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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二)歷史沿革演進: 1、古典學派理論: (1)說明: 於啟蒙時期開始,將刑法自宗教與君權解放,以人合理性做為基礎,提「罪刑法定主義」、「罪刑均衡主義」。 (2)特色理念: 在犯罪上,以「抽象的理性人」為出發點,注重外部的行為,且犯罪與刑罰必須均衡。 尊重「罪刑法定主義」,重視「平等」。 (3)理論: a、非決定論: 以啟蒙時期的「合理主義」為出發點,以自由意志之抽象平均人為前提。 b、客觀主義: 又稱「現實主義」、「行為主義」。 依平均人之犯人表現於外部之現實行為為科刑對象。 c、應報刑論: 對犯人以責任科罰,且犯罪意思以道德非難為主題。 d、一般預防主義: 以科刑來威嚇任何人犯罪。 e、二元主義: 否定不定期刑思想,即刑罰(責任)與保安處分(以人的危險性為前提)的本質不同。 (4)學者: a、倍加利: 犯罪應以社會的損害為尺度,而非以犯人的意思為準。(奠定「客觀主義」的犯罪理論。) 刑罰目的在於預防犯罪,惟死刑與其它酷刑,足以麻痺人心,效果不彰,應廢止。 b、費爾巴哈氏: 提「心理強制說」,依犯罪行為而預告刑罰,使任何人在心理上產生強制不犯罪。 犯罪處罰以過去的客觀行為為基礎,不以行為人心情、性格之危險性為基礎。 c、康德: 提「絕對應報刑論」,指依行為人的犯罪而科平等刑,等同報復的法理。 d、黑格爾: 提「等價說」,指刑罰不等同報復,而應具有侵害價值的相等性。 刑罰使命在於否定「否定法」的犯罪,而使法回復。 e、賓廷柯: 提「法律應報主義」,指法秩序因犯罪所受損害愈大,則犯人依刑罰所受痛苦亦愈大。

(二)歷史沿革演進: 1、古典學派理論: (1)說明: 於啟蒙時期開始,將刑法自宗教與君權解放,以人合理性做為基礎,提「罪刑法定主義」、「罪刑均衡主義」。 (2)特色理念: 在犯罪上,以「抽象的理性人」為出發點,注重外部的行為,且犯罪與刑罰必須均衡。 尊重「罪刑法定主義」,重視「平等」。 (3)理論: a、非決定論: 以啟蒙時期的「合理主義」為出發點,以自由意志之抽象平均人為前提。 b、客觀主義: 又稱「現實主義」、「行為主義」。 依平均人之犯人表現於外部之現實行為為科刑對象。 c、應報刑論: 對犯人以責任科罰,且犯罪意思以道德非難為主題。 d、一般預防主義: 以科刑來威嚇任何人犯罪。 e、二元主義: 否定不定期刑思想,即刑罰(責任)與保安處分(以人的危險性為前提)的本質不同。 (4)學者: a、倍加利: 犯罪應以社會的損害為尺度,而非以犯人的意思為準。(奠定「客觀主義」的犯罪理論。) 刑罰目的在於預防犯罪,惟死刑與其它酷刑,足以麻痺人心,效果不彰,應廢止。 b、費爾巴哈氏: 提「心理強制說」,依犯罪行為而預告刑罰,使任何人在心理上產生強制不犯罪。 犯罪處罰以過去的客觀行為為基礎,不以行為人心情、性格之危險性為基礎。 c、康德: 提「絕對應報刑論」,指依行為人的犯罪而科平等刑,等同報復的法理。 d、黑格爾: 提「等價說」,指刑罰不等同報復,而應具有侵害價值的相等性。 刑罰使命在於否定「否定法」的犯罪,而使法回復。 e、賓廷柯: 提「法律應報主義」,指法秩序因犯罪所受損害愈大,則犯人依刑罰所受痛苦亦愈大。

