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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在構成要件中的形式上結構。 一、單一犯: 指實現單一構成要件的犯罪,例如:普通竊盜罪。 二、結合犯: (一)意義: 在立法設計上,將兩個單一構成要件,結合成單一構成要件,而成立的犯罪,例如:第三百三十二條(強盜結合罪)。 (二)種類: 1、形式結合犯 (1)狹義結合犯 指兩個故意行為的結合。 例如: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二百四十九條(發掘墳墓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二條(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四條(準海盜罪)、第三百四十八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2)廣義結合犯 指狹義結合犯和加重結果犯。 例如:傷害致人於死。 2、實質結合犯 指犯罪的實質內涵,必須結合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 例如1:第三百二十八條(普通強盜罪)為強制罪或妨害自由罪+竊盜罪。 例如2: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實質上是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三百二十八條(普通強盜罪),形式上是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純恐嚇罪)。 (三)裁判: 若無結合犯或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兩個以上行為須分別宣告刑罰,再合併執行。 若有結合犯或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則單一宣告刑罰並執行。 三、二者比較: 單一犯無法條競合,結合犯有法條競合,強盜與妨害自由、竊盜、傷害形成法條競合。 四、法條參考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九條(發掘墳墓結合罪)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汙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八條(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二條(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準海盜罪)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在構成要件中的形式上結構。 一、單一犯: 指實現單一構成要件的犯罪,例如:普通竊盜罪。 二、結合犯: (一)意義: 在立法設計上,將兩個單一構成要件,結合成單一構成要件,而成立的犯罪,例如:第三百三十二條(強盜結合罪)。 (二)種類: 1、形式結合犯 (1)狹義結合犯 指兩個故意行為的結合。 例如: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二百四十九條(發掘墳墓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二條(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四條(準海盜罪)、第三百四十八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2)廣義結合犯 指狹義結合犯和加重結果犯。 例如:傷害致人於死。 2、實質結合犯 指犯罪的實質內涵,必須結合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 例如1:第三百二十八條(普通強盜罪)為強制罪或妨害自由罪+竊盜罪。 例如2: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實質上是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三百二十八條(普通強盜罪),形式上是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純恐嚇罪)。 (三)裁判: 若無結合犯或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兩個以上行為須分別宣告刑罰,再合併執行。 若有結合犯或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則單一宣告刑罰並執行。 三、二者比較: 單一犯無法條競合,結合犯有法條競合,強盜與妨害自由、竊盜、傷害形成法條競合。 四、法條參考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九條(發掘墳墓結合罪)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汙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八條(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二條(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三十四條(準海盜罪)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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