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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 星期一

一、甘添貴、陳子平: (一)即成犯: 指發生一定侵害或危險。 例如: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二)狀態犯: 指發生一定侵害,且侵害狀態還在繼續。 例如: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動產被竊取狀態繼續、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動產被侵占狀態繼續。 1、可罰之事後行為: 例如:竊盜犯竊得存摺,卻領款花費,另外成立詐欺罪。 2、不可罰之事後行為: 例如:竊盜犯竊得財物予以消費或破壞,不另外成立侵占罪或毀損罪。 (三)繼續犯: 指發生一定侵害,且侵害行為還在繼續。 有可能成立共犯和正當防衛。 公訴時效尚未開始。 例如: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二、林山田、張麗卿、林東茂 依行為人意思決定,造成違法狀態時間長短而區分。 (一)狀態犯: 又稱「即成犯」、「情況犯」。 行為人的行為一旦造成法定不法狀態,而成立犯罪。 例如:重婚罪,只要有重婚行為,而產生不法行為,不論既遂與未遂,追訴期即開始。 (二)繼續犯: 指行為人的意思,決定不法狀態的犯罪。 例如:酒駕行為,行為人再沒有停車休息前,酒駕狀態持續存在。 三、二者學說比較: (一)追訴時期的起算不同: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1、即成犯:自犯罪成立起算。 2、繼續犯:自行為終了起算。 (二)他人有無參與犯罪空間: 1、即成犯:既遂後,他人無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空間。 2、繼續犯:既遂後,行為繼續中,他人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空間。 四、法規參考 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甘添貴、陳子平: (一)即成犯: 指發生一定侵害或危險。 例如: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二)狀態犯: 指發生一定侵害,且侵害狀態還在繼續。 例如: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動產被竊取狀態繼續、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動產被侵占狀態繼續。 1、可罰之事後行為: 例如:竊盜犯竊得存摺,卻領款花費,另外成立詐欺罪。 2、不可罰之事後行為: 例如:竊盜犯竊得財物予以消費或破壞,不另外成立侵占罪或毀損罪。 (三)繼續犯: 指發生一定侵害,且侵害行為還在繼續。 有可能成立共犯和正當防衛。 公訴時效尚未開始。 例如: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二、林山田、張麗卿、林東茂 依行為人意思決定,造成違法狀態時間長短而區分。 (一)狀態犯: 又稱「即成犯」、「情況犯」。 行為人的行為一旦造成法定不法狀態,而成立犯罪。 例如:重婚罪,只要有重婚行為,而產生不法行為,不論既遂與未遂,追訴期即開始。 (二)繼續犯: 指行為人的意思,決定不法狀態的犯罪。 例如:酒駕行為,行為人再沒有停車休息前,酒駕狀態持續存在。 三、二者學說比較: (一)追訴時期的起算不同: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1、即成犯:自犯罪成立起算。 2、繼續犯:自行為終了起算。 (二)他人有無參與犯罪空間: 1、即成犯:既遂後,他人無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空間。 2、繼續犯:既遂後,行為繼續中,他人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空間。 四、法規參考 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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