二、刑罰理論 (一)目的: 主要分為「應報(報應)」、「預防」。 1、絕對理論: 又稱「應報刑理論」、「正義理論」。 俗語講:「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即報應思想寫照。 2、相對理論: 又稱「預防理論」。 指刑罰目的不在於復仇,而是基於社會目的與全體利益,來防止犯罪。 (1)一般預防理論: 由於刑罰的規定,與對犯罪人的判決,而阻止任何人的犯罪動機。 (2)特別預防理論: 又稱「個別預防理論」。 以犯罪人再犯做為理論基礎(即「保安處分」規定),以根除犯罪人的危險性。

二、刑罰理論 (一)目的: 主要分為「應報(報應)」、「預防」。 1、絕對理論: 又稱「應報刑理論」、「正義理論」。 俗語講:「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即報應思想寫照。 2、相對理論: 又稱「預防理論」。 指刑罰目的不在於復仇,而是基於社會目的與全體利益,來防止犯罪。 (1)一般預防理論: 由於刑罰的規定,與對犯罪人的判決,而阻止任何人的犯罪動機。 (2)特別預防理論: 又稱「個別預防理論」。 以犯罪人再犯做為理論基礎(即「保安處分」規定),以根除犯罪人的危險性。

5、當代犯罪理論 採「目的犯罪理論」,另外在構成要件上提出「客觀歸責理論」。 (1)行為: 接受「新古典犯罪理論」的「社會行為理論」。 (2)構成要件該當性: 在客觀構成要件上,對因果關係上的判斷,並非只接受因果理論「條件說」,有些學者另外接受Roxin所提出「客觀歸責理論」。(行為是否規範保護目的中,製造一個不被容許的危險,例如交通規則和運動規則。) 在客觀歸責理論中,除了上述具體判斷外,更重要的是抽象判斷,特別是利益衡量,例如:提供較大社會利益行為,可製造危險程度較高,比較值得被容許。 (3)罪責: 罪責不僅是「規範的可非難性」,應包含「預防的必要性」。 行為人要負責,是因為有預防的必要性,如果沒有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的必要,就可能不必負責。 罪責等於「負責性」,行為人要對行為負責,因為有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必要性;沒有預防需要,就可能沒有罪責。 |----行為:社會行為理論 |----構成要件要素--------客觀:條件說+客觀歸責理論 |----主觀--------一般:故意 |----特別:意圖 |----違法性 |----罪責(負責)--------責入能力 |----責任方式:故意 |----違法性認識 |----期待可能性 |----預防的必要性(例如:過當防衛) |----客觀處罰條件 故意犯的犯罪成立要件

5、當代犯罪理論 採「目的犯罪理論」,另外在構成要件上提出「客觀歸責理論」。 (1)行為: 接受「新古典犯罪理論」的「社會行為理論」。 (2)構成要件該當性: 在客觀構成要件上,對因果關係上的判斷,並非只接受因果理論「條件說」,有些學者另外接受Roxin所提出「客觀歸責理論」。(行為是否規範保護目的中,製造一個不被容許的危險,例如交通規則和運動規則。) 在客觀歸責理論中,除了上述具體判斷外,更重要的是抽象判斷,特別是利益衡量,例如:提供較大社會利益行為,可製造危險程度較高,比較值得被容許。 (3)罪責: 罪責不僅是「規範的可非難性」,應包含「預防的必要性」。 行為人要負責,是因為有預防的必要性,如果沒有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的必要,就可能不必負責。 罪責等於「負責性」,行為人要對行為負責,因為有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必要性;沒有預防需要,就可能沒有罪責。 |----行為:社會行為理論 |----構成要件要素--------客觀:條件說+客觀歸責理論 |----主觀--------一般:故意 |----特別:意圖 |----違法性 |----罪責(負責)--------責入能力 |----責任方式:故意 |----違法性認識 |----期待可能性 |----預防的必要性(例如:過當防衛) |----客觀處罰條件 故意犯的犯罪成立要件

