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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依構成要件實現之程度而為區分。 一、既遂犯: 指在行為犯中已完成行為,在結果犯中已發生結果的犯罪。 「刑法分則」對於構成要件均以既遂犯而為規定。 二、未遂犯: 指在行為犯中尚未完成行為,在結果犯中尚未完成行為或尚未發生結果的犯罪。 「刑法分則」如認為未遂行為應予處罰而成立未遂犯的情狀,則在既遂犯的構成要件之後另設「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或「第X項之未遂犯罰之」的事項。

依構成要件實現之程度而為區分。 一、既遂犯: 指在行為犯中已完成行為,在結果犯中已發生結果的犯罪。 「刑法分則」對於構成要件均以既遂犯而為規定。 二、未遂犯: 指在行為犯中尚未完成行為,在結果犯中尚未完成行為或尚未發生結果的犯罪。 「刑法分則」如認為未遂行為應予處罰而成立未遂犯的情狀,則在既遂犯的構成要件之後另設「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或「第X項之未遂犯罰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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