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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 ※ ※ ※ ※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 ※ ※ ※ ※ ※※※※※※※※※※※※※※※※※※※※※※※※※※※※※※※※ 試題編號:12600 審定日期:101 年8 月20 日 102 年3 月20 日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 目錄 (第二部分) 壹、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 1 貳、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自備工具表............ 4 參、『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5 1 壹、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 一、本測試採用一般教室40 ㎝×60 ㎝課桌、測試用紙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統一提供,應檢人 請依自備工具表攜帶測試用具。 二、應檢人員須攜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 照之身分證明文件、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規定之自備工具應檢,請於7 時50 分 前到達測試場地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指定報到處辦理報到手續,8 時進場,檢定A 卷測 試開始後超過15 分鐘到場或其餘各卷未准時入場之應檢人員,不得參加該卷測試,並 以零分計算;測試開始後45 鐘應檢人不得離場。 三、應檢人員於進入測試場地後,依檢定位置號碼就位,並應將術科檢定准考證及身分證明 文件、自備工具、計算機,以供監場人員檢查核對;除應檢自備工具表列物品外,均不 得攜入檢定場地,欲使用自備工具表所列以外之工具,需先徵得監場人員之允許方得使 用之。若有試題或答題缺漏或不清楚須立即提請補發或更換。 四、應檢人自備之工程計算機,須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五、檢定場地內禁止吸煙及互相借用工具儀器,亦不得互相討論及影響或干擾他人答題之行 為。 六、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悉聽監場人員之鈴聲或口頭通知,不得自行提前開始或延後結 束;應檢人於測試中途放棄、身體不適離場,應向監場人員報告,依指示後始可離場, 離場均不可夾帶試題及試場發放影印計算用紙,否則自行負責評分結果。 七、應檢人應維護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場地設備、器具及公共服務設施,如有損壞,應負 賠償責任。 八、檢定進行中如遇有停電、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影響檢定繼續進行時,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 理。 九、應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應檢資格,其術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 冒名頂替。 (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三) 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卡)。 (四)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 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2 (六) 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 (七) 使用禁止使用之工具。 (八) 窺視他人答案卷(卡)、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九) 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十) 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十、答案卷上註記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該卷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該卷測試成績二十分。 (一) 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二) 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三) 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經勸導不聽從而離場。 (四) 測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 座位旁。 (五) 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十二、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該卷測試成績十分。 (一) 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二) 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且經勸導不聽從。 (三) 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時更正。 (四) 自備稿紙書寫進場。 (五) 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導不聽。 十三、應檢人作答規定事項: (一) 除繪(製)圖可使用鉛筆外,其餘題目均應使用黑或藍原子筆、鋼筆作答,以鉛筆 作答者,該卷測試成績扣5 分。 (二) 作答如有塗改時,可使用修正液(帶)或橡皮擦擦拭乾淨,卷面應保持整潔。 十四、中午及中間休息時間應檢人員須離開檢定試場。 十五、基於維持全國同一日測試,檢定當日如遇颱風或天災不可抗拒事故,全國有一承辦本 職類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所在地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課,全國統一停止測試,另擇期 辦理,並以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為準。 3 十六、術科測試方式採紙筆測試,試題包含繪圖題、計算題及問答題,檢定時間共計6 小時 40 分鐘,分上午A、B 卷,下午C、D 卷計四卷,各為測試1 小時40 分鐘。 十七、各卷測試內容為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 性試題,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技能檢定規範為 準。 十八、術科測試成績評分方式採正列給分,每卷總分為100 分,A、B、C、D 計四卷評定分 數,總平均成績達60 分以上合格。 十九、本須知未規定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辦理。 4 貳、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自備工具表 單位︰人 項 次 工 具 名 稱 規 格 單位數量備 註 1 黑、藍原子筆或鋼 筆或製圖自動鉛筆 視 個 人 需 要 準 備 套1 2 工程用計算機 須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電子計算器。 台 1 3 三角板 3 0 、4 5 度( 公制) 套1 4 直尺 45㎝(公制) 5 比例尺公 制 支1 6 圈圈板 7 修正液( 帶) 或橡皮擦 8 墊板墊 寫 試 題 用 9 圓規( 畫圓工具) 數量僅供參 考,應檢人 可視個人需 要酌予增 加,增加攜 入之工具需 經監場人員 同意。 5 參、『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時間 內容 實測時間 配分 07:50~08:00 報到 08:00~08:10 入場 測試注意事項說明 08:10~09:50 A 卷試題 (圖說判讀、丈量放樣、施工機具) 1 小時40 分鐘 100 分 09:50~10:20 休息 30 分鐘 10:20~12:00 B 卷試題 (相關法規、相關施工作業) 1 小時40 分鐘 100 分 12:00~13:00 休息 1 小時 13:00~14:40 C 卷試題 (相關施工作業) 1 小時40 分鐘 100 分 14:40~15:10 休息 30 分鐘 15:10~16:50 D 卷試題 (裝修工程管理、安全維護) 1 小時40 分鐘 100 分 各卷測試內容為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技能檢定規範為準。

