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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日 星期五

※※※※※※※※※※※※※※※※※※※※※※※※※※※※※※※※ ※ ※ ※ ※ ※ 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 ※ ※ ※ ※ ※ ※※※※※※※※※※※※※※※※※※※※※※※※※※※※※※※※ 試題編號:03100-890201 修訂日期:99 年04 月30 日 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目錄 (第二部份) 壹、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注意事項........................................................ 1 貳、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須知........................................................ 2 一、綜合注意事項............................................................................................................ 2 二、檢定當日應注意事項................................................................................................ 2 參、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參考資料................................................ 3 肆、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評審表..................................................... 4~10 伍、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11 1 壹、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注意事項 一、本應檢參考資料內含: (一)注意事項 (二)應檢須知 (三)術科測試試題參考資料 (四)術科測試評審表 二、為使技能檢定更具公正、公平起見,本資料由術科辦理單位於檢定前二星期寄發各應檢 人員參考,並於函聘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時,將全套試題郵寄各監評人員參考。 三、檢定當日,各檢定場均張貼或懸掛試題供應檢人員參閱,不另發試題,應檢人員不可攜 帶本參考資料進入檢定場內,否則,以違規論處。 2 貳、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須知 一、綜合注意事項 (一)本職類乙級技能檢定術科套試題共分五站,應檢者同年度必須五站均應考,總分六十 分以上才認定合格。 (二)每一應檢者檢定時間以五十分鐘為限,如超過檢定時限得由監評人員令其退場,其檢 定結果以既做項目所得之分數為準。 (三)檢定時間,係指實際操作時間,除設備於檢定過程中意外故障外,不得藉故要求延長 檢定時間。 (四)應檢者應自備工作服、手套、布鞋等,俾檢定時穿用。 (五)應檢結束後應即清理工具及場地後迅速離開檢定場。 (六)實際操作檢定時,應注意本身安全,如不遵守考場規則或有故意之危害動作或犯嚴重 錯誤動作時,取消檢定資格。 (七)立型水管式蒸汽鍋爐之軟水蒸發速度較臥型爐筒煙管式鍋爐快。 二、 檢定當日應注意事項 (一)應準時至指定檢定場所報到,並辦理報到手續,如未準時報到者以棄考論,不予補檢。 (二)報到時應攜帶檢定通知單、學科准考證及身分證或其他法定身分證明。 (三)檢定時不得代人或託人代考,違者均取消檢定資格。 (四)應檢人員應詳閱現場公告試題、應檢須知,如有疑問應於檢定開始前提出。 (五)與檢定無關之物品不得帶入檢定場所。 (六)應檢過程中,應將電子通訊器具(如:手機、呼叫器等)關閉,違者以違規論。 (七)檢定中不得抽煙、嚼檳榔、交談等違規行為。 (八)檢定中應注意自己、他人、檢定場地及設備之安全。 (九)檢定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在監評人員宣布停止時,應立即停止操作。 (十)檢定完畢,應清潔場地,並將檢定通知單請監評人員簽章後即出場,不得逗留檢定場 所。 (十一)不遵守試場規則者,除勒令出場外,並取消應檢資格,以不及格論處。 (十二)檢定方式詳見另附檢定說明表。 三、本須知未盡事宜,依試場規則處理。 3 參、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參考資料 一、檢定名稱:鍋爐之操作 二、 檢定時間:50 分鐘 三、 試題說明:請以現場備妥之鍋爐,以正確方法按下列站序操作,操作完畢並向監評人員 報驗。 第一站:鍋爐啟用前之檢定。 1. 鍋爐本體及鍋爐室之檢點。 2. 附屬品與附屬裝置之檢點。 註:1.受檢者須聲明檢點之部位及檢點結果。 第二站:起動(手動點火) 註:1.未先排淨即點火,取消本次檢定資格。 2.依照順序點火未成功時,得准其作第二次重新點火。 3.第二次點火仍未成功時,取消本次檢定資格。 第三站:升壓 升壓 註:1.監視及檢視項目前後順序不拘,但受檢者必須聲明監視或檢視結果。 2. 檢定用鍋爐壓力,設定在5kgf/㎝ 2。 第四站:運轉操作 運轉操作 註:1.監視與調整項目順序不拘,但受檢者必須聲明監視結果。 2. 運轉中發生異狀而熄火時,應即採取對策,不能處理者,取消檢定資格。 3. 檢定時於檢定場所放置事先印妥之記錄用表,由受檢者自行當場取用,填寫 必要之記錄內容。 第五站:停止運轉 停止運轉 4 肆、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評審表(參考用) 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評審總表 檢定日期 檢定編號 姓 名 及 格 年 月 日 總評 不及格 站 別項 目分站實得分數 監評人員簽全名 第一站鍋爐啟用前之檢點 第二站 起動 第三站 升壓 第四站 運轉操作 第五站 正常停止運轉 所得總分 (請勿於測試結 束前先行簽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及格。(請打ˇ表示) □缺考 □中途棄權 □未完成 □重新點火仍未成功 □操作錯誤、嚴重損壞設備者 □未先排淨即點火,取消本次檢定資格 □擅離檢定位置,不聽勸告者。 □不遵守檢定場規定,經勸導無效者。 說明:1.本檢定分五站,應檢人必須五站都要應考,總分六十分﹙含﹚以上者為及格。 2.請監評長核對五站之分站評審結果後,在總評欄內填內,及格打「○」、不及格打 「×」表示之。 3.若因誤繕有塗改時,請監評人員在塗改處簽名。 5 (一) 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第一站:鍋爐啟用前之檢點術科測試評審表 檢定編號檢 定 日 期 上 年 月 日 午 下 姓 名 分 站 得 分 註:1.受檢者須聲明檢點部位及檢點結果。 2.檢點前後順序不拘。 3.檢點或操作之動作視其熟練與否酌予給分(未作之項目不給分)。 4 檢點給水系統、燃料系統時,任一閥門未打開者,該項目不給分。 5.檢定用鍋爐以使用重油燃料為原則,若使用重油以外之燃料者,應於檢定前將鍋爐 之燃料及相關之燃燒設備告知應檢者注意。 