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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 星期一

著手犯(林山田、林東茂的用詞) 又稱企行犯(黃榮堅的用詞)。 又稱企圖犯(蘇俊雄的用詞)。 一、意義: 在構成要件中,將既遂與未遂視為一體,即一經著手,為既遂犯,無未遂犯。 例如:第一百條第一項(普通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暴動內亂罪)。 二、種類: (一)純正著手犯 「純正著手犯」指在構成要件中,直接描述特定行為,而成立的犯罪。 例如:第一百條(普通內亂罪),沒有規定未遂犯,但有規定預備犯的處罰(第一百條第二項),所以構成要件中的「著手」,包含既遂和未遂,因此未遂犯的減輕規定和中止犯的免刑規定均無適用。 (二)不純正著手犯 「不純正著手犯」指在構成要件中,不要求結果的發生,而是行為的著手有高度傾向來發生結果。 例如:第一百二十一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第一百二十二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三、法規參考 第一百條(普通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暴動內亂罪)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百二十二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著手犯(林山田、林東茂的用詞) 又稱企行犯(黃榮堅的用詞)。 又稱企圖犯(蘇俊雄的用詞)。 一、意義: 在構成要件中,將既遂與未遂視為一體,即一經著手,為既遂犯,無未遂犯。 例如:第一百條第一項(普通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暴動內亂罪)。 二、種類: (一)純正著手犯 「純正著手犯」指在構成要件中,直接描述特定行為,而成立的犯罪。 例如:第一百條(普通內亂罪),沒有規定未遂犯,但有規定預備犯的處罰(第一百條第二項),所以構成要件中的「著手」,包含既遂和未遂,因此未遂犯的減輕規定和中止犯的免刑規定均無適用。 (二)不純正著手犯 「不純正著手犯」指在構成要件中,不要求結果的發生,而是行為的著手有高度傾向來發生結果。 例如:第一百二十一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第一百二十二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三、法規參考 第一百條(普通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暴動內亂罪)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百二十二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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