4、新古典和目的的結合 由於「新古典犯罪理論」受到「目的行為理論」影響,所另外成立犯罪理論。 (1)構成要件: 對「行為」做否定判斷,改以「社會損害性」做為判斷。 (2)罪責: 對「行為人」做否定判斷,改以「可非難性」做為判斷。 將「故意」變成具有隻重判斷功能,即構成要件與罪責的判斷。 |----行為:目的行為理論           |----構成要件要素--------客觀           |----主觀--------一般:故意                |----特別:意圖 |----違法性要素--------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主觀                   |----客觀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主觀 |----客觀 |----罪責--------責入能力                |----責任方式:故意 |----違法性認識 |----期待可能性 |----客觀處罰條件

4、新古典和目的的結合 由於「新古典犯罪理論」受到「目的行為理論」影響,所另外成立犯罪理論。 (1)構成要件: 對「行為」做否定判斷,改以「社會損害性」做為判斷。 (2)罪責: 對「行為人」做否定判斷,改以「可非難性」做為判斷。 將「故意」變成具有隻重判斷功能,即構成要件與罪責的判斷。 |----行為:目的行為理論           |----構成要件要素--------客觀           |----主觀--------一般:故意                |----特別:意圖 |----違法性要素--------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主觀                   |----客觀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主觀 |----客觀 |----罪責--------責入能力                |----責任方式:故意 |----違法性認識 |----期待可能性 |----客觀處罰條件

3、目的犯罪理論 (1)行為: 採「目的行為理論」,指人類行為的本質是由思想上預期與適當手段的選擇,對於因果流程朝特定目的加以操控。 (2)構成要件: 故意變成構成要件要素,且為本理論最重要之處。 只針對故的正犯而幫助或教唆;對於過失犯,不能幫助或教唆。 共同正犯是共同對因果流程做有特定目的加以交換意見的多數人;過失犯不能共同對因果流程做有特定目的加以交換意見者。 (3)違法性: 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且「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可由社會損害性做標準。 (4)罪責: 「違法心理」變成罪責的要素,不屬於故意成立的要素,且故意不在屬於罪責。 過失則分為二種: a、構成要件 客觀的注意義務(生活經驗上必須有的注意義務)。 b、罪責 行為人欠缺注意的可非難性。            |----行為:目的行為理論            |----構成要件要素--------客觀           |----主觀--------一般不法:故意                |----特別不法:意圖 |----違法性--------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主觀                  |----客觀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主觀 |----客觀 |----罪責--------責入能力 |----違法心理 |----期待可能性 |----客觀處罰條件 故意犯的犯罪成立要件

3、目的犯罪理論 (1)行為: 採「目的行為理論」,指人類行為的本質是由思想上預期與適當手段的選擇,對於因果流程朝特定目的加以操控。 (2)構成要件: 故意變成構成要件要素,且為本理論最重要之處。 只針對故的正犯而幫助或教唆;對於過失犯,不能幫助或教唆。 共同正犯是共同對因果流程做有特定目的加以交換意見的多數人;過失犯不能共同對因果流程做有特定目的加以交換意見者。 (3)違法性: 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且「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可由社會損害性做標準。 (4)罪責: 「違法心理」變成罪責的要素,不屬於故意成立的要素,且故意不在屬於罪責。 過失則分為二種: a、構成要件 客觀的注意義務(生活經驗上必須有的注意義務)。 b、罪責 行為人欠缺注意的可非難性。            |----行為:目的行為理論            |----構成要件要素--------客觀           |----主觀--------一般不法:故意                |----特別不法:意圖 |----違法性--------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主觀                  |----客觀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主觀 |----客觀 |----罪責--------責入能力 |----違法心理 |----期待可能性 |----客觀處罰條件 故意犯的犯罪成立要件

