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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答案103.11.09第73次 第一題題目:某研究機構最近招募一批工讀生,部分年齡尚未達18歲,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於未滿18歲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的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包括那些?(至少列舉5項,10分) 答: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第二題題目: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雇主得自行僱用合格監測人員,以直讀式儀器監測之化學性因子包括那些?(至少列舉4項,10分) 答: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但監測項目屬物 理性因子或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之下列化學性因子者,得僱用乙級以 上之監測人員或委由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辦理: 一、二氧化碳。 二、二硫化碳。 三、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四、次乙亞胺。 五、二異氰酸甲苯。 六、硫化氫。 七、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三題題目:當雇主從事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槽車之作業時,請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使用軟管從事易燃液體或可燃氣體之灌注或卸收時,應如何辦理?(2分) (二)當灌注環氧乙烷或乙醛時,應以何種氣體置換?(2分) (三)使用槽車從事灌注或卸收作業前後,對槽車之安全措施為何?(6分) 答: (一)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6條第1項第1款:應事先確定軟管結合部分已確實連接牢固始得作業。作業結束後,應確認管線內已無引起危害之殘留物後,管線始得拆離。 (二)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6條第1項第3款:應確實將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內之氣體,以氮、二氧化碳或氦、氬等惰性氣體置換之。 (三)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6條第1項第4款:作業前,槽車之引擎應熄火,且設置適當之輪擋,以防止作業時車輛移動。作業結束後,並確認不致因引擎啟動而發生危害後,始得發動。 參考: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6條: 雇主對於從事灌注、卸收或儲藏危險物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軟管從事易燃液體或可燃性氣體之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定軟管結合部分已確實連接牢固始得作業。作業結束後,應確認管線內已無引起危害之殘留物後,管線始得拆離。 二、從事煤油或輕油灌注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時,如其內部有汽油殘存者,應於事前採取確實清洗、以惰性氣體置換油氣或其他適當措施,確認安全狀態無虞後,始得作業。 三、從事環氧乙烷、乙醛或 1.2. 環氧丙烷灌注時,應確實將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內之氣體,以氮、二氧化碳或氦、氬等惰性氣體置換之。 四、使用槽車從事灌注或卸收作業前,槽車之引擎應熄火,且設置適當之輪擋,以防止作業時車輛移動。作業結束後,並確認不致因引擎啟動而發生危害後,始得發動。 第四題題目:某電子公司勞工人數達3,400人,已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請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該公司內部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具有協調及建議等權責之組織為何?(3分) (二)上述組織之組成,除雇主外,尚包括那5種不同身分之成員?(5分) (三)上述組織應每隔多久至少開會1次?(1分)其記錄應保存多久?(1分) 答: (一)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二)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一、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三、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五、勞工代表。 (三)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每3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參考: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5-1條: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三、未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六、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七、一級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前項人員,雇主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之執行,應作成紀錄備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五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一、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三、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五、勞工代表。 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一項第五款之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事業單位設有工 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 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第一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題題目:某一橡膠製造廠,廠內有一3,000公斤之大型化學儲槽,適逢歲修需將化學品排空,並清洗儲槽。針對前述情境,為確保作業安全,應訂定局限空間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請說明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那些事項?(至少列舉5項,10分) 答: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1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 一、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二、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三、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四、電能、高溫、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五、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六、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七、提供之防護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八、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九、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第六題題目: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雇主使勞工於斜度平緩(少於34度)且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採取何種措施?(10分)(註:但法條中所列「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排除答案,不予計分) 答: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參考: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八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第二項指派屋頂作業主管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第七題題目:工廠之丙烯儲槽氣體大量洩漏(其氣體密度大於空氣),洩漏範圍尚局限於廠內,請問如何處理,以避免引起火災爆炸而使災害擴大?(至少列舉5項,10分) 答: 一、環境注意方式: (一)對該區域通風換氣。 (二)移開或撲滅所有引火源。 (三)通知主管機關安全衛生與環保相關單位。 二、個人注意方式: (一)限制人員接近。 (二)清理工作確定是由訓練過人員負責。 (三)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並盡量位於上風處。 三、清理注意方式: (一)在安全許可下,儘量阻止洩漏。 (二)以噴水來減少蒸氣。 (三)須隔離到氣體散盡。 第八題題目:經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的颱風期間,如果勞工從事外勤作業而有危害勞工之虞時,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那些器具、設備及工具?(10分) 答: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2條: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參考: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2條: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第九題題目:商店老闆為預防店員被顧客辱罵等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應依法採取那些暴力預防措施?(至少列舉5項,10分) 答: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參考: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第十題題目:某一正常運轉之局部排氣系統,測得某一點之動壓為16mmH2O,靜壓為-10mmH2O。請回答下列問題:(10分,應列出計算式) (一)此監測數值有何錯誤?(5分) (二)依動壓測值,該測點之流速為多少m/s?(參考公式:v=4.04√VP)(5分) 答: (ㄧ) 因靜壓(PS)為-10mmH2O(負壓),故監測為在排氣機前。 又全壓(PT)在排氣機前也應為負壓,但計算後全壓=動壓+靜壓=16mmH2O-10mmH2O =6mmH2O(正壓)。 所以動壓應小於10mmH2O或靜壓應小於-16mmH2O,監測數值才正確。 (二) VP=16mmH2O v=4.04√VP=4.04x√16=4.04x4=16.16(m/s) 參考: 正常運轉之局部排氣系統內之動壓(PV)皆為正壓,全壓(PT)與靜壓(PS)在排氣機前為負壓,排氣機後為正壓。