6.改為口試之項目,除回答完全不正確不給分外,其他酌予給分。 工作 項目 技能種類 評分項目 配 分 得分備註 結構有無異狀(含基礎) 4 保溫、耐火材料等有無破損2 各孔、蓋等有無異狀3 空氣閥是否開啟2 鍋爐 本體 燃燒室有無異狀 3 通道等有無阻礙物2 鍋爐室內有無不必要之引火性物質2 一、 鍋爐 本體 及鍋 爐室 等之 檢點鍋爐室 及其他 使用合格證(或影本)有無懸掛 2 給水槽儲水量是否正常2 給水管路各閥之開、閉情形4 給水管路有無洩漏2 給水泵狀況是否正常2 水處理設備各閥之開、閉情形3 給水 系統 水處理情形是否正常 3 玻璃是否清晰2 各閥之開閉是否正常2 水側、蒸汽側各閥是否全打開4 二套水位計之水位指示是否相同4 水位計 鍋爐水位是否正常 4 供油槽、儲油槽是否正常2 油管路各閥之開、閉情形 4 油管路有無洩漏 2 油加熱器內水與氣之排放 2 檢定用鍋爐若無本項設 備供實測者,改為口試。 油加熱溫度之設定是否適宜2 檢定用鍋爐若無本項設 備供實測者,改為口試。 二 、 附屬 品及 附屬 裝置 之檢 點 燃料 系統 點火用瓦斯狀況 2 檢定用鍋爐若不使用瓦 斯點火者,本項改為口 試。 得分小計 6 (一)續 工作 項目 技能種類 評分項目 配 分 得分備註 燃燒器結構有無異狀 2 燃燒器皮帶或噴霧用空氣壓力等是 否正常2 檢定用鍋爐非用迴轉式 燃燒器者,本項仍應依本 評分項目改為口試。 噴嘴有無油污或損傷 2 點火用火星塞之狀況 2 火焰檢出器之狀況 2 電路及各接點是否正常 2 燃燒裝 置及電 路 有關連結機構是否正常 2 通風 節氣閘開閉情形是否正常 2 裝置 通風機轉動情形是否正常 2 蒸汽輸各閥之開、閉等情形 2 送系統凝結水閥有無打開 2 安全閥狀況是否正常2 爆發門狀況是否正常2 安全 裝置 低水位警報器是否正常 4 沖放 沖放閥之開閉是否圓滑2 裝置 有無洩漏 2 得分小計 第一站:鍋爐啟用前之檢點得分總計 ×25%=實得分數 監評人員簽全名: (請勿於測試結束前先行簽名) 7 (二) 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第二站:起動(手動點火)術科測試評審表 檢定 編號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上 下 午 姓 名 分 站 得 分 註:1.未先排淨即點火,取消本次檢定資格。 2.依照順序點火未成功時,得准其作第二次重新點火。 3.重新點火成功時,依重新點火成功所得分數計。 4.重新點火仍未成功時,取消本次檢定資格。 工作 項目 技能種類 評分項目 配 分 得分備註 總電源按鈕 5 噴燃泵開關(自動) 5 油加熱器開關(自動) 5 檢定用鍋爐若無本項設備 供實測者,改為口試。 給水泵開關(手動) 5 操作盤 各按鈕 開關之 設定是 否正確 鼓風機開關(停) 5 鼓風機起動後之打開阻風板 要領是否適宜10 若無另設鼓風機者本項改 為口試。 排淨 要領 排淨時間是否適宜 10 燃油溫度之確認 10 檢定用鍋爐若無本項設備 供實測者,改為口試。 點火準 備要領 燃油壓力之確認 10 瓦斯閥之確認(開) 5 非用瓦斯點火者,本項改 為口試。 低燃燒位置點火 10 非用瓦斯點火者,本項改 為口試。 瓦斯點 火要領 瓦斯點火確認 5 非用瓦斯點火者,本項改 為口試。 適當時間內點火 10 點 火 操作 點火 燃燒器 點火要 領 燃燒器點火確認 5 點火失敗重新爐內排淨要領10 時之處理查出點火失敗原因 15 瓦斯閥之確認(開) 5 非用瓦斯點火者,依前口 試結果給分。 低燃燒位置點火 10 非用瓦斯點火者,依前口 試結果給分。 瓦斯點 火要領 瓦斯點火確認 5 非用瓦斯點火者,依前口 試結果給分。 