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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在構成要件中,依行為人資格條件而區分。 一、一般犯: 任何行為人均適格,以不法行為而成立犯罪。 二、特別犯: 又稱「身分犯」。 指特定資格條件人才適格,以不法行為成立犯罪。 (一)純正特別犯: 又稱「真正身分犯」、「構成身分犯」。 指行為人的資格條件在於創設刑罰的意義者,若無此種特別資格條件的人,無法獨自不法行為,而成立犯罪,僅能成立教唆犯與幫助犯。 例如: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刑法第四章、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 (二)不純正特別犯: 又稱「不真正身分犯」、「加減身分犯」。 指行為人的資格條件在於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若無此種特別資格條件的人,只能成立基本構成要件的犯罪,不能適用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規定。 例如: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三、親手犯: 又稱「己手犯」。 指行為人必須親自直接實施不法行為,而成立犯罪。 例如:第二百三十七條(重婚罪)、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 不能成立共犯(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僅能成立教唆犯與幫助犯。 四、法規參考 第一百二十一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百二十二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二百三十七條(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八條(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構成要件中,依行為人資格條件而區分。
一、一般犯:
任何行為人均適格,以不法行為而成立犯罪。
二、特別犯:
又稱「身分犯」。
指特定資格條件人才適格,以不法行為成立犯罪。
(一)純正特別犯:
又稱「真正身分犯」、「構成身分犯」。
指行為人的資格條件在於創設刑罰的意義者,若無此種特別資格條件的人,無法獨自不法行為,而成立犯罪,僅能成立教唆犯與幫助犯。
例如: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刑法第四章、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
(二)不純正特別犯:
又稱「不真正身分犯」、「加減身分犯」。
指行為人的資格條件在於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若無此種特別資格條件的人,只能成立基本構成要件的犯罪,不能適用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規定。
例如: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三、親手犯:
又稱「己手犯」。
指行為人必須親自直接實施不法行為,而成立犯罪。
例如:第二百三十七條(重婚罪)、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
不能成立共犯(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僅能成立教唆犯與幫助犯。
四、法規參考
第一百二十一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百二十二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二百三十七條(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八條(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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