※※※※※※※※※※※※※※※※※※※※※※※※※※※※※※※※ ※ ※ ※ ※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 ※ ※ ※ ※ ※※※※※※※※※※※※※※※※※※※※※※※※※※※※※※※※ 試題編號:12600 審定日期:101 年8 月20 日 102 年3 月20 日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 目錄 (第二部分) 壹、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 1 貳、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自備工具表............ 4 參、『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5 1 壹、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 一、本測試採用一般教室40 ㎝×60 ㎝課桌、測試用紙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統一提供,應檢人 請依自備工具表攜帶測試用具。 二、應檢人員須攜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 照之身分證明文件、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規定之自備工具應檢,請於7 時50 分 前到達測試場地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指定報到處辦理報到手續,8 時進場,檢定A 卷測 試開始後超過15 分鐘到場或其餘各卷未准時入場之應檢人員,不得參加該卷測試,並 以零分計算;測試開始後45 鐘應檢人不得離場。 三、應檢人員於進入測試場地後,依檢定位置號碼就位,並應將術科檢定准考證及身分證明 文件、自備工具、計算機,以供監場人員檢查核對;除應檢自備工具表列物品外,均不 得攜入檢定場地,欲使用自備工具表所列以外之工具,需先徵得監場人員之允許方得使 用之。若有試題或答題缺漏或不清楚須立即提請補發或更換。 四、應檢人自備之工程計算機,須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五、檢定場地內禁止吸煙及互相借用工具儀器,亦不得互相討論及影響或干擾他人答題之行 為。 六、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悉聽監場人員之鈴聲或口頭通知,不得自行提前開始或延後結 束;應檢人於測試中途放棄、身體不適離場,應向監場人員報告,依指示後始可離場, 離場均不可夾帶試題及試場發放影印計算用紙,否則自行負責評分結果。 七、應檢人應維護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場地設備、器具及公共服務設施,如有損壞,應負 賠償責任。 八、檢定進行中如遇有停電、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影響檢定繼續進行時,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 理。 九、應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應檢資格,其術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 冒名頂替。 (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三) 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卡)。 (四)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 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2 (六) 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 (七) 使用禁止使用之工具。 (八) 窺視他人答案卷(卡)、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九) 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十) 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十、答案卷上註記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該卷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該卷測試成績二十分。 (一) 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二) 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三) 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經勸導不聽從而離場。 (四) 測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 座位旁。 (五) 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十二、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該卷測試成績十分。 (一) 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二) 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且經勸導不聽從。 (三) 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時更正。 (四) 自備稿紙書寫進場。 (五) 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導不聽。 十三、應檢人作答規定事項: (一) 除繪(製)圖可使用鉛筆外,其餘題目均應使用黑或藍原子筆、鋼筆作答,以鉛筆 作答者,該卷測試成績扣5 分。 (二) 作答如有塗改時,可使用修正液(帶)或橡皮擦擦拭乾淨,卷面應保持整潔。 十四、中午及中間休息時間應檢人員須離開檢定試場。 十五、基於維持全國同一日測試,檢定當日如遇颱風或天災不可抗拒事故,全國有一承辦本 職類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所在地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課,全國統一停止測試,另擇期 辦理,並以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為準。 3 十六、術科測試方式採紙筆測試,試題包含繪圖題、計算題及問答題,檢定時間共計6 小時 40 分鐘,分上午A、B 卷,下午C、D 卷計四卷,各為測試1 小時40 分鐘。 十七、各卷測試內容為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 性試題,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技能檢定規範為 準。 十八、術科測試成績評分方式採正列給分,每卷總分為100 分,A、B、C、D 計四卷評定分 數,總平均成績達60 分以上合格。 十九、本須知未規定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辦理。 4 貳、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自備工具表 單位︰人 項 次 工 具 名 稱 規 格 單位數量備 註 1 黑、藍原子筆或鋼 筆或製圖自動鉛筆 視 個 人 需 要 準 備 套1 2 工程用計算機 須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電子計算器。 台 1 3 三角板 3 0 、4 5 度( 公制) 套1 4 直尺 45㎝(公制) 5 比例尺公 制 支1 6 圈圈板 7 修正液( 帶) 或橡皮擦 8 墊板墊 寫 試 題 用 9 圓規( 畫圓工具) 數量僅供參 考,應檢人 可視個人需 要酌予增 加,增加攜 入之工具需 經監場人員 同意。 5 參、『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時間 內容 實測時間 配分 07:50~08:00 報到 08:00~08:10 入場 測試注意事項說明 08:10~09:50 A 卷試題 (圖說判讀、丈量放樣、施工機具) 1 小時40 分鐘 100 分 09:50~10:20 休息 30 分鐘 10:20~12:00 B 卷試題 (相關法規、相關施工作業) 1 小時40 分鐘 100 分 12:00~13:00 休息 1 小時 13:00~14:40 C 卷試題 (相關施工作業) 1 小時40 分鐘 100 分 14:40~15:10 休息 30 分鐘 15:10~16:50 D 卷試題 (裝修工程管理、安全維護) 1 小時40 分鐘 100 分 各卷測試內容為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技能檢定規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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