適當時間內點火 10 重 新 點火 處理重新 點火 燃燒器 點火要 領 燃燒器點火確認 5 得分小計 第二站起動(手動點火)得分總計 ×15%=實得分數 監評人員簽全名: (請勿於測試結束前先行簽名) 8 (三) 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三站:升壓術科測試評審表 檢 定 編 號 檢 定 日 期 上 年 月 日 午 下 姓 名 分 站 得 分 註:1.監視及檢視項目前後順序不拘,但受檢者必須聲明監視或檢視結果。 2.沖放裝置之操作如在第四站實施,仍可給分。 3.檢定用鍋爐壓力,設定在5kgf/㎝ 2。 工作 項目 技能種類 評分項目 配 分 得分備註 達到常用壓力之前維持低燃燒 8 監視壓力變動情形4 檢點壓力錶4 檢視燃油壓力2 爐內火焰狀態 6 燃燒控制 及監視 煙囪排煙狀態 6 關閉 空氣閥 適當時機關閉 2 水側連接管沖放 1.關閉蒸汽旋塞 2.打開排水旋塞 3.關閉排水旋塞 4.打開蒸汽旋塞 10 水位計 之檢測 蒸汽側連接管之沖放 1.關閉水側旋塞 2.打開排水旋塞 3.關閉排水旋塞 4.打開水側旋塞 10 給水止回閥 2 水位計各接頭 6 沖放閥 4 人孔蓋 2 清掃孔蓋 4 主蒸汽閥 2 安全閥 2 各接頭 之檢視 壓力錶連接管 2 先開「快開閥」再開「慢開閥」 5 先關「慢開閥」再關「快開閥」 5 沖放裝置 之操作 沖放時注意水位 6 選擇適當壓力時試驗4 升壓 安全閥 之試驗 拉試要領 4 得分小計 第三站:升壓 得分 ×20%=實得分數 監評人員簽全名: (請勿於測試結束前先行簽名) 9 (四) 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第四站:運轉操作術科測試評審表 檢 定 編 號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上 下 午 姓 名 分 站 得 分 註:1.運轉中之監視與調整項目順序不拘,但受檢者必須聲明監視結果。 2.運轉中發生異狀而熄火時,應即採取對策,不能處理者,取消檢定資格,能處理者扣 本站分數二十分。 3.檢定時於檢定場所放置事先印妥之運轉記錄空白表,由受檢者自行當場取用,填寫必 要之記錄內容。 工作 項目 技能種類 評分項目 配 分 得分備註 打開凝結水排洩閥 10 徐開主蒸汽閥預熱管路15 關閉凝結水排洩閥10 供汽 徐徐全開主蒸汽閥 15 壓力變動情形 6 鍋爐水位變動情形6 給水槽水位6 供油槽油位6 爐內燃燒狀態6 運轉 操作 監視與調 整 煙囪排煙狀況 6 運轉記錄 (記錄內容) 1.時間、氣候、氣溫 2.有無異狀 3.排煙濃度 4.給水泵有無振動、異音、發熱 5.鼓風機有無振動、異音、發熱 6.蒸汽壓力 7.給水泵出口壓力 8.送風機壓力 9.油出口壓力 10.給水量 11.燃料消耗量 12.給水溫度 13.鍋爐出口處排煙溫度 14.水質管理情形 14 得分小計 第四站:運轉操作 得分 ×20%=實得分數 監評人員簽全名: (請勿於測試結束前先行簽名) 10 (五) 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五站:停止運轉術科測試評審表 檢 定 編 號 檢 定 日 期 上 年 月 日 午 下 姓 名 分 站 得 分 工作 項目 技能種類 評分項目 配 分 得分備註 降低負荷 4 停止燃燒器運轉4 爐內排淨10 關閉主蒸汽閥8 停止運轉 給水至適當水位 10 給水泵開關→「停」4 油加熱器開關→「停」4 檢定用鍋爐若無本項設 備供實測者,改為口試。 輸油泵開關→「停」4 鼓風機開關→「停」4 檢定用鍋爐若無本項設 備供實測者,改為口試。 按下鍋爐停止鈕4 各按鈕及 開關之操 作 總電源按鈕→OFF 4 關閉主閥5 給水系統 有無洩漏 5 關閉主閥5 燃料系統 有無洩漏 5 蒸汽系統凝結水排水閥→開 5 空氣閥開(1.0kgf/㎝ 2 時) 5 正常 停止 其他 鍋爐房整理整頓 10 得分小計 第五站:停止運轉 得分 ×20%=實得分數 監評人員簽全名: (請勿於測試結束前先行簽名) 11 伍、鍋爐操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每一檢定場,每日排定 8 場測試,每場檢定1 人;程序表如下: 時 間內容備註 07:30-08:00 1.