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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一、犯罪理論 (一)意義 「犯罪理論」指經過某條件的評價,才使一個行為成立犯罪。 (二)歷史 1、古典犯罪理論 由李斯特和貝林提出,又稱「李斯特-貝林理論」。 由實定法討論刑罰的要件,即犯罪概念與犯罪行為。 犯罪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且具罪責,應科處刑罰之行為。 (1)行為: 採「因果行為理論」。(引起客觀世界變化的身體動作。) (2)構成要件該當性: 只承認有描述性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接受規範性的構成要件要素,且因果關係的判斷只接受「經驗的條件說」。 (3)違法性: 採「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發生的事實與法規上的予盾。),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4)罪責: 採「心理責任理論」,即責任是故意、過失的心理關係。(心理=意識) 不法意識是故意的要素之一,而故意是責任方式;欠缺不法意識亦不成立故意的犯罪,但可能成立過失。 故意是希望客觀世界變化的意識。 過失是缺少客觀世界變化的意識。 |----客觀要件--------行為:因果行為理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無主觀判斷 | |----違法性:採「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主觀要件--------罪責--------責入能力 |----責任方式--------故意 |----過失
一、犯罪理論
(一)意義
「犯罪理論」指經過某條件的評價,才使一個行為成立犯罪。
(二)歷史
1、古典犯罪理論
由李斯特和貝林提出,又稱「李斯特-貝林理論」。
由實定法討論刑罰的要件,即犯罪概念與犯罪行為。
犯罪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且具罪責,應科處刑罰之行為。
(1)行為:
採「因果行為理論」。(引起客觀世界變化的身體動作。)
(2)構成要件該當性:
只承認有描述性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接受規範性的構成要件要素,且因果關係的判斷只接受「經驗的條件說」。
(3)違法性:
採「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發生的事實與法規上的予盾。),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4)罪責:
採「心理責任理論」,即責任是故意、過失的心理關係。(心理=意識)
不法意識是故意的要素之一,而故意是責任方式;欠缺不法意識亦不成立故意的犯罪,但可能成立過失。
故意是希望客觀世界變化的意識。
過失是缺少客觀世界變化的意識。
|----客觀要件--------行為:因果行為理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無主觀判斷
| |----違法性:採「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主觀要件--------罪責--------責入能力
|----責任方式--------故意
|----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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