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6日 星期二

※※※※※※※※※※※※※※※※※※※※※※※※※※※※※※※※ ※ ※ ※ ※ ※ 地 錨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 ※ ※ ※ ※ ※※※※※※※※※※※※※※※※※※※※※※※※※※※※※※※※ 試題編號:19000-102201~3 審定日期:102 年5 月10 日 地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 目錄 (第二部分) 壹、地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 ............................................. 1 貳、地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自備工具表............................... 4 參、『地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5 1 壹、地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 一、本測試採用一般教室40 ㎝×60 ㎝課桌、測試用紙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統一提供,應檢人 請依自備工具表攜帶測試用具。 二、應檢人員須攜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 照之身分證明文件、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規定之自備工具應檢,請於8 時20 分 前到達測試場地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指定報到處辦理報到手續,8 時30 分進場,檢定A 卷測試開始後超過15 分鐘到場或其餘各卷未准時入場之應檢人員,不得參加該卷測試, 並以零分計算;測試開始後45 鐘應檢人不得離場。 三、應檢人員於進入測試場地後,依檢定位置號碼就位,並應將術科檢定准考證及身分證明 文件、自備工具、計算機,以供監場人員檢查核對;除應檢自備工具表列物品外,均不 得攜入檢定場地,欲使用自備工具表所列以外之工具,需先徵得監場人員之允許方得使 用之。若有試題或答題缺漏或不清楚須立即提請補發或更換。 四、應檢人自備之工程計算機,須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五、檢定場地內禁止吸煙及互相借用工具儀器,亦不得互相討論及影響或干擾他人答題之行 為。 六、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悉聽監場人員之鈴聲或口頭通知,不得自行提前開始或延後結 束;應檢人於測試中途放棄、身體不適離場,應向監場人員報告,依指示後始可離場, 離場均不可夾帶試題及試場發放影印計算用紙,否則自行負責評分結果。 七、應檢人應維護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場地設備、器具及公共服務設施,如有損壞,應負 賠償責任。 八、檢定進行中如遇有停電、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影響檢定繼續進行時,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 理。 九、應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應檢資格,其術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 冒名頂替。 (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三) 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卡)。 (四)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 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六) 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 2 (七) 使用禁止使用之工具。 (八) 窺視他人答案卷(卡)、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九) 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十) 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十、答案卷上註記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該卷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該卷測試成績二十分。 (一) 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二) 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三) 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經勸導不聽從而離場。 (四) 測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 座位旁。 (五) 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十二、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該卷測試成績十分。 (一) 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二) 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且經勸導不聽從。 (三) 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時更正。 (四) 自備稿紙書寫進場。 (五) 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導不聽。 十三、應檢人作答規定事項: (一) 除繪(製)圖可使用鉛筆外,其餘題目均應使用黑或藍原子筆、鋼筆作答,以鉛筆 作答者,該卷測試成績扣5 分。 (二) 作答如有塗改時,可使用修正液(帶)或橡皮擦擦拭乾淨,卷面應保持整潔。 十四、中午及中間休息時間應檢人員須離開檢定試場。 十五、基於維持全國同一日測試,檢定當日如遇颱風或天災不可抗拒事故,全國有一承辦本 職類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所在地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課,全國統一停止測試,另擇期 辦理,並以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為準。 十六、術科測試方式採紙筆測試,試題包含繪圖題、計算題及問答題,檢定時間共計4 小時, 3 分上午A、B 卷,下午C 卷計三卷,各為測試1 小時20 分鐘。 十七、各卷測試內容為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 性試題,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地錨」技能檢定規範為準。 十八、術科測試成績評分方式採正列給分,每卷總分為100 分,A、B、C 計三卷評定分數, 總平均成績達60 分以上合格。 十九、本須知未規定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辦 理。 4 貳、地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自備工具表 單位︰人 項 次 工 具 名 稱 規 格 單位數量備 註 1 黑、藍原子筆或鋼 筆或製圖自動鉛筆 視 個 人 需 要 準 備 套1 2 工程用計算機 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電子計算器。 台 1 3 三角板 3 0 、4 5 度( 公制) 套1 4 直尺 1 5 比例尺公 制 支1 6 量角器 1 7 修正液( 帶) 或橡皮擦 1 8 墊板墊 寫 試 題 用 1 9 圓規( 畫圓工具) 1 數量僅供參 考,應檢人 可視個人需 要酌予增 加,增加攜 入之工具需 經監場人員 同意。(術 科測試辦理 單位不提供 置物櫃 (架)) 5 參、『地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時間 內容 實測時間 配分 08:20~08:30 報到 08:30~08:40 入場 測試注意事項說明 08:40~10:00 A 卷試題 (地錨工程圖說識讀、地錨構件及灌漿 材料品質規範、施工計畫解讀) 1 小時20 分鐘 100 分 10:00~10:40 休息 40 分鐘 10:40~12:00 B 卷試題 (地錨證明試驗、適用性試驗之施作、 地錨灌漿、補漿及防蝕檢驗之施作) 1 小時20 分鐘 100 分 12:00~13:30 休息 1 小時30 分鐘 13:30~14:50 C 卷試題 (預力、防蝕相關檢驗及驗收試驗之施 作、施工管理、油壓千斤頂校正、作 業安全與維護、地錨及其營造相關法 規) 1 小時 100 分 各卷測試內容為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地錨」技能檢定規範為準。