監評前協調會議(含監評檢查機具設 備)。 2.上午場次應檢人報到完成。 08:00-08:30 1.場地設備及供料、自備機具及材料等 作業說明。 2.測試應注意事項說明。 3.應檢人試題疑義說明。 4.應檢人檢查設備及材料。 5.其他事項。 08:30-12:30 1.上午場次測試開始。 2.測試時間計8 小時,每位應檢人測試 時間50 分鐘。 3.每位應檢人測試結束後,監評人員進 行評審及場地整理;時間10 分鐘。 12:30-13:00 1.監評人員休息用膳時間。 2.下午場次應檢人報到。 13:00-13:30 1.場地設備及供料、自備機具及材料等 作業說明。 2.測試應注意事項說明。 3.應檢人試題疑義說明。 4.應檢人檢查設備及材料。 5.其他事項。 13:30-17:30 1.下午場次測試開始。 2.每場測試結束後,監評人員進行評審 及場地整理;時間10 分鐘。 17:30-18:00 檢討會(監評人員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視需要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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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定當日,各檢定場均張貼或懸掛試題供應檢人員參閱,不另發試題,應檢人員不可攜 帶本參考資料進入檢定場內,否則,以違規論處。 2 貳、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須知 一、綜合注意事項 (一)本職類乙級技能檢定術科套試題共分五站,應檢者同年度必須五站均應考,總分六十 分以上才認定合格。 (二)每一應檢者檢定時間以五十分鐘為限,如超過檢定時限得由監評人員令其退場,其檢 定結果以既做項目所得之分數為準。 (三)檢定時間,係指實際操作時間,除設備於檢定過程中意外故障外,不得藉故要求延長 檢定時間。 (四)應檢者應自備工作服、手套、布鞋等,俾檢定時穿用。 (五)應檢結束後應即清理工具及場地後迅速離開檢定場。 (六)實際操作檢定時,應注意本身安全,如不遵守考場規則或有故意之危害動作或犯嚴重 錯誤動作時,取消檢定資格。 (七)立型水管式蒸汽鍋爐之軟水蒸發速度較臥型爐筒煙管式鍋爐快。 二、 檢定當日應注意事項 (一)應準時至指定檢定場所報到,並辦理報到手續,如未準時報到者以棄考論,不予補檢。 (二)報到時應攜帶檢定通知單、學科准考證及身分證或其他法定身分證明。 (三)檢定時不得代人或託人代考,違者均取消檢定資格。 (四)應檢人員應詳閱現場公告試題、應檢須知,如有疑問應於檢定開始前提出。 (五)與檢定無關之物品不得帶入檢定場所。 (六)應檢過程中,應將電子通訊器具(如:手機、呼叫器等)關閉,違者以違規論。 (七)檢定中不得抽煙、嚼檳榔、交談等違規行為。 (八)檢定中應注意自己、他人、檢定場地及設備之安全。 (九)檢定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在監評人員宣布停止時,應立即停止操作。 (十)檢定完畢,應清潔場地,並將檢定通知單請監評人員簽章後即出場,不得逗留檢定場 所。 (十一)不遵守試場規則者,除勒令出場外,並取消應檢資格,以不及格論處。 (十二)檢定方式詳見另附檢定說明表。 三、本須知未盡事宜,依試場規則處理。 3 參、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參考資料 一、檢定名稱:鍋爐之操作 二、 檢定時間:50 分鐘 三、 試題說明:請以現場備妥之鍋爐,以正確方法按下列站序操作,操作完畢並向監評人員 報驗。 第一站:鍋爐啟用前之檢定。 1. 