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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3日 星期一

一、刑罰之意義: 刑罰又稱「刑事罰」,是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依據刑罰法規之強制制裁手段。 二、刑罰理論: 又稱「刑罰目的理論」,而刑罰之目的主要為「應報」及「預防」。 (一)絕對理論: 又稱「應報刑理論」、「報應理論」、「報應思想」、「正義理論」。 1、內涵: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報應思想的寫照。 在十八世紀的啟蒙哲學中,人們對報應思想的理解為:「依照分配正義的原則,刑罰應該與有責的不法,相互均衡。」所以,「報應」並非「報仇」,亦非社會大眾攻擊慾望的發洩。 在報應思想中,已發生之犯罪行為,是決定刑罰的理由與尺度,刑罰的種類與尺度,應依照不法行為的惡害程度與責任的輕重,來加以決定,即「責任原則」。 2、條件: (1)國家對於有責任之人的處罰,應建立在社會大眾對於犯罪人的倫理要求。 (2)要有責任存在,並可衡量責任輕重。 (3)責任程度與刑罰輕重,應相互一致,且是行為人本身與社會大眾都可接受,刑罰判決是公正。 3、優點: 可使刑罰均衡發動,即輕微責任行為不能科以嚴厲的刑罰,使報應思想有自由保障的功能。 4、缺點: 若刑罰的執行,只考慮施予行為人痛苦,社會的損害將永遠無法彌補,而使報應變成不是最恰當抗制犯罪的手段。 (二)相對理論: 又稱「目的刑罰論」、「刑罰目的理論」。 刑罰目的不在於復仇,是防止犯罪手段,且基於社會目的與全體利益。 1、一般預防理論: (1)意義: a、消極的一般預防: 使任何人在著手犯罪前,因恐懼刑罰而不敢施行。 b、積極的一般預防: 經由法律上的刑罰規定與對犯罪人的判決,彰顯國家嚴肅地實施刑罰,使犯罪人的動機受到阻止,並標舉出對抗不正行為的道德傾向,使社會大眾打消其潛在的犯罪意念。 (2)優點: 對於刑法的構成要件有清楚描述,使社會大眾有所規避,並形成心理強制作用,「罪刑法定原則」得以建立。 (3)缺點: 2、特別預防理論: 又稱「個別預防理論」。 以犯罪人再犯危險性為理論基礎,若犯罪人有再犯的危險性,刑罰才有發動的理由,若刑罰無法發揮功效,則另用「保安處分」,來根除犯罪人的危險性。 (1)內涵: (2)影響: (3)批評: (三)綜合理論:

一、刑罰之意義: 刑罰又稱「刑事罰」,是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依據刑罰法規之強制制裁手段。 二、刑罰理論: 又稱「刑罰目的理論」,而刑罰之目的主要為「應報」及「預防」。 (一)絕對理論: 又稱「應報刑理論」、「報應理論」、「報應思想」、「正義理論」。 1、內涵: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報應思想的寫照。 在十八世紀的啟蒙哲學中,人們對報應思想的理解為:「依照分配正義的原則,刑罰應該與有責的不法,相互均衡。」所以,「報應」並非「報仇」,亦非社會大眾攻擊慾望的發洩。 在報應思想中,已發生之犯罪行為,是決定刑罰的理由與尺度,刑罰的種類與尺度,應依照不法行為的惡害程度與責任的輕重,來加以決定,即「責任原則」。 2、條件: (1)國家對於有責任之人的處罰,應建立在社會大眾對於犯罪人的倫理要求。 (2)要有責任存在,並可衡量責任輕重。 (3)責任程度與刑罰輕重,應相互一致,且是行為人本身與社會大眾都可接受,刑罰判決是公正。 3、優點: 可使刑罰均衡發動,即輕微責任行為不能科以嚴厲的刑罰,使報應思想有自由保障的功能。 4、缺點: 若刑罰的執行,只考慮施予行為人痛苦,社會的損害將永遠無法彌補,而使報應變成不是最恰當抗制犯罪的手段。 (二)相對理論: 又稱「目的刑罰論」、「刑罰目的理論」。 刑罰目的不在於復仇,是防止犯罪手段,且基於社會目的與全體利益。 1、一般預防理論: (1)意義: a、消極的一般預防: 使任何人在著手犯罪前,因恐懼刑罰而不敢施行。 b、積極的一般預防: 經由法律上的刑罰規定與對犯罪人的判決,彰顯國家嚴肅地實施刑罰,使犯罪人的動機受到阻止,並標舉出對抗不正行為的道德傾向,使社會大眾打消其潛在的犯罪意念。 (2)優點: 對於刑法的構成要件有清楚描述,使社會大眾有所規避,並形成心理強制作用,「罪刑法定原則」得以建立。 (3)缺點: 2、特別預防理論: 又稱「個別預防理論」。 以犯罪人再犯危險性為理論基礎,若犯罪人有再犯的危險性,刑罰才有發動的理由,若刑罰無法發揮功效,則另用「保安處分」,來根除犯罪人的危險性。 (1)內涵: (2)影響: (3)批評: (三)綜合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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