2、新古典犯罪理論 由於在構成要件要素上,發現主觀上的不法,古典犯罪理論經如此修正,則稱「新古典犯罪理論」。 (1)行為: 提出「社會行為理論」,指不作為不是個實然,無法以經驗來實證,應從社會評價來解釋。 (2)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有無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時,應就行為的客觀現象與行為人的主觀意思(指"意圖")來判斷。 (3)違法性: 除原本「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外,亦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4)罪責: 採「規範責任理論」,指罪責應由非難性加以判斷。 另外對行為人無法期待他有合乎規範行為時,就不能對他譴責。 |----行為:社會行為理論 |----構成要件要素--------客觀 |----主觀:意圖 |----違法性--------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責入能力 |----責任方式--------故意 |----過失 |----期待可能性

2、新古典犯罪理論 由於在構成要件要素上,發現主觀上的不法,古典犯罪理論經如此修正,則稱「新古典犯罪理論」。 (1)行為: 提出「社會行為理論」,指不作為不是個實然,無法以經驗來實證,應從社會評價來解釋。 (2)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有無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時,應就行為的客觀現象與行為人的主觀意思(指"意圖")來判斷。 (3)違法性: 除原本「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外,亦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4)罪責: 採「規範責任理論」,指罪責應由非難性加以判斷。 另外對行為人無法期待他有合乎規範行為時,就不能對他譴責。 |----行為:社會行為理論 |----構成要件要素--------客觀 |----主觀:意圖 |----違法性--------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責入能力 |----責任方式--------故意 |----過失 |----期待可能性

一、犯罪理論 (一)意義 「犯罪理論」指經過某條件的評價,才使一個行為成立犯罪。 (二)歷史 1、古典犯罪理論 由李斯特和貝林提出,又稱「李斯特-貝林理論」。 由實定法討論刑罰的要件,即犯罪概念與犯罪行為。 犯罪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且具罪責,應科處刑罰之行為。 (1)行為: 採「因果行為理論」。(引起客觀世界變化的身體動作。) (2)構成要件該當性: 只承認有描述性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接受規範性的構成要件要素,且因果關係的判斷只接受「經驗的條件說」。 (3)違法性: 採「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發生的事實與法規上的予盾。),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4)罪責: 採「心理責任理論」,即責任是故意、過失的心理關係。(心理=意識) 不法意識是故意的要素之一,而故意是責任方式;欠缺不法意識亦不成立故意的犯罪,但可能成立過失。 故意是希望客觀世界變化的意識。 過失是缺少客觀世界變化的意識。 |----客觀要件--------行為:因果行為理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無主觀判斷 | |----違法性:採「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主觀要件--------罪責--------責入能力 |----責任方式--------故意 |----過失

一、犯罪理論 (一)意義 「犯罪理論」指經過某條件的評價,才使一個行為成立犯罪。 (二)歷史 1、古典犯罪理論 由李斯特和貝林提出,又稱「李斯特-貝林理論」。 由實定法討論刑罰的要件,即犯罪概念與犯罪行為。 犯罪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且具罪責,應科處刑罰之行為。 (1)行為: 採「因果行為理論」。(引起客觀世界變化的身體動作。) (2)構成要件該當性: 只承認有描述性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接受規範性的構成要件要素,且因果關係的判斷只接受「經驗的條件說」。 (3)違法性: 採「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發生的事實與法規上的予盾。),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4)罪責: 採「心理責任理論」,即責任是故意、過失的心理關係。(心理=意識) 不法意識是故意的要素之一,而故意是責任方式;欠缺不法意識亦不成立故意的犯罪,但可能成立過失。 故意是希望客觀世界變化的意識。 過失是缺少客觀世界變化的意識。 |----客觀要件--------行為:因果行為理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無主觀判斷 | |----違法性:採「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主觀要件--------罪責--------責入能力 |----責任方式--------故意 |----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