鍋爐本體及鍋爐室之檢點。 2. 附屬品與附屬裝置之檢點。 註:1.受檢者須聲明檢點之部位及檢點結果。 第二站:起動(手動點火) 註:1.未先排淨即點火,取消本次檢定資格。 2.依照順序點火未成功時,得准其作第二次重新點火。 3.第二次點火仍未成功時,取消本次檢定資格。 第三站:升壓 升壓 註:1.監視及檢視項目前後順序不拘,但受檢者必須聲明監視或檢視結果。 2. 檢定用鍋爐壓力,設定在5kgf/㎝ 2。 第四站:運轉操作 運轉操作 註:1.監視與調整項目順序不拘,但受檢者必須聲明監視結果。 2. 運轉中發生異狀而熄火時,應即採取對策,不能處理者,取消檢定資格。 3. 檢定時於檢定場所放置事先印妥之記錄用表,由受檢者自行當場取用,填寫 必要之記錄內容。 第五站:停止運轉 停止運轉 4 肆、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評審表(參考用) 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評審總表 檢定日期 檢定編號 姓 名 及 格 年 月 日 總評 不及格 站 別項 目分站實得分數 監評人員簽全名 第一站鍋爐啟用前之檢點 第二站 起動 第三站 升壓 第四站 運轉操作 第五站 正常停止運轉 所得總分 (請勿於測試結 束前先行簽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及格。(請打ˇ表示) □缺考 □中途棄權 □未完成 □重新點火仍未成功 □操作錯誤、嚴重損壞設備者 □未先排淨即點火,取消本次檢定資格 □擅離檢定位置,不聽勸告者。 □不遵守檢定場規定,經勸導無效者。 說明:1.本檢定分五站,應檢人必須五站都要應考,總分六十分﹙含﹚以上者為及格。 2.請監評長核對五站之分站評審結果後,在總評欄內填內,及格打「○」、不及格打 「×」表示之。 3.若因誤繕有塗改時,請監評人員在塗改處簽名。 5 (一) 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第一站:鍋爐啟用前之檢點術科測試評審表 檢定編號檢 定 日 期 上 年 月 日 午 下 姓 名 分 站 得 分 註:1.受檢者須聲明檢點部位及檢點結果。 2.檢點前後順序不拘。 3.檢點或操作之動作視其熟練與否酌予給分(未作之項目不給分)。 4 檢點給水系統、燃料系統時,任一閥門未打開者,該項目不給分。 5.檢定用鍋爐以使用重油燃料為原則,若使用重油以外之燃料者,應於檢定前將鍋爐 之燃料及相關之燃燒設備告知應檢者注意。 6.改為口試之項目,除回答完全不正確不給分外,其他酌予給分。 工作 項目 技能種類 評分項目 配 分 得分備註 結構有無異狀(含基礎) 4 保溫、耐火材料等有無破損2 各孔、蓋等有無異狀3 空氣閥是否開啟2 鍋爐 本體 燃燒室有無異狀 3 通道等有無阻礙物2 鍋爐室內有無不必要之引火性物質2 一、 鍋爐 本體 及鍋 爐室 等之 檢點鍋爐室 及其他 使用合格證(或影本)有無懸掛 2 給水槽儲水量是否正常2 給水管路各閥之開、閉情形4 給水管路有無洩漏2 給水泵狀況是否正常2 水處理設備各閥之開、閉情形3 給水 系統 水處理情形是否正常 3 玻璃是否清晰2 各閥之開閉是否正常2 水側、蒸汽側各閥是否全打開4 二套水位計之水位指示是否相同4 水位計 鍋爐水位是否正常 4 供油槽、儲油槽是否正常2 油管路各閥之開、閉情形 4 油管路有無洩漏 2 油加熱器內水與氣之排放 2 檢定用鍋爐若無本項設 備供實測者,改為口試。 油加熱溫度之設定是否適宜2 檢定用鍋爐若無本項設 備供實測者,改為口試。 二 、 附屬 品及 附屬 裝置 之檢 點 燃料 系統 點火用瓦斯狀況 2 檢定用鍋爐若不使用瓦 斯點火者,本項改為口 試。 得分小計 6 (一)續 工作 項目 技能種類 評分項目 配 分 得分備註 燃燒器結構有無異狀 2 燃燒器皮帶或噴霧用空氣壓力等是 否正常2 檢定用鍋爐非用迴轉式 燃燒器者,本項仍應依本 評分項目改為口試。 