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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作為犯、不作為犯 依行為人的行為種類而區分。 一、作為犯 又稱「以違反禁止規範之積極的態度為內容之犯罪」。 「作為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作為而成立的犯罪。 絕大多數的構成要件,均屬「作為犯」。 二、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指行為人以消極的不作為而成立的犯罪。 只有少數的構成要件屬於「不作為犯」。 (一)純正不作為犯 又稱「真正不作為犯」、「以違反命令規範(=誡命規範)之消極的態度為內容之犯罪」。 指在構成要件中即規定不作為的行為形態的不作為犯。 例如:第一百十二條(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第一百四十九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第一百九十四條(不履行賑災契約罪)、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居罪)。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 又稱「不作為之作為犯」。 指本為作為犯的構成要件,而以不作為而加違犯所成立的不作為犯。 例如:第二百七十四條(母殺嬰兒罪) 三、補充(黃榮堅:「利益」) (一)作為犯:違背禁止規範、製造新風險。 (二)不作為犯:違背誡命規範(=命令規範)、未消滅即有風險。 四、法規參考 第一百十二條 (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四條 (不履行賑災契約罪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四條 (母殺嬰兒罪 )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四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作為犯、不作為犯
依行為人的行為種類而區分。
一、作為犯
又稱「以違反禁止規範之積極的態度為內容之犯罪」。
「作為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作為而成立的犯罪。
絕大多數的構成要件,均屬「作為犯」。
二、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指行為人以消極的不作為而成立的犯罪。
只有少數的構成要件屬於「不作為犯」。
(一)純正不作為犯
又稱「真正不作為犯」、「以違反命令規範(=誡命規範)之消極的態度為內容之犯罪」。
指在構成要件中即規定不作為的行為形態的不作為犯。
例如:第一百十二條(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第一百四十九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第一百九十四條(不履行賑災契約罪)、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居罪)。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
又稱「不作為之作為犯」。
指本為作為犯的構成要件,而以不作為而加違犯所成立的不作為犯。
例如:第二百七十四條(母殺嬰兒罪)
三、補充(黃榮堅:「利益」)
(一)作為犯:違背禁止規範、製造新風險。
(二)不作為犯:違背誡命規範(=命令規範)、未消滅即有風險。
四、法規參考
第一百十二條 (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四條 (不履行賑災契約罪 )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四條 (母殺嬰兒罪 )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四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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