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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 星期三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第 18 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財務、業務、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對國外分支機構(含辦事處)之查核方式得以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核頻率。 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第 20 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應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保險業設有獨立董事者,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 保險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第 18 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財務、業務、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對國外分支機構(含辦事處)之查核方式得以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核頻率。 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第 20 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應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保險業設有獨立董事者,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 保險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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