噴嘴有無油污或損傷 2 點火用火星塞之狀況 2 火焰檢出器之狀況 2 電路及各接點是否正常 2 燃燒裝 置及電 路 有關連結機構是否正常 2 通風 節氣閘開閉情形是否正常 2 裝置 通風機轉動情形是否正常 2 蒸汽輸各閥之開、閉等情形 2 送系統凝結水閥有無打開 2 安全閥狀況是否正常2 爆發門狀況是否正常2 安全 裝置 低水位警報器是否正常 4 沖放 沖放閥之開閉是否圓滑2 裝置 有無洩漏 2 得分小計 第一站:鍋爐啟用前之檢點得分總計 ×25%=實得分數 監評人員簽全名: (請勿於測試結束前先行簽名) 7 (二) 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第二站:起動(手動點火)術科測試評審表 檢定 編號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上 下 午 姓 名 分 站 得 分 註:1.未先排淨即點火,取消本次檢定資格。 2.依照順序點火未成功時,得准其作第二次重新點火。 3.重新點火成功時,依重新點火成功所得分數計。 4.重新點火仍未成功時,取消本次檢定資格。 工作 項目 技能種類 評分項目 配 分 得分備註 總電源按鈕 5 噴燃泵開關(自動) 5 油加熱器開關(自動) 5 檢定用鍋爐若無本項設備 供實測者,改為口試。 給水泵開關(手動) 5 操作盤 各按鈕 開關之 設定是 否正確 鼓風機開關(停) 5 鼓風機起動後之打開阻風板 要領是否適宜10 若無另設鼓風機者本項改 為口試。 排淨 要領 排淨時間是否適宜 10 燃油溫度之確認 10 檢定用鍋爐若無本項設備 供實測者,改為口試。 點火準 備要領 燃油壓力之確認 10 瓦斯閥之確認(開) 5 非用瓦斯點火者,本項改 為口試。 低燃燒位置點火 10 非用瓦斯點火者,本項改 為口試。 瓦斯點 火要領 瓦斯點火確認 5 非用瓦斯點火者,本項改 為口試。 適當時間內點火 10 點 火 操作 點火 燃燒器 點火要 領 燃燒器點火確認 5 點火失敗重新爐內排淨要領10 時之處理查出點火失敗原因 15 瓦斯閥之確認(開) 5 非用瓦斯點火者,依前口 試結果給分。 低燃燒位置點火 10 非用瓦斯點火者,依前口 試結果給分。 瓦斯點 火要領 瓦斯點火確認 5 非用瓦斯點火者,依前口 試結果給分。 適當時間內點火 10 重 新 點火 處理重新 點火 燃燒器 點火要 領 燃燒器點火確認 5 得分小計 第二站起動(手動點火)得分總計 ×15%=實得分數 監評人員簽全名: (請勿於測試結束前先行簽名) 8 (三) 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三站:升壓術科測試評審表 檢 定 編 號 檢 定 日 期 上 年 月 日 午 下 姓 名 分 站 得 分 註:1.監視及檢視項目前後順序不拘,但受檢者必須聲明監視或檢視結果。 2.沖放裝置之操作如在第四站實施,仍可給分。 3.檢定用鍋爐壓力,設定在5kgf/㎝ 2。 工作 項目 技能種類 評分項目 配 分 得分備註 達到常用壓力之前維持低燃燒 8 監視壓力變動情形4 檢點壓力錶4 檢視燃油壓力2 爐內火焰狀態 6 燃燒控制 及監視 煙囪排煙狀態 6 關閉 空氣閥 適當時機關閉 2 水側連接管沖放 1.關閉蒸汽旋塞 2.打開排水旋塞 3.關閉排水旋塞 4.打開蒸汽旋塞 10 水位計 之檢測 蒸汽側連接管之沖放 1.關閉水側旋塞 2.打開排水旋塞 3.關閉排水旋塞 4.打開水側旋塞 10 給水止回閥 2 水位計各接頭 6 沖放閥 4 人孔蓋 2 清掃孔蓋 4 主蒸汽閥 2 安全閥 2 各接頭 之檢視 壓力錶連接管 2 先開「快開閥」再開「慢開閥」 5 先關「慢開閥」再關「快開閥」 5 沖放裝置 之操作 沖放時注意水位 6 選擇適當壓力時試驗4 升壓 安全閥 之試驗 拉試要領 4 得分小計 第三站:升壓 得分 ×20%=實得分數 監評人員簽全名: (請勿於測試結束前先行簽名) 9 (四) 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第四站:運轉操作術科測試評審表 檢 定 編 號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上 下 午 姓 名 分 站 得 分 註:1.