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答案103.11.09第73次 第一題題目:某研究機構最近招募一批工讀生,部分年齡尚未達18歲,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於未滿18歲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的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包括那些?(至少列舉5項,10分) 答: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第二題題目: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雇主得自行僱用合格監測人員,以直讀式儀器監測之化學性因子包括那些?(至少列舉4項,10分) 答: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但監測項目屬物 理性因子或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之下列化學性因子者,得僱用乙級以 上之監測人員或委由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辦理: 一、二氧化碳。 二、二硫化碳。 三、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四、次乙亞胺。 五、二異氰酸甲苯。 六、硫化氫。 七、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三題題目:當雇主從事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槽車之作業時,請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使用軟管從事易燃液體或可燃氣體之灌注或卸收時,應如何辦理?(2分) (二)當灌注環氧乙烷或乙醛時,應以何種氣體置換?(2分) (三)使用槽車從事灌注或卸收作業前後,對槽車之安全措施為何?(6分) 答: (一)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6條第1項第1款:應事先確定軟管結合部分已確實連接牢固始得作業。作業結束後,應確認管線內已無引起危害之殘留物後,管線始得拆離。 (二)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6條第1項第3款:應確實將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內之氣體,以氮、二氧化碳或氦、氬等惰性氣體置換之。 (三)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6條第1項第4款:作業前,槽車之引擎應熄火,且設置適當之輪擋,以防止作業時車輛移動。作業結束後,並確認不致因引擎啟動而發生危害後,始得發動。 參考: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6條: 雇主對於從事灌注、卸收或儲藏危險物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軟管從事易燃液體或可燃性氣體之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定軟管結合部分已確實連接牢固始得作業。作業結束後,應確認管線內已無引起危害之殘留物後,管線始得拆離。 二、從事煤油或輕油灌注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時,如其內部有汽油殘存者,應於事前採取確實清洗、以惰性氣體置換油氣或其他適當措施,確認安全狀態無虞後,始得作業。 三、從事環氧乙烷、乙醛或 1.2. 環氧丙烷灌注時,應確實將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內之氣體,以氮、二氧化碳或氦、氬等惰性氣體置換之。 四、使用槽車從事灌注或卸收作業前,槽車之引擎應熄火,且設置適當之輪擋,以防止作業時車輛移動。作業結束後,並確認不致因引擎啟動而發生危害後,始得發動。 第四題題目:某電子公司勞工人數達3,400人,已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請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該公司內部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具有協調及建議等權責之組織為何?(3分) (二)上述組織之組成,除雇主外,尚包括那5種不同身分之成員?(5分) (三)上述組織應每隔多久至少開會1次?(1分)其記錄應保存多久?(1分) 答: (一)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二)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一、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三、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五、勞工代表。 (三)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每3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參考: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5-1條: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三、未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六、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七、一級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前項人員,雇主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之執行,應作成紀錄備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五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一、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三、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五、勞工代表。 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一項第五款之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事業單位設有工 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 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第一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題題目:某一橡膠製造廠,廠內有一3,000公斤之大型化學儲槽,適逢歲修需將化學品排空,並清洗儲槽。針對前述情境,為確保作業安全,應訂定局限空間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請說明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那些事項?(至少列舉5項,10分) 答: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1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 一、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二、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三、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四、電能、高溫、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五、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六、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七、提供之防護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八、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九、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第六題題目: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雇主使勞工於斜度平緩(少於34度)且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採取何種措施?(10分)(註:但法條中所列「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排除答案,不予計分) 答: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參考: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八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第二項指派屋頂作業主管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第七題題目:工廠之丙烯儲槽氣體大量洩漏(其氣體密度大於空氣),洩漏範圍尚局限於廠內,請問如何處理,以避免引起火災爆炸而使災害擴大?(至少列舉5項,10分) 答: 一、環境注意方式: (一)對該區域通風換氣。 (二)移開或撲滅所有引火源。 (三)通知主管機關安全衛生與環保相關單位。 二、個人注意方式: (一)限制人員接近。 (二)清理工作確定是由訓練過人員負責。 (三)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並盡量位於上風處。 三、清理注意方式: (一)在安全許可下,儘量阻止洩漏。 (二)以噴水來減少蒸氣。 (三)須隔離到氣體散盡。 第八題題目:經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的颱風期間,如果勞工從事外勤作業而有危害勞工之虞時,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那些器具、設備及工具?(10分) 答: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2條: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參考: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2條: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第九題題目:商店老闆為預防店員被顧客辱罵等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應依法採取那些暴力預防措施?(至少列舉5項,10分) 答: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參考: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第十題題目:某一正常運轉之局部排氣系統,測得某一點之動壓為16mmH2O,靜壓為-10mmH2O。請回答下列問題:(10分,應列出計算式) (一)此監測數值有何錯誤?(5分) (二)依動壓測值,該測點之流速為多少m/s?(參考公式:v=4.04√VP)(5分) 答: (ㄧ) 因靜壓(PS)為-10mmH2O(負壓),故監測為在排氣機前。 又全壓(PT)在排氣機前也應為負壓,但計算後全壓=動壓+靜壓=16mmH2O-10mmH2O =6mmH2O(正壓)。 所以動壓應小於10mmH2O或靜壓應小於-16mmH2O,監測數值才正確。 (二) VP=16mmH2O v=4.04√VP=4.04x√16=4.04x4=16.16(m/s) 參考: 正常運轉之局部排氣系統內之動壓(PV)皆為正壓,全壓(PT)與靜壓(PS)在排氣機前為負壓,排氣機後為正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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