※※※※※※※※※※※※※※※※※※※※※※※※※※※※※※※※ ※ ※ ※ ※ ※ 地 錨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 ※ ※ ※ ※ ※※※※※※※※※※※※※※※※※※※※※※※※※※※※※※※※ 試題編號:19000-102201~3 審定日期:102 年5 月10 日 地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 目錄 (第二部分) 壹、地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 ............................................. 1 貳、地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自備工具表............................... 4 參、『地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5 1 壹、地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 一、本測試採用一般教室40 ㎝×60 ㎝課桌、測試用紙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統一提供,應檢人 請依自備工具表攜帶測試用具。 二、應檢人員須攜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 照之身分證明文件、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規定之自備工具應檢,請於8 時20 分 前到達測試場地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指定報到處辦理報到手續,8 時30 分進場,檢定A 卷測試開始後超過15 分鐘到場或其餘各卷未准時入場之應檢人員,不得參加該卷測試, 並以零分計算;測試開始後45 鐘應檢人不得離場。 三、應檢人員於進入測試場地後,依檢定位置號碼就位,並應將術科檢定准考證及身分證明 文件、自備工具、計算機,以供監場人員檢查核對;除應檢自備工具表列物品外,均不 得攜入檢定場地,欲使用自備工具表所列以外之工具,需先徵得監場人員之允許方得使 用之。若有試題或答題缺漏或不清楚須立即提請補發或更換。 四、應檢人自備之工程計算機,須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五、檢定場地內禁止吸煙及互相借用工具儀器,亦不得互相討論及影響或干擾他人答題之行 為。 六、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悉聽監場人員之鈴聲或口頭通知,不得自行提前開始或延後結 束;應檢人於測試中途放棄、身體不適離場,應向監場人員報告,依指示後始可離場, 離場均不可夾帶試題及試場發放影印計算用紙,否則自行負責評分結果。 七、應檢人應維護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場地設備、器具及公共服務設施,如有損壞,應負 賠償責任。 八、檢定進行中如遇有停電、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影響檢定繼續進行時,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 理。 九、應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應檢資格,其術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 冒名頂替。 (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三) 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卡)。 (四)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 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六) 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 2 (七) 使用禁止使用之工具。 (八) 窺視他人答案卷(卡)、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九) 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十) 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十、答案卷上註記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該卷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該卷測試成績二十分。 (一) 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二) 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三) 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經勸導不聽從而離場。 (四) 測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 座位旁。 (五) 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十二、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該卷測試成績十分。 (一) 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二) 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且經勸導不聽從。 (三) 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時更正。 (四) 自備稿紙書寫進場。 (五) 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導不聽。 十三、應檢人作答規定事項: (一) 除繪(製)圖可使用鉛筆外,其餘題目均應使用黑或藍原子筆、鋼筆作答,以鉛筆 作答者,該卷測試成績扣5 分。 (二) 作答如有塗改時,可使用修正液(帶)或橡皮擦擦拭乾淨,卷面應保持整潔。 十四、中午及中間休息時間應檢人員須離開檢定試場。 十五、基於維持全國同一日測試,檢定當日如遇颱風或天災不可抗拒事故,全國有一承辦本 職類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所在地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課,全國統一停止測試,另擇期 辦理,並以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為準。 十六、術科測試方式採紙筆測試,試題包含繪圖題、計算題及問答題,檢定時間共計4 小時, 3 分上午A、B 卷,下午C 卷計三卷,各為測試1 小時20 分鐘。 十七、各卷測試內容為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 性試題,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地錨」技能檢定規範為準。 十八、術科測試成績評分方式採正列給分,每卷總分為100 分,A、B、C 計三卷評定分數, 總平均成績達60 分以上合格。 十九、本須知未規定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辦 理。 4 貳、地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自備工具表 單位︰人 項 次 工 具 名 稱 規 格 單位數量備 註 1 黑、藍原子筆或鋼 筆或製圖自動鉛筆 視 個 人 需 要 準 備 套1 2 工程用計算機 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電子計算器。 台 1 3 三角板 3 0 、4 5 度( 公制) 套1 4 直尺 1 5 比例尺公 制 支1 6 量角器 1 7 修正液( 帶) 或橡皮擦 1 8 墊板墊 寫 試 題 用 1 9 圓規( 畫圓工具) 1 數量僅供參 考,應檢人 可視個人需 要酌予增 加,增加攜 入之工具需 經監場人員 同意。(術 科測試辦理 單位不提供 置物櫃 (架)) 5 參、『地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時間 內容 實測時間 配分 08:20~08:30 報到 08:30~08:40 入場 測試注意事項說明 08:40~10:00 A 卷試題 (地錨工程圖說識讀、地錨構件及灌漿 材料品質規範、施工計畫解讀) 1 小時20 分鐘 100 分 10:00~10:40 休息 40 分鐘 10:40~12:00 B 卷試題 (地錨證明試驗、適用性試驗之施作、 地錨灌漿、補漿及防蝕檢驗之施作) 1 小時20 分鐘 100 分 12:00~13:30 休息 1 小時30 分鐘 13:30~14:50 C 卷試題 (預力、防蝕相關檢驗及驗收試驗之施 作、施工管理、油壓千斤頂校正、作 業安全與維護、地錨及其營造相關法 規) 1 小時 100 分 各卷測試內容為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地錨」技能檢定規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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