運轉中之監視與調整項目順序不拘,但受檢者必須聲明監視結果。 2.運轉中發生異狀而熄火時,應即採取對策,不能處理者,取消檢定資格,能處理者扣 本站分數二十分。 3.檢定時於檢定場所放置事先印妥之運轉記錄空白表,由受檢者自行當場取用,填寫必 要之記錄內容。 工作 項目 技能種類 評分項目 配 分 得分備註 打開凝結水排洩閥 10 徐開主蒸汽閥預熱管路15 關閉凝結水排洩閥10 供汽 徐徐全開主蒸汽閥 15 壓力變動情形 6 鍋爐水位變動情形6 給水槽水位6 供油槽油位6 爐內燃燒狀態6 運轉 操作 監視與調 整 煙囪排煙狀況 6 運轉記錄 (記錄內容) 1.時間、氣候、氣溫 2.有無異狀 3.排煙濃度 4.給水泵有無振動、異音、發熱 5.鼓風機有無振動、異音、發熱 6.蒸汽壓力 7.給水泵出口壓力 8.送風機壓力 9.油出口壓力 10.給水量 11.燃料消耗量 12.給水溫度 13.鍋爐出口處排煙溫度 14.水質管理情形 14 得分小計 第四站:運轉操作 得分 ×20%=實得分數 監評人員簽全名: (請勿於測試結束前先行簽名) 10 (五) 鍋爐操作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五站:停止運轉術科測試評審表 檢 定 編 號 檢 定 日 期 上 年 月 日 午 下 姓 名 分 站 得 分 工作 項目 技能種類 評分項目 配 分 得分備註 降低負荷 4 停止燃燒器運轉4 爐內排淨10 關閉主蒸汽閥8 停止運轉 給水至適當水位 10 給水泵開關→「停」4 油加熱器開關→「停」4 檢定用鍋爐若無本項設 備供實測者,改為口試。 輸油泵開關→「停」4 鼓風機開關→「停」4 檢定用鍋爐若無本項設 備供實測者,改為口試。 按下鍋爐停止鈕4 各按鈕及 開關之操 作 總電源按鈕→OFF 4 關閉主閥5 給水系統 有無洩漏 5 關閉主閥5 燃料系統 有無洩漏 5 蒸汽系統凝結水排水閥→開 5 空氣閥開(1.0kgf/㎝ 2 時) 5 正常 停止 其他 鍋爐房整理整頓 10 得分小計 第五站:停止運轉 得分 ×20%=實得分數 監評人員簽全名: (請勿於測試結束前先行簽名) 11 伍、鍋爐操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每一檢定場,每日排定 8 場測試,每場檢定1 人;程序表如下: 時 間內容備註 07:30-08:00 1.監評前協調會議(含監評檢查機具設 備)。 2.上午場次應檢人報到完成。 08:00-08:30 1.場地設備及供料、自備機具及材料等 作業說明。 2.測試應注意事項說明。 3.應檢人試題疑義說明。 4.應檢人檢查設備及材料。 5.其他事項。 08:30-12:30 1.上午場次測試開始。 2.測試時間計8 小時,每位應檢人測試 時間50 分鐘。 3.每位應檢人測試結束後,監評人員進 行評審及場地整理;時間10 分鐘。 12:30-13:00 1.監評人員休息用膳時間。 2.下午場次應檢人報到。 13:00-13:30 1.場地設備及供料、自備機具及材料等 作業說明。 2.測試應注意事項說明。 3.應檢人試題疑義說明。 4.應檢人檢查設備及材料。 5.其他事項。 13:30-17:30 1.下午場次測試開始。 2.每場測試結束後,監評人員進行評審 及場地整理;時間10 分鐘。 17:30-18:00 檢討會(監評人員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視需要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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