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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故意犯(包含「意圖犯」)與過失犯 依主觀犯意之有無而區分。 一、故意犯(包含「意圖犯」) 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有兩個要件,分別是「明知構成犯罪之事實」與「有意使其發生構成犯罪之事實」,這兩個要件成立後,就產生「故意」的法律效果。 「故意犯」是指行為人出於故意而成立的犯罪。 刑法絕大多數規定的構成要件,均屬故意犯。刑法分則並沒有在故意犯的構成要件中,將「故意」以明文來規定,凡是不屬於過失犯的構成要件,即屬於故意犯的構成要件。 在「故意犯」領域中有所謂的「意圖犯」,是指行為人的故意行為必須出於特定的不法意圖,才能成立的故意犯。 行為人假如不是出於法定的不法意圖,即使實行構成要件所描述的行為,亦不構成犯罪。例如行為人故意竊取他人動產的行為,必須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始足以構成竊盜罪(§320Ⅰ、§321)。 二、過失犯 「過失犯」是指因為過失行為而成立的犯罪。 依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過失犯必於刑法分則中有其處罰規定方屬之。 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只有少數屬於過失犯。例如過失致死罪(§276)、過失致傷罪(§284)或失火罪(§173Ⅱ、§174Ⅱ、§175Ⅲ)、過失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181Ⅱ)等等。 三、法律參考 第十二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故意犯(包含「意圖犯」)與過失犯
依主觀犯意之有無而區分。
一、故意犯(包含「意圖犯」)
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有兩個要件,分別是「明知構成犯罪之事實」與「有意使其發生構成犯罪之事實」,這兩個要件成立後,就產生「故意」的法律效果。
「故意犯」是指行為人出於故意而成立的犯罪。
刑法絕大多數規定的構成要件,均屬故意犯。刑法分則並沒有在故意犯的構成要件中,將「故意」以明文來規定,凡是不屬於過失犯的構成要件,即屬於故意犯的構成要件。
在「故意犯」領域中有所謂的「意圖犯」,是指行為人的故意行為必須出於特定的不法意圖,才能成立的故意犯。
行為人假如不是出於法定的不法意圖,即使實行構成要件所描述的行為,亦不構成犯罪。例如行為人故意竊取他人動產的行為,必須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始足以構成竊盜罪(§320Ⅰ、§321)。
二、過失犯
「過失犯」是指因為過失行為而成立的犯罪。
依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過失犯必於刑法分則中有其處罰規定方屬之。
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只有少數屬於過失犯。例如過失致死罪(§276)、過失致傷罪(§284)或失火罪(§173Ⅱ、§174Ⅱ、§175Ⅲ)、過失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181Ⅱ)等等。
三、法律參考
第十二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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