25分 工程管理 25分 下午 D 卷 工程管理 25分 100 分 15:20--16:40 計1 小時20 分 總平均 (A+B+C+D)÷4 100分 5小時20 分 各卷測試內容為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建築工程管理」技能檢定規範為準。

※※※※※※※※※※※※※※※※※※※※※※※※※※※※※※※※ ※ ※ ※ ※ ※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 ※ ※ ※ ※ ※※※※※※※※※※※※※※※※※※※※※※※※※※※※※※※※ 試題編號:06900 審定日期:100 年8 月18 日 修訂日期:101 年9 月6 日 102 年3 月20 日 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 (發送應檢人) 壹、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 1 貳、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自備工具表................................ 4 參、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說明........................................................ 5 肆、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6 1 壹、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 一、本測試採用一般教室40 ㎝×60 ㎝課桌、測試用紙由試場統一提供,應檢人請依自備工具 表攜帶測試用具。 二、應檢人準時至辦理單位指定報到處辦理報到手續。 三、應檢人員須攜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 照之身分證明文件、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規定之自備工具應檢,請於8 時30 分 前到達測試場地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指定報到處辦理報到手續,8 時40 分進場,檢定A 卷測試開始後超過15 分鐘到場或其餘各卷未准時入場之應檢人員,不得參加該卷測試, 並以零分計算;測試開始後45 鐘應檢人不得離場。 四、應檢人員於進入測試場地後,依檢定位置號碼就位,並應將術科檢定准考證及身分證明 文件、自備工具、計算機,以供監場人員檢查核對;除應檢自備工具表列物品外,均不 得攜入檢定場地,欲使用自備工具表所列以外之工具,需先徵得監場人員之允許方得使 用之。若有試題或答題缺漏或不清楚須立即提請補發或更換。 五、應檢人自備之工程計算機,須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六、檢定場地內禁止吸煙及互相借用工具儀器,亦不得互相討論及影響或干擾他人答題之行 為。 七、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悉聽監場人員之鈴聲或口頭通知,不得自行提前開始或延後結 束;應檢人於測試中途放棄、身體不適離場,應向監場人員報告,依指示後始可離場, 離場均不可夾帶試題及試場發放影印計算用紙,否則自行負責評分結果;離場後不得再 進場,應檢人不得異議。 八、應檢人應維護檢定單位各項場地設備及器具,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九、檢定進行中如遇有停電、空襲警報或其他重大事故,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理。 十、應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應檢資格,其術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卡)。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2 (六)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 (七)使用禁止使用之工具。 (八)窺視他人答案卷(卡)、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九)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十)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測試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 離場。 十一、答案卷上註記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該卷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該卷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一)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二)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三)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經勸導不聽從而離場。 (四)測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 旁。 (五)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十三、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該卷測試成績扣十分: (一)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二)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且經勸導不聽從。 (三)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時更正。 (四)自備稿紙書寫進場。 (五)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導不聽。 十四、應檢人作答規定事項: (一)除繪(製)圖可使用鉛筆外,其餘題目均應使用黑或藍原子筆、鋼筆作答,以鉛筆作 答者,該卷測試成績扣5 分。 (二)作答如有塗改時,可使用修正液(帶)或橡皮擦擦拭乾淨,卷面應保持整潔。 十五、應檢完畢,試題與答卷必須繳回不得攜出場外,同時須將個人所使用之桌椅歸回原位, 並整理周邊之環境。 3 十六、中午及中間休息時間應檢人員須離開測試試場。 十七、測試方式為採紙筆測試,術科試題包含繪(製、判、識)圖題、計算題及問答題。 十八、試題分為上午試題(以“ A、B "卷表示)及下午試題(以“C、D"卷表示);上、 下午應使用同一編號試題,測試時間共計5 小時20 分鐘(每試卷測試時間1 小時20 分),術科測試成績評分方式採正列給分,每卷總分為100 分,A、B、C、D 計四卷 評定分數,總平均分數達60 分以上合格。 十九、各卷測試內容為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 性試題,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建築工程管理」技能檢定規範為準。 二十、基於維持全國同一日測試,檢定當日如遇颱風或天災不可抗拒事故,全國有一承辦本 職類術科辦理單位,所在地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課,全國統一停止測試,另擇期辦理, 並以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為準。 二十一、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辦理與遵守檢定場中之補充規定外, 並由各該考區負責人處理之。 4 貳、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自備工具表 單位︰人 項 次 工 具 名 稱 規 格 單位數量備 註 1 三角板 30 度及45 度各一支組 1 2 直尺( 公制) 45cm 長支 1 3 比例尺( 公製) 30cm 長支 1 4 製圖自動鉛筆含筆蕊 支 1 5 工程用計算機 須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電子計算器。 台 1 6 藍(黑)鋼筆、原子 筆或鉛筆 鉛筆僅限於繪圖題 套 1 7 圈圈板視個人需要準備 張 1 8 修正液(帶)或橡皮 擦 只 1 9 墊板視個人需要可自行攜帶 只 1 數量僅供參 考,應檢人可 視個人需要 酌予增加,增 加攜入之工 具需經監場 人員同意。 5 參、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說明 一、測試方式為採紙筆測試,術科試題包含繪(判)圖題、計算題及問答題。 二、測試分為上午試題(以“ A、B "卷表示)及下午試題(以“C、D"卷表示);測試 時間總計5 小時20 分鐘(每試卷測試時間1 小時20 分),中間休息及用膳時間不計入。 三、應檢時,應依各試題所訂之測試方式進行繪製、計算、排列或說明。 四、術科測試成績評分方式採正列給分,每卷總分100 分,分A、B、C、D 計四卷評定分數, 總平均分數達60 分以上合格。 五、檢定說明: 1.測試場地佈置:試場測試桌,桌面深40cm 寬60cm 以上。 2.測試方法:依考場計時器及響鈴作答,並遵守測試辦理單位監場人員指示。 3.作答方式:應檢人作答時,除繪圖題得使用鉛筆外,均以黑或藍原子筆、鋼筆作答,並須 字體清晰端正,並寫入規定之格子內。 4.答案卷上不應註記與作答無關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該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5.測試完成應連同試題及答案繳交完成後,始得離去,攜出試題及答案卷均以零分計算。 6 肆、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項目 工作項目 細項配分 配分 實測時間 識圖說與製圖 25分 識圖說與製圖 25分 建築有關基本法令 25分 上午 A 卷 建築有關基本法令 25分 100 分 08:50-10:10 計1 小時20 分 假設工程 25 分 假設工程 25 分 施工機具 25分 上午 B 卷 施工機具 25分 100 分 10:40-12:00 計1 小時20 分 測量與放樣 25 分 地下室工程 25 分 裝修工程 25分 下午 C 卷 裝修工程 25分 100 分 13:30-14:50 計1 小時20 分 結構工程 25分 結構工程 25分 工程管理 25分 下午 D 卷 工程管理 25分 100 分 15:20--16:40 計1 小時20 分 總平均 (A+B+C+D)÷4 100分 5小時20 分 各卷測試內容為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建築工程